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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 | 如何为消费型养老诈骗案件提供有效辩护?

01

何为消费型“养老诈骗”?

养老诈骗分为投资型的养老诈骗以及消费型的养老诈骗。投资型养老诈骗行为比较典型的是打着“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幌子,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虚构投资服务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消费型养老诈骗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需要关怀的心理,以温情博取信任和收集信息后,以组织免费旅游、讲座为幌子,再假扮专业人士通过夸大病情、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连环套路,一步步诱骗老年人落入其精心布下的销售陷阱,骗取老年人财物。

02

律师如何为消费型养老诈骗提供有效辩护?

(一)从主观故意方面入手

1.刑事诈骗的落脚点是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核心是“骗钱”;民事欺诈的落脚点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实施了违规手段,达到营利的目的,核心是“赚钱”。

2.如果涉案单位本身取得经营许可证,可以从本身就是合法经营的保健品业务、公司的保健品拥有合法批文等来证明并不存在“骗”的主观恶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的前提下,但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牟利为目的,可以往虚假广告罪(最高刑期为两年)进行辩护。

(二)从客观行为方面入手

1.销售产品方面,如果销售的保健品是合格的产品,是依法成立的经济主体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涉案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保健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没有伤害即没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2.管理制度方面,公司是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开会传达精神,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充医生专家等销售保健品的,禁止使用“治愈”、“根治”等绝对性、保证性的字眼,查实违反规定的,公司会进行严格处罚。

3.销售方式方面,如果行为人是用“改善”、“调理”、“平衡”等词介绍涉案保健品的,这样的宣传方式并未明显超出商业惯例、社会容忍范围,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嫌民事欺诈、行政处罚的范畴。

4.分工负责方面,注重核查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冒充医生专家等医界权威人士进行虚假诊疗,并且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夸大、虚构消费者的病情的情况。除此之外,若是冒充健康顾问、健康指导老师的,其建议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有限,可以根据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5.销售价格方面,高价销售与诈骗罪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像茅台、奢侈品的销售模式都是产品成本极低,但是销价极高的代表。售价高低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在没有强迫交易、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不能将高售价等同于违法犯罪。

(三)从是否存在共同犯意方面入手

很多消费型养老诈骗案,团队分工较为细化,并不是所有销售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等都能充分了解涉案保健品。如果行为人的确主观不明知涉案团伙存在诈骗行为,则不能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共同故意。所以,即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个别的欺骗行为,但不能以个案推全案,认定整个公司以及其他被告人均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意图,进而错误地认为全案均构成诈骗罪。

(四)从消费者在主观上是否产生严重的错误认识方面入手

如果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购买的保健品的外包装或其他渠道详细了解到产品的成分、性质和功能的;或者消费者多次复购、转介绍的,再结合消费者证言可知,消费者实际上是熟知、认可该保健品的。事实上没有使得消费者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

03

律师寄言

无论是消费型养老诈骗还是投资型养老诈骗行为,均是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要严肃查处。但是,对于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家属,必须尽快聘请专业刑辩律师介入,理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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