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七:普通程序处罚决定部分
原创 阁主 市监公社 今天
收录于话题
#执法程序
16个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一:总则、管辖部分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二:普通程序立案部分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三:普通程序证据规则部分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四:普通程序取证措施部分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五:普通程序强制措施部分
独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六:普通程序审核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条款对照解读表之七
市监公社公众号(ID:amrbbs)编写
红色字体内容为新增内容,绿色字体内容为修改内容,删除线划掉的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解读:本条是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告知的内容增加了“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践中此前也一直是告知内容。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间由三个工作日增加为五个工作日。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均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正如《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在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当中再次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一方面是和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对应,另一方面,是体现行政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正当。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文书中,只需要使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即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涵盖了行政处罚告知内容,不需再做行政处罚告知书。
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解读:本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当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事实或者证据时,行政机关应通过谈话,向有关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核,且将复核结论告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复核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由办案机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即可,听证程序再由法制介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本规定并未禁止变更拟处罚意见,只是一般不能加重。一般情况下,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可以降低处罚幅度和处罚种类。但发现新的证据或新的违法行为的除外。
新的处罚意见改变了原来告知的内容,如果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未变化,仅处罚内容和幅度减轻,或者根据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被办案机关采纳,据此改变处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不需要重新告知,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这恰恰是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发挥了作用。如果是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之外收集的新证据,并据此改变处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或者非因采纳当事人意见而改变处罚依据的,需要重新告知。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解读:本条是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的阶段问题。本条规定“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也就是说,在处罚告知完成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后,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而不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下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案件处理决定程序的规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统一表述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款第二、三项虽都是不予行政处罚,但前提不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因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确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能因此负有改正义务,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或者信用受到影响,其权利义务可能受到影响,因而其应当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了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是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之后,一方面避免因告知后改变原处罚意见而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简化处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最终决定的原意。注意,不能以案件审理委员会等集体讨论行使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要做好讨论记录。
新增
第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解读:本条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新增的条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规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修改。与之相比,增加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一是增加说理性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拘束性。总局的文书范本中以填写式文书的方式设计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或注解。鼓励采用说理式文书。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 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一款规定了公开范围,与此前全部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公开要求不同,修订后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再要求全部公开。这一规定与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相同。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要求全部公开。鉴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宜按新《行政处罚法》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的具体标准有待总局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二款规定了公开撤回机制,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解读:本条规定了普通程序案件办理的期限。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以规章的形式规定了九十日期满后可延期两次,而且对于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可延长的期限没做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有利于复杂案件的查办。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案件办理期限除外时间,此次修订新增了“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新增
第六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解读:本条规定了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原则。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的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和防治,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了更多考验和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为此新增了“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提供指引。
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有三层内涵:
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需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查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时,该遵循的基本顺序、步骤(比如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以及时限必须遵守,不能简化。
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两种告知书都要送达吗<br> ——观点①只需送达《听证告知书》
干货 |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制作及范例
新《行政处罚法》解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适用!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汇总(2)
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消防行政处罚(下)
探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