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12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16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11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解读:《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相关政策,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里了!
增值税差额征税之“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权,怎么计算营业税?
基金转让收益如何缴税
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该如...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