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4 每日一税】
员工取得股权激励股票
并非完全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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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在我国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该公司已经挂牌新三板),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6年9月30日该公司牦牛股收盘价为8.00/股,2016年9月30日是吉祥公司总裁王二小以1.00/股的价格取得200万股的股权激励行权日(等待期3年,授权时股价为5.00/股),该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王二小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实务分析
关于本案王二小取得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王二小取得的股权激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转让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王二小取得的股权激励股票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观点2:王二小取得的股权激励,在2016年9月30日行权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二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1)×200万=1400万
由于王二小取得的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3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1400万÷12=116.67万元,适用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3505。
王二小股票期权行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16.67万×45%-13505)×12
=51.15万×12
=613.79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王二小因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2016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由吉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3.79万元。
详解请参阅【20151130 每日一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系列4: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三、案例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同时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所有条件。
2.必须是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3.必须向非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显然,本案所述的王二小取得的股权激励优惠符合享受递延纳税的所有条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笔者赞成观点1。
观点2所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即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规定的另外70%的部分。
本文案例所述的条件之一是符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观点1的意见,王二小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转让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吉祥公司按观点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3.79万元,实际王小二按照税法规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0万元(=1400万×20%),就会多缴个人所得税333.79万元。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出,税收需要规划和管理,尤其是高收入人群,最好有自己的私人税务管家。否则,后果是很严重滴。
顺告:税务师,根据专业创造价值,大可不必忧虑生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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