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将违背五大发展理念的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此做法有利于在更大强度、更大范围内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因为党员干部一旦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在以后的提拔使用中,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亮点二:明确党纪处分到期后,与政务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一样,不履行解除手续。
亮点三:将坚持自我革命、坚持四个自信(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写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亮点四: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属于第一种形态。明确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属于第四种形态,表述更精准。
亮点五:明确被免职的违纪党员,仍然可以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审查中因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亮点六:明确不可抗力、不能遇见等原因造成损害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遇见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亮点七:对党员共同参与经济违纪的,改变处分规则。
亮点八: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亮点九:明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处分的轻轻重重匹配原则。党员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亮点十:明确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是一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解析未完,明天请见更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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