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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本咨询:工资总额单列如何“量体裁衣”?4条可行性建议
2020年4月8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科改示范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开展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科改示范行动”全称为“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是继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区域性综改试验”后的又一国企改革专项工程,共选取了200余户改革创新紧迫性较强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市场化改革,重点在完善公司治理、市场化选人用人、强化市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探索创新、取得突破,打造一批国有科技型企业改革样板和自主创新尖兵,在此基础上复制推广成功经验。

强化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包括:①用好工资总额单列政策;②加快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③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在本文中知本咨询将就如何用好工资总额单列政策进行分析与研究。


涉及“工资总额单列”相关政策


在国家(国资委)层面主要有:

1.国资委2019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中,提到“探索超额利润提成,可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对战略新兴产业子企业,对特殊高端人才,可实行市场化薪酬和专项奖励,工资总额单列,不纳入集团工资总额。”

2.2019年12月27日国资委下发的《“科改示范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国企改办发[2019]2号)中,明确了“工资总额单列”的相关指引,“在强化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科技型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实行单列管理,且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除上述政策导向以外,在地方政策层面,针对引进人才或技术团队、科研人员奖励等情形,仍有激励空间,激励形式以工资总额单列为主。

1.《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辽宁《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提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提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高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国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将不受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制度限制,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工资制度。


如何设计工资总额单列相关内容


那么入选“科改示范行动”的企业如何将这一政策用好并落实下去,知本咨询认为根据“一适应、两挂钩”的原则推动实施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守好一条底线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必须是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且工资总额的增值幅度不能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科技企业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科改企业释放市场化活力,加快推进科研技术成果的转化,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规模效益高质量的发展。

而在发展过程中,企业员工可以共同享有发展的收益成果,重点在于不应进行存量的分配,而是增量的共享。因此,参与“科改示范行动”的企业在执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的过程中要守好企业与员工共享的增量收益相匹配这条底线。

综上对于入选“科改示范行动”的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工资总额单列的核定与设计呢?知本咨询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莆田市政府2020年3月20日印发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中对工资总额单列有如下解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任务,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等实际情况,将对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列入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范围,予以适度支持,可以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主要包括:

1.企业完善内部人才政策,并履行相关程序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政策而增加的人员、以及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及团队等情况;

2.经市国资委许可的按市场化确定薪酬的职业经理人招聘情况;

3.企业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或科技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经市国资委批准给予货币性奖励的;

4.企业“处僵治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用工管理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5.对于企业获得精神文明和平安企业相应级次荣誉的,按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平安企业奖励发放标准的通知》(莆国资统配〔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平安企业奖励金发放的通知》(莆国资统配〔2019〕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以2019年发放的标准作为基数,予以单列核定,作为专项核算资金进行使用;

6.对企业原先遗留的项目用工、临时工、自主招聘等性质的员工,暂按原来的相关规定予以据实核定;

7.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所出资企业,其合作的企业工资薪酬分配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的;

8.经市国资委批准其他特殊管理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形势变化、不同阶段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安排等情况,市国资委对特殊事项清单管理项目进行动态调整。企业实施上述特殊事项所需工资总额,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专项核算、单列管理,不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二)具体案例——“双百企业”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工资总额单列有如下说明。

“双百行动”中需要单列的工资总额如下(据实核定):
1.国家、行业、两级集团给予的科技、评优评先等奖励;
2.科技创新孵化和战略新兴业务投入所需人员工资;
3.“双百行动”中制定有关专项奖励,例如科技分红奖励、优化设计奖励、项目分红奖励等;
4.企业资质所需资质人员津补贴;
5.引进特殊高端人才和国际化业务人才的给予的激励和补贴;
6.符合国家政策和两级集团要求的可单列的其他情形。

(三)综上,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知本咨询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工资总额单列的探索:

1.科技型公司内科研人员、团队获得的来自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集团(上级)公司内给予的科技、评优评先等奖励;

2.“科改示范行动”中制定的相关专项奖励,例如科技分红奖励、项目分红奖励等;

3.对科技创新孵化和战略新兴业务投入所需人员的工资,特殊高端人才和国际化业务人才的激励和补贴;

4.对于部分科技型企业办理所需资质所需相关具有资质人员的津贴、补贴。

最后说明的是,工资总额单列政策为促进科改企业释放经营活力提供了政策空间,需用好用活,真正为企业成长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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