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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在民法调整的三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关于“自然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自然人的两大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常常作为考点出现在考题中。那么,这两大能力究竟是什么,该如何学习呢?

一、知识点透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为方便学习,可以通俗理解为我们在民法上“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开始,从什么时候终止呢?既然是“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严格意义上来说,胎儿既不是物品,也不是我们说的“人”,但是,胎儿未来可能会成为人。故,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涉及接受赠与、继承等胎儿纯获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中最重要的两个考点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2.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为了方便学习,可通俗理解为“自己以自己名义做事的资格”。人是否有这个“做事”的资格要从“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去判断。根据这两个标准,我们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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