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未成年人,哥哥在场可以?
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找到未成年人做笔录取证时,是不是必须通知法定监护人到场?在办案过程中,这也是一个可能的辩点。
在一个未成年人被害的强奸案件中,公安机关找到未成年的小女孩做笔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通知了她家人过来陪同,但后来父母就派读大学的成年哥哥过去陪同妹妹做笔录。
那这样的询问笔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辩护人认为: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她在发生性关系时系未成年,侦查机关询问她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而是其哥哥在场,所以,询问程序不合法。
控方认为: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时,已经通知了被害人的家属,被害人的成年哥哥在场,符合法定程序。
究竟哪方有道理呢?得回归到对法条的理解(法条不赘述,可自行翻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1、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只要有其成年亲属在场就可以了,其成年哥哥在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另外,需要审查的是负责询问的侦查人员,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如果没有,那么就从程序上违法了。
不过,这种违法,应该很难成为否定询问笔录的依据,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也认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其法定代理人虽未到场,但被害人的哥哥作为成年家属在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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