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判决后申诉,究竟会不会影响减刑假释?

刑事案件判决之后,被告人对于二审生效判决仍然不服,想要继续申诉。但是,被告人、家属对于申诉往往存在犹豫,那就是,申诉会不会影响减轻呢?会不会因为申诉而失去减刑的机会呢?如果申诉无法减刑或者减刑幅度缩小,那么很多被告人都会选择不申诉,等服刑完出狱之后再申诉!

申诉,究竟会不会影响减刑假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

一、服刑犯监狱考核评分过程中,申诉的影响。

服刑犯在监狱考核中所获得评分的高低,直接影响他能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因此,申诉对减刑的影响,首先需要考察是否影响他的评分考核。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7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一)在认罪悔罪方面未达到要求的:1.对判决、裁定不服而公开发泄不满情绪或毁弃法律文书,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100分。……3.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情节较轻的,扣100分。

该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因此,罪犯正当依法申诉,不应当影响考核评分,但是,如果罪犯利用申诉无理取闹,则考核时面临扣100份。

二、认罪悔罪是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正当依法申诉,不属于“不认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 )第六条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全面审查,综合评判,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确属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罪犯,应视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是否影响减刑假释,在于他是否属于“不认罪悔罪”,如果不认罪悔罪,则不符合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要对罪犯的申诉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合法的申诉权利,正当依法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如果拒不认罪无理纠缠,则属于不认罪悔罪的情况,不符合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

三、从减刑、假释的审查流程上,可知申诉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不大。

司法部颁发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不少不断申诉的罪犯,法院仍然裁定对其进行减刑。

例如在刘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判决生效之后,刘某一直在申诉。但法院审查认为,“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2016)湘10刑更889号《减刑裁定书》刘运洪案

五、部分案件,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因不断申诉,对犯罪事实不服,主观上没有认罪悔罪,不符合减刑条件。

例如,在安徽省高院的某个案件中,罪犯在判决书交付执行后,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直不服,多次提出申诉。监狱建议对其减刑,提供了监狱减刑建议书、罪犯张松坚书写的材料、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

但是,法院认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的法定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构成要件中,“认罪悔罪”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条件。只有罪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检讨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反思,才能逐渐弃恶向善、重新回归社会,才能实现减刑制度矫正犯罪、预防重新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

从本质上说,减刑是国家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采取的奖励措施,所奖励的是罪犯主观恶性逐渐消除的好的行为,而对于未能自觉、自愿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的罪犯,由于主观恶性尚未消除,则不予奖励。

所以,本案中,虽然罪犯张某在客观上的改造表现较好,并获得执行机关给予的相应行政奖励,但因其主观上未能认罪悔罪,应认定其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罪犯减刑、假释
【微普法】减刑制度
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现在开庭】减刑假释新规:禁绝提“钱”出狱
杨娟 罪犯申诉与认罪服法的关系论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