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如果枪支没有被查获,则无法出具枪支鉴定意见,则无法认定涉案枪形物品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则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有人证明使用了枪支,并且造成他人损伤,而且伤口损伤形态符合火器(枪支)作用的特征,非法持有枪支罪,能定吗?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一方持枪参与,并开枪导致对方一人受伤。后公安机关将相关人员抓获归案,但并未查获枪支。经鉴定,受伤情况为轻伤。
辩护人认为,涉案枪支公安机关并未缴获,无法鉴定出该枪支是否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原判仅凭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无法断定涉案持枪支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要求鉴定致伤原因。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XXX体表检查所见的损伤,依据其损伤的形态学特点,结合X光检查分析,符合火器(XX枪)作用特征,损伤程度为轻伤。
结合这些证据,控方坚持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指证被告人持有枪支并使用枪支,被告人也曾经供述持有一把枪支,但辩称“扔掉了”,不能由此纵容犯罪行为,司法鉴定也显示该枪导致被害人轻伤,具有杀伤力,完全符合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定义:“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该案非法持有枪支罪,能否成立,确实存在障碍,部分法院倾向于裁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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