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辩双方都认为不构成某个罪名时,法院能否抛开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都不采纳,直接判决该罪名成立呢?
在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第一次庭审。在庭审中,所有开庭程序都已经完毕,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几个月之后,法院通知第二次开庭,且告知没有新证据材料。
(一)法院可能改变罪名时,需要听取辩护意见
在这次庭审中,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的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还存在其他定性的可能,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听取控辩双方对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改变定性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例如在 (2016)津刑终13号案件中,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指控,法院在审理后有权将罪名变更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在变更之前,法院应明确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拟变更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理而充足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控辩双方都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能认定罪名成立吗?
在此次庭审中,审判长主要针对定性问题再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当适用特殊的罪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重罪名,交通肇事罪是轻罪名,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都要求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上一次庭审中,辩护人也已经系统论述了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呢?其实是可以的、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笔者此前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招摇撞骗罪,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庭审中审判长听取各方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控辩双方都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然而,法院最后依然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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