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判决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罪名吗?
实践中,有的法院经过审理后,没有采纳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而是判了另外一个罪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拿到判决书之后,可能还会表示惊讶。问题是,法院有权力这么做吗?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295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可见,法院有权认定与起诉书不同的罪名,但应当告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让控辩双方对此发表意见。如果法院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会有什么后果?属于因程序违法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吗?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法院没有告知时,辩护人可就案件可能会适用别的罪名,提前提出辩护意见。比如,有的维权案件,容易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做无罪辩护时,可能要一一论证行为均不构成这些罪名。以前无证经营药品是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司法解释也删除了药品类非法经营罪条款,无证经营药品应受妨害药品管理罪调整,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没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那就不构成犯罪。
作者:黎智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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