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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我们在之前的内容中讲过,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中负债一方单独承担。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存在着财产混同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财产却在配偶名下,如果要执行被执行人所占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能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不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执行裁决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通过追加程序使之成为被执行主体,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要求。

财产虽然在配偶方名下,但是不能以此就认定其所有权属于配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无需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的也只是被执行人的应有份额,并不涉及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当然,法院也没有权利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但是在实践中,执行法院是没有权利去直接执行案外人名下的财产的,需要另外的法律程序来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如何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各种情况也相对复杂。如果遇到类似的难题,还是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来获取指导意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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