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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
(试行稿)
2004-00-00发布                            2004-00-00实施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2
4 有机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4
5 产地生态环境………………………………………………8
6 转化期……………………………………………………………8
7 一般作物生产……………………………………………………8
8 其他作物…………………………………………………………12
8.1 茶叶……………………………………………………………12
8.2 食用菌………………………………………………………….15
8.3 野生植物采集…………………………………………………17
9 畜牧生产…………………………………………………………18
10 水产品养殖………………………………………………………23
11 食品加工…………………………………………………………29
12 蜂业产品…………………………………………………………32
13 包装和标识………………………………………………………35
14 贮藏和运输………………………………………………………36
15 产品检测…………………………………………………………3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防止病虫害时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有机加工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机加工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
前       言
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遵循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结合当代最新的科学技术生产有机食品,在中国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的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法导则(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简称IFOAM)的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同时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不仅是制定不同地区有机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方面生产规程的依据,而且可作为有机食品认证时的依据。
本标准为试行稿,如部分内容与即将发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不符之处,则可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水产大学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春敏  李显军  孟庆翔  杨先乐  王 南
张宗城  谢 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行有机食品生产的要求以及有机食品认证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一般有机农作物(包括粮食、油料、水果、蔬菜等)产品、有机茶产品、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畜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蜂产品、采集的野生产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由GMO(基因修饰生物)产生的产品,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5125  有机肥料
GB/T 17419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GB/T 17420  含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NT227  微生物肥料
NY/T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14  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NY/T33  鸡饲养标准
NY/T34  奶牛饲养标准
NY/T65  瘦肉型猪饲养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969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716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通则
NY/T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常规农业 conventional agriculture
以集约化、机械化、化学化、商品化为特点的农作系统。
3.2 传统农业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主要以人力、畜力进行耕作,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采用农业机械及人工措施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生产模式。
3.3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4 有机食品 organic food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3.5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certification body
根据ISO/IEC导则65的要求组建,经中国国家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有资格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3.6 转基因生物 GMO
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如DNA重组,细胞融合等),将某些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的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其他的生物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有效地表达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3.7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指含有机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的材料,经高温发酵或微生物分解而制造的一类肥料。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等。
3.8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常规农作系统开始进行有机农业管理到这个农作系统获得有机认证的期间。
3.9 轮作 crop rotation
在同一块田地上,有顺序地在季节间或年间轮换种植不同作物的一种种植方式。轮作是用地养地相结合的一种生物学措施。
3.10 缓冲区 buffer zone
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11 有机食品生产者 organic producer
指经有机认证机构认证,获准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人或组织。包括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及涉及的所有供应链。
3.12 申请人 applicant
已经申请有机认证,但尚未注册认证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3.13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有机生产者、加工者在同一时间从事相同品种的其它方式的生产、加工。
3.14 检查 inspect
对申请认证的申请人的项目或已经认证的项目进行检验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准则要求的行为。
3.15 检查员 inspector
指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统一培训、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聘用,负责对申请人或有机食品生产者的产地环境、生产行为、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和标签等独立开展考察的工作人员。
3.16 内部检查员 internal control auditor
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内部配合认证中心进行检查、认证的质量管理人员。
3.17 颁证委员会 acreditor
由熟悉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管理的专家组成,审议认证机构的综合性评估报告、检查员报告、相关调查表和证明材料,评价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标准并做出颁证决定的机构。
3.18 有机认证 certification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按本准则的要求对有机生产和经营过程做出系统评估和认定,并以证书形式进行确认。有机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内部保证体系的确认。
3.19 有机食品加工organic processed food
系指有机农产品经烹调、烘烤、加热、烘干、干燥、混合、碾磨、搅拌、分离、蒸馏、萃取、屠宰、分割、发酵、保鲜、脱水、冷冻等机械、物理和生物的有机加工方法制得的食品。为了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或以某种市场需要对产品所进行的包装、入罐、封盖等进一步处理方法可用于有机食品的加工。
4 有机食品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应遵守本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保存这些文件,且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4.1.2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4.1.3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建立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4.2 文件要求
4.2.1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建立的文件记录应包括:
(1)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2)有机生产、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手册;
(4)有机生产、加工的操作规程;
(5)有机生产、加工的系统记录。
4.2.2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该图应定期更新以反映该单位的变化,图中应标明:
(1) 主要作物的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 野生采集/水产捕捞或养殖区域的地形图;
(3)畜牧场的牧草场地位置、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
(4)所有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5)相邻的土地及边界土地的情况;
(6)畜禽检疫隔离区域;
(7)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8)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特征的主要标示物。
4.2.3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的内容应包括: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简介和企业章程;
(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3)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生产、加工实施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
1)平衡和补充土壤肥力的措施;
2)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3)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和土壤肥力的措施;
4)控制植物和畜禽的病、虫、草害的措施;
5)改善动物福利和加强卫生制度管理的计划;
6)平行生产时使有机部分和传统部分保持分离的措施;
7)保障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措施;
8)处理客户申、投诉的程序;
9)记录管理程序;
10)内部检查程序。
4.2.4 生产、加工操作规程
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加工操作规程,规程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切实执行,至少应包括:
(1)作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的操作规程;
(2)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3) 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4)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及储藏等管理规程;
(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最新有效,
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记录并包括:
(1)土地、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的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日期;
(2)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3)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处理方法和使用量;
(4)控制病虫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和使用方法;
(5) 对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存栏登记表。其中应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内容(品种、产地、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6)畜禽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
1)购入日期及供货商;
2)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
3)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
4)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
5)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
6)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7)负责管理该产品者的姓名;
8)畜禽养殖场要登记所有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成份和其来源等;
9)销售有机产品的出入库单、发票和所有购货发票;
10)标签及批次号管理。
资源管理
申请人和有机生产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满足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
4.3.1 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了解本标准的要求;
(4)具备5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5)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4.3.2  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2)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
(2)熟悉并掌握本标准的要求;
(3)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4)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5)经认证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4  内部检查
4.4.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
过程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4.2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4.4.3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1)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2)对照本标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标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3)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4)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4.5  追踪体系
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善的
追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
4.6  持续改进
应利用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应:
(1)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2)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3)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5 产地生态环境
5.1 有机食品的产地生产环境,应选择远离城镇、工厂、交通干线、垃圾处理场等有污染源的地区。
5.2 生产企业应按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5.3 可能使用禁用物质或受到污染的产地、水域,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并符合NY/T391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5.4 动物养殖应满足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适应的条件。
6 转换期
6.1 申请人应有一个明确、全面、可操作的转化方案,此方案应包括:
6.1.1 作物栽培、动物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历史现状;
6.1.2 转化期内的工作计划(如轮作、肥料管理、动物管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供应、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持和管理等具体的转化措施);
6.1.3 转换期的时间安排分别参见本标准7.1,8.1.1.2.5,9.2,10.2和12.8的要求。
6.2 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以及一直按传统农业方式耕作的土地也需要至少一年的转换期。
6.3 认证机构可根据土地的使用状况、生态状况和生产管理水平向申请者或有机食品生产者提出缩短或延长转换期的要求。
6.4 已转换的区域不得在有机与非有机管理之间反复。
7 一般有机作物生产
7.1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例如耕作作物或园艺苗木等)和草场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例如果树等)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7.2 种子和种苗的选择
7.2.1 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7.2.2 在得不到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未使用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非有机来源的种子和种苗。但申请人应制订何时可以获得有机种子与种苗(包括根壮茎、芽、叶或切下的杆、根或块茎)的计划。
7.2.3 可用热水、蒸气、太阳能、高锰酸钾等对种子消毒。
7.2.4 作物种类及品种应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和适应杂草竞争的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7.3 作物轮作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应进行作物轮作。合理的作物轮作可以维持和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有利于控制杂草和病虫害;平衡作物养分和防止土壤侵蚀。
7.3.1 在作物轮作计划中,采用包括豆科作物、绿肥植物或深根植物在内的三种或三种以上作物进行轮作。但水稻、牧草及多年生作物(例如果树、茶叶等)允许例外。
7.3.2 在气候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的方法。
7.4 土壤培肥
在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中,有机物质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体系,通过有机生产单元内部有机质的循环来维持土壤的肥力。应符合作物的生长规律及土壤性质,科学合理地施用有机肥。同时应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带入。
应选择能够维护和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生产者应通过轮作、种植覆盖作物以及使用合适的动植物材料来管理和维护作物养分和土壤肥力。鼓励生产者种植豆科作物和通过休闲提高来恢复土壤肥力。
7.4.1 在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施用列入附录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7.4.1.1 来源明确,制作工艺、生产原料和产品质量稳定。
7.4.1.2有机肥料的外观、技术指标和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大肠杆菌值应符合NY525中4.1、4.2和4.3的要求;
7.4.1.3 原物质中的成份含量应申报并严格控制在认证机构认可范围内,禁止在其中加入以下物质:
(1)任何化学合成的肥料或化学复混肥;
(2)不稳定元素,如放射性元素、稀土等;
(3)各类激素、抗生素、杀虫剂、杀菌剂等;
(4)不明或致病微生物;
(5)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6)其它性质不明物质。
7.4.1.4 严格规范使用方法和使用量并遵守以下原则:
(1)施肥数量≤当季作物吸收量/利用率,原则上纯氮含量不得超过170kg/hm2·a;
(2)直接施用到作用部位或其附近,不得污染周围作物与环境;
(3)严格禁止施用的物质污染采收部位;
(4)施用时间与采收要有安全间隔期。
7.4.2 微生物肥料
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中有效活菌数量应符合NT227中4.1、4.2的技术要求。
7.4.3 叶面肥料
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17420的技术要求并按使用说明操作。
7.5 病虫草害的控制
有机食品生产的植保工作应从作物、病、虫、草和有益生物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预防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发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优先采用农业防治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培育壮苗,制订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建立卫生措施等一系列方法,防止病虫草害的发生。允许使用的部分农药必须具有生产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单位需有经营许可证。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
7.5.1 病害控制
(1) 采取完善的卫生管理措施,防止病原菌的扩散;
(2) 可以有限度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科生霉素、多抗霉素、浏阳霉素等;
(3) 可以有限度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硫悬浮剂、可湿性硫制剂、石硫合剂)、铜制剂(硫酸铜、波尔多液、氢氧化铜)等;
(4) 可以使用有药效作用的中草药等植物的水提取液;
(5) 禁止在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7.5.2 虫害控制
(1) 扩大害虫天敌的栖息地;
(2) 允许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引入、繁殖和释放,如赤眼蜂、瓢虫、捕食螨、蜘蛛、蛙类、鸟类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3) 可以使用诱集、粘捕、性诱剂、陷阱、黄板、防虫网、套袋等方法;
(4) 可以使用驱避剂;
(5) 可以有限度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细菌、病毒制剂、拮抗菌、昆虫病原线虫等;
6) 可以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杀虫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苦楝、印楝素、芝麻素等;
7.5.3 有害杂草控制
(1) 种植抑制有害杂草的作物(例如绿肥)和使用轮作、休耕技术控制杂草;
(2) 允许使用生草、秸杆和可生物降解的材料覆盖。如果使用聚乙烯、聚丙烯或其他的合成材料覆盖,应在作物收获后从田间移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农田中燃烧。不准使用发泡聚苯乙烯(EPS)等制品。
(3) 手工锄草或机械锄草。
7.5.4 病虫草害防治物质
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当7.5.1~7.5.3的方法和措施不足以预防和控制病虫害和杂草时,允许或限制使用附录B中符合相关标签和法规要求的物质和方法。生产者应对这些物质使用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7.6 评价使用其它物质的条件
当7.4和7.5中用于于土壤培肥、改良和控制病虫害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它物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7.6.1 该物质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且允许作如下处理:
(1)物理处理;
(2)酶处理;
(3)微生物处理。
7.6.2 如该物质天然形态不足,可以使用与该物质自然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
7.6.3 使用该物质后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产生影响,并且不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污染。
8 其他作物生产
8.1茶叶
8.1.1有机茶生产
8.1.1.1 产地环境
有机茶产地环境应符合本准则5.1、5.2、5.3的要求并与常规农业生产区域之间有明显的缓冲区。
8.1.1.2 生产技术
8.1.1.2.1种子和苗木
种子和苗木应来自有机农业生产系统,但在有机生产的初始阶段,因无法得到认证的有机种子和苗木时,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与苗木。
(1)土壤管理和施肥
1) 采用地面覆盖等措施提高茶园的保土蓄水能力。将修剪枝叶和未结籽的杂草作为覆盖物,外来覆盖材料如作物秸秆等应未受有害或有毒物质的污染。
2) 采取合理耕作、多施有机肥等方法改良土壤结构。
3) 提倡放养蚯蚓和使用有益微生物等生物措施改善土壤的理化和生物性状。
4) 行距较宽、幼龄或台刈改造的茶园,优先间作豆科绿肥,以培肥土壤和防止水土流失,但间作的绿肥或作物应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栽培。
5) 允许使用硫磺粉、白云石粉调节土壤pH值。
6) 允许施用来自有机或非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引入的有机肥,但应符合7.4.1的要求。
7) 矿物源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
(2) 病、虫、草害防治
1) 遵循防重于治的原则,从整个茶园生态系统出发,以农业防治为基础,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应符合本准则7.5的要求。
2) 通过选用抗病性品种、分批多次采茶、修剪、深耕翻埋等农业措施防治病虫害。
3) 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生物源农药,如微生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宜在病虫害大量发生时使用,矿物源农药应严格控制在非采茶季节使用。
(3)采摘
1) 手工采摘时,宜采用提手采并保持手的清洁。
2) 茶园机采摘时,采茶机应使用无铅汽油,防止汽油、机油污染茶叶、茶树和土壤。
3) 采用清洁、通风性良好的竹编网眼茶篮或篓筐盛装鲜叶。采下的茶叶应及时运抵茶厂,防止鲜叶变质和混入有毒、有害物质。
(4)转换
1) 常规茶园成为有机茶园需要经过转换。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按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2) 茶园的转换期一般为3年。但某些已经在按本生产规程管理、种植的茶园,或荒芜的茶园,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
8.1.1.3 加工技术
(1) 原料
鲜叶原料应采自认证的有机茶园,不得混入非有机茶园的鲜叶。
2) 用于加工花茶的鲜花应采自有机种植园或有机转换种植园。颁证的芳香植物可窨制茶叶。
3) 用于再加工和深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料应是有机原料,有机原料按质量计不得少于95%(食盐和水除外)。
(2)辅料
1) 允许使用认证的天然植物作茶叶产品的配料。
2) 在无有机产品可替代的情况下,深加工的配料允许使用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总质量的5%。
3)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粘结剂和其他添加剂。
加工厂
1) 加工厂应远离垃圾场、医院、喷洒化学农药的农田以及排放“三废”的工矿企业。
2) 茶叶加工用水、冲洗加工设备用水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
3) 应有与加工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包装车间和仓库。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混放。
4) 加工厂应有更衣室、盥洗室、工休室,应配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鼠、防虫、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加工设备
1) 宜使用铅及铅锑合金、铅青铜、锰黄铜、铅黄铜、铸铝及铝合金材料制造接触茶叶的加工零部件。液态加工设备禁止使用易锈蚀的金属材料。
2) 加工设备的炉灶应布置在生产车间墙外;需在生产车间内添加燃料,应设搬运燃料的隔离通道,并备有燃料贮藏箱和灰渣贮藏箱。
3) 可用电、天然气、柴(重)油、煤作燃料,少用或不用木材作燃料。
4) 允许使用无异味、无毒的竹、木等天然材料以及不锈钢、食品级塑料制成的器具和工具。
5) 有机茶加工应采用专用设备。
加工方法
(1) 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微生物发酵和自然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二氧化碳、氮,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2) 禁止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
8.1.1.5 包装、贮藏、运输
除了遵循本准则13、14的要求外,还需注意:
(1) 包装
1) 包装(含大小包装)材料应是食品级包装材料,主要有:纸板、聚乙烯(PE)、铝箔复合膜、马口铁茶听、白板纸、内衬纸及捆扎材料等。
2) 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潮、阻氧等保鲜性能,无异味,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受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物品的污染,并不得含有荧光染料等污染物。
(2) 贮藏
1) 严禁有机茶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触。
2) 用生石灰及其他防潮材料除湿时,要避免茶叶与生石灰等除湿材料直接接触,并定期更换。宜采用低温、充氮或真空贮藏。
8.2 食用菌
8.2.1 基本原则
有机食用菌是在条件适宜的生态环境中,选用抗逆性较强的菌种,采用无污染的原辅材料和水,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保鲜剂等而生产的食用菌及相关产品。
8.2.2 菌种
8.2.2.1 菌种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菌种培养基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杀菌剂、肥料及生长调节剂。
8.2.2.2 菌种应注明来源、品种清楚,并经认证机构认可。
8.2.2.3 菌种应具有较好的生长性和较强的抗逆性。
8.2.3 环境
8.2.3.1 地栽食用菌的土壤,在采集前3年内,未使用过生产有机食品禁止使用的物质并符合NY/T391中4.5的要求。
8.2.3.2 拌料、菇床喷洒、环境加湿或清洗栽培用的各种材料、器具,应用清洁的井水、河水、湖水或自来水,并应符合GB 5749中的2.1、2.2、2.3、3.2.5及4的要求。
8.2.3.3 生产场所
(1) 食用菌的生产区与周围地区应具有明确的缓冲区和边界(不少于50米),以避免常规农业生产区的影响。
(2) 有机生产区内的不同生产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并标注清楚。
8.2.4 生产用原辅材料
栽培食用菌的主要原辅材料为:木屑、动物粪便、棉籽壳、各种秸秆、玉米芯、豆饼粉、麸皮、米糠等,有些还需要覆土。征得认证机构的同意,允许在转换期使用不超过20% 的不带有化学合成农药、化肥、重金属、病原微生物、虫害等有害物质的非有机物质(覆盖材料和添加水分除外)。
8.2.4.1 木屑由适宜食用菌生长树种的枝干,砍伐后不经化学处理,粉碎而成。对于树木的利用,应以不影响其生长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8.2.4.2 畜禽粪便
应来源于以天然饲料或有机饲料喂养、以散养的方式养殖的动物,并明确其种类。
8.2.4.3 棉籽壳、各种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应来源于按有机方式生产的农作物。
8.2.4.4 覆土
一般为天然的、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土、草炭土及其一些天然的、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持水性的物质,如藻类等。也可单独或混合使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农田土壤。
8.2.4.5 转换期
食用菌被称作有机产品前,一定要保证在其生产区域最短12个月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在转换期内,如果没有8.2.4中的材料,所使用的替代品需要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8.2.5 生产管理
8.2.5.1 原料仓库应与拌料、制包、灭菌、冷却、接种区保持一定距离,接种室和培养室要与栽培场地隔离,并保持好周围环境的卫生。
8.2.5.2 食用菌原辅材料应妥善保存并保持储藏环境干燥、通风,防鼠、防虫。
8.2.5.3 接种工具、接种箱、接种室、培养室、床架和栽培房等在使用前均要进行消毒处理,避免菌包被杂菌污染或发生病虫害。
8.2.5.4 在非栽培期或非栽培区,允许限量使用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石灰、石灰水、氯化钠、甲醛、高锰酸钾等消毒剂;在菌种培养和出菇期间,严禁喷洒任何化学药剂。
8.2.5.5 利用食用菌与杂菌、害虫对营养、温度、湿度、氧气、光线、酸碱度等生态条件的差异,创造适宜食用菌生长的条件,以减少病虫害发生的几率。
8.2.6 野生食用菌
8.2.6.1 在未受污染的天然地区、林业区自然生长的野生食用菌,可以被认为是按有机方法生产的。
8.2.6.2 对野生食用菌的采集区,应有明确的限定,应保证采集活动不对环境造成破坏,并能维持野生食用菌的持续生产。
8.2.7 收获和后处理
8.2.7.1 及时采收、包装,适温保藏。
8.2.7.2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的新鲜度和营养成分。
8.2.7.3 对食用菌废料进行合理的无害化处理。如:堆置发酵或作为有机肥的原料出售。
8.3 野生采集产品
8.3.1 采集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计划有限量地采集并对自然区域或物种生存没有负面影响。
8.3.2 野生植物应生长于界限明确的可持续生产体系。
8.3.3 采集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长的产量。
8.3.4 采集区域至少在采集前三年未使用禁用物质或未被禁用物质污染,并能够被检查。
8.3.5 采集区域与常规农业生产区域、交通流量大的公路或其它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有有效的缓冲带。
8.3.6采集管理者应制订详细的采集区的管理方案。
8.3.8 采集管理者应制订详细的采集产品收集、运输和加工方案。
9 畜牧生产
9.1 一般原则
9.1.1 有机畜牧生产的目标是对通过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避免免使用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 有机畜牧生产的管理必须包括整个养殖环境或农业体系,包括养殖场地周围的大气、水体、土壤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9.1.3 有机畜牧生产的管理针对养殖的全过程,包括动物的引入、繁育、饲养方法、饲料、屠宰和废弃物的处理。
9.2 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换期的长度如下:
9.2.1禽类:从不晚于出雏的第二天就进行持续的有机管理,其中肉禽不少于10周,蛋禽不少于7周;
9.2.2        产肉动物:从出生开始就进行持续的有机管理,其中肉牛不少于12个月,猪、羊不少于6个月;
9.2.3         产奶动物:从不晚于怀孕开始就进行持续的有机管理,其中奶牛不少于
6个月,奶羊不少于5个月;
9.3 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 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应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良种。
9.3.2 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得到的动物。
9.3.3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
9.3.4 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应符合以下条件:蛋鸡(18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2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 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9.3.6 种畜禽从非有机牧场引入时,如果种畜禽的第一后代作为有机畜禽饲养,则种畜应在不晚于怀孕期的最后1/3时间内就进行有机管理,种禽则允许从出雏时开始。
9.3.7 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畜禽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9.3.8 在引入时,必须保存对购入动物医疗的完整记录和所有法定的记录;运达时,要对动物进行检查,并对有病、有伤的采取特别措施。
9.4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9.4.1 有机畜禽的饲料至少80%来源于已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中饲料原料组成中至少50%应来自有机农场本身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9.4.2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参照执行NY/T14、NY/T33、NY/T34、NY/T65中所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全幅度,禁止高铜、高碘等的添加方式。
9.4.3 禁止使用以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1 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任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2 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化学合成的各种防腐剂、着色剂、抗氧化剂和非蛋白氮;
9.4.3.3 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包括促生长剂、营养再分配剂等);
9.4.3.4 由哺乳动物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9.4.3.5 某种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同种动物(鱼类除外);
9.4.3.6 工业合成的油脂;
9.4.3.7 动物副产品(如肉骨粉、羽毛粉等)或粪便(鸡粪、牛粪或其它畜禽粪便);
9.4.3.8 用化学溶剂(如正己烷)处理过的或添加其它化学试剂的饲料原料;
9.4.3.9 化学合成或经分离纯化的氨基酸;
9.4.3.10 未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生产的,且无批准文号或进口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9.4.4 尽量使用来自于天然的矿物质或维生素。如果在这些物质发生短缺的特殊情况下,化学合成的且有类似效果的矿物质和维生素也允许使用。
9.4.5 幼畜补充喂养的乳制品应是有机产品,而且要来源于同种类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来源于非有机农场系统不含抗生素或人工合成添加剂的乳制品或代用乳。
9.4.6给予动物饲料的剂型和方式,应充分考虑动物的消化道结构特点和特殊生理需要:
9.4.6.1 给予哺乳动物的幼畜以充足的母乳;
9.4.6.2 以干物质为基础,草食动物不可只喂青贮饲料和精料,饲粮中干物质应具有60%以上的粗饲料、鲜草、干草或(和)青饲料。
9.4.6.3 充分满足猪和家禽对谷物饲料和纤维饲料的需要。
9.4.7 所有动物都应自由接触新鲜的水源,以充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活力。
9.4.8 青贮饲料添加剂不能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其派生的产品,但可以使用海盐、酵母、丙酸菌、酶、乳清、糖、糖蜜、蜂蜜、甜菜渣、谷物。当气候条件不允许进行青贮发酵和得到认证机构许可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乳酸、甲酸、乙酸、丙酸或其他天然有机酸产品作为青贮饲料添加剂。
9.4.9 根据动物的种类确定使用母乳喂养哺乳动物幼畜的最短时间:牛(包括水牛)3个月、羊45天、猪40天、兔30天。
9.5 畜禽饲养与管理
9.5.1 圈舍和自由放牧区应能保证畜禽按其物种本身特有的行为方式生活,要求具有:
1)足够的自由活动空间;
2)足够的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照;
3)足够的栖息场所和设施(如禽类的栖木、水禽的水面);
4)足够的防雨、防风、防阳光直射和防极端温度的措施;
5)避免使用具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9.5.2 圈舍的地面要求平坦,有足够大的面积,要舒适、清洁、干燥,而不能打滑,整个地面至少一半为坚硬的实质结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
9.5.3 家禽的圈舍应当要铺以垫料(垫草、锯末、沙石或草皮等)。
9.5.4 畜禽在圈舍内应保持适宜的密度,决定畜禽适宜密度的原则是:
1)畜禽在圈舍内具有舒适感,应当考虑畜禽品种、年龄的差异、繁育和哺乳的需要;
2)应当考虑到畜禽行为需求、畜群规模和性别比例;
3)应当确保畜禽有足够的空间用于自然站立、轻松躺卧、转身、梳理被毛、拍翅等自主活动。
9.5.5 应控制在牧场、草地或在自然或半自然栖息地上放养的密度,以防止土壤植被畜禽过度践踏和过度放牧。
9.5.6 只要动物的生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地面状态允许,所有动物都应去牧场或户外自由运动。家禽不少于生命周期的1/3,草食动物不少于生命周期的4/5。但对处于育肥最后阶段的肥育动物、在严寒冬季的种公畜及产奶牛和分娩期间的母畜,可以免除户外运动。
9.5.7 具有群居习性动物(例牛、羊、猪等)不允许单栏和栓系,但经认证机构认可,种公畜、小规模饲养和患病动物以及即将分娩的母畜可以作为例外。除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阶段,母猪应群养。仔猪不得在平网或笼中饲养,运动场应允许排便和躺卧。
9.5.8 水禽应能够接触到溪流、水池或湖泊等水面;兔子不允许笼养;采取强迫喂食方法生产出来的畜禽(如填鸭等)不能获得有机认证。
9.5.9 严禁给饲养动物采用去喙、拔牙、去角、断尾、冷(热)烙号、强制脱毛和换羽等造成动物肢体残缺的措施。允许对动物进行物理性阉割,但这样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完成,并且尽可能减轻畜禽的损伤和痛苦,必要时允许使用麻醉剂。
9.5.10 蛋鸡应以人工方式补充自然光线的不足,以保持每天有16小时的光照。
9.5.11 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在每一批动物上市后,圈舍应清空,对圈舍及其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闲置运动场以恢复植被。
9.5.12 所有畜禽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包括堆肥场等,在设计、施工、操作和利用时,都要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
9.5.13 粪便总量以其作为肥料时不超过每年每公顷土地170千克氮为度。必要时,应减小畜禽密度以免超过上述标准。
9.6 繁殖
9.6.1 应该优先采用自然方法进行有机饲养畜禽的繁殖,但允许人工授精。
9.6.2 除非是治疗的原因且在兽医的指导下,否则不允许利用激素进行同期发情处理和不必要的人工助产。
9.6.3 禁止采用胚胎移植技术处理动物。
9.7 防病治病
9.7.1 在有机畜禽生产中,疾病的预防应基于下列原则:
9.7.1.1 选择适宜当地条件和抗病能力强的畜禽品种或品系;
9.7.1.2 根据每种畜禽品种的要求进行适当管理,以增强畜禽抗病和预防传染的能力;
9.7.1.3 高质量的饲料供给,结合有规律的运动和放牧,有益于提高畜禽自身免疫力;
9.7.1.4 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避免过度放牧和任何影响畜禽健康的问题出现。
9.7.2 在明确畜禽养殖场所处地区流行病学规律、且病患不能用其它管理技术加以控制的前提下,才考虑使用疫苗接种。允许使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用由GMO方法生产的活病毒疫苗。
9.7.3 一旦畜禽生病或受伤,应立即隔离和治疗。
9.7.4 应优先选择生物治疗方法和物理性治疗方法,然后才是药物治疗。在兽医监督下进行药物治疗时,停药期应为常规的二倍,如二倍停药期不是48小时,必须达到48小时,否则有关动物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对待。
9.8 运输、屠宰和包装
9.8.1运输
9.8.1.1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押车人要善待动物,不得使用任何电驱赶辅助设备。
9.8.1.2 在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洗。运输中要保证车内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并根据气候条件和运程长短给动物喂食喂水。
9.8.1.3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任可镇静剂或兴奋剂。
9.8.1.4 运输时间超过7小时的动物不能立刻屠宰,需暂养24小时以上。
9.8.2 应以人道的方式进行屠宰并尽量照顾和关注动物的福利,减轻压力并遵守相关法律。
9.8.2.1 畜禽在屠宰前应接受检验和检查,合格的畜禽应在定点屠宰场屠宰。
9.8.2.2 禁止动物与处于宰杀过程的动物有感官的接触(目视、耳听、嗅觉等)。
9.8.2.3 在屠宰及其准备期间,应使畜禽遭受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屠宰前应先将动物击昏使其失去知觉。致昏至开始放血致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
10 水产养殖
10.1 一般原则
10.1.1 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品为目的。
10.1.2 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应控制外来的投入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0.1.3 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咸淡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0.1.4 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生生物可以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0.2 转换期
10.2.1 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如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生物。
10.2.2 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历史和现状;
(2) 转换的时间表;
(3) 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 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10.2.3 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10.2.4 不需要转换期的条件
(1) 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 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测、监控,并符合有机水产养殖相关标准。
10.2.5 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应该有明显特征的隔离带。
(2) 转换期内的各个生产过程不能够在有机与常规管理之间来回转换。
10.3 养殖场地
10.3.1 原则
根据保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养殖场地。养殖场地(包括其相关附属场地)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有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
10.3.2 养殖场选址的基本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等):
(1) 方圆100km 以内无矿场、核电站等潜在的污染源,以及无废水处理不达标的化工厂、造纸厂、制革厂等;
(2) 流入养殖场地的地表径流不含有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物;
(3) 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类水质标准的要求;
(4) 养殖场没有发生过严重的不可治愈的水产动物疾病;
(5) 养殖场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的农药、化肥、兽药和渔药等。
10.4 养殖对象
10.4.1 原则
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长的种类,苗种应该主要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许可,也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10.4.2 苗种来源
(1) 应主要选择自然繁育或在已确认无污染水域捕捞的地方优良品种。
(2) 引入的外来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生产养殖系统。
(3) 如果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允许,且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危害;
(2) 有机生产养殖场和有机生产规模扩大;
(3) 在养殖场内建立另一种新的水产生物的生产;
(4) 小规模生产。
10.4.3 不允许选择的养殖对象
不允许使用多倍体、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生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10.5 管理
10.5.1 放养基本原则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根据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水生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生生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10.5.2 应有足够的措施避免下列情况发生
(1) 养殖对象的逃逸;
(2) 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3) 天敌对养殖生物产生的影响。
10.5.3 水质管理
(1) 养殖水质应达到GB11607的2类水质标准。
(2) 保护和加强养殖水域微生物、植物和动物间所有生物的共处和协调。
(3)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机化学合成药物。
(4)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不得含有影响水体环境和水生动物健康的物质(如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和渗渍物质)。
(5) 制定防止水温剧烈变化的措施。
(6) 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殖水质的检测并进行记录。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根据生物的需求对水质进行检测,且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
10.5.4 投饲
10.5.4.1 基本原则
饲(饵)料应该营养全面、无污染、新鲜,并且根据水产养殖对象的生长和健康需求投喂。积极倡导使用天然饵料饲养,尽量减少残饲(饵)料流失到环境中。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经有机认证的农、副产品和野生水产品可以用作有机水产养殖饵料使用。
10.5.4.2 配合饲料的基本要求
(1) 饲料原料应该由经有机认证的饲料原料或野生饵料组成,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5%(干重)的饲料原料来自常规系统。
(2) 可以用于制作配合饲料的蛋白源原料有:底层白鲑鱼类的鱼粉、多脂鱼类的鱼粉、海洋哺乳动物加工成的可溶性原料以及经有机认证的植物蛋白。在饲料的配比中,允许50%动物蛋白来自于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并经有机认证的动物的副产品、下脚料或其它材料。
(3) 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10.5.4.2中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超出。
10.5.5 允许使用和不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
10.5.5.1 允许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等。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在使用时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10.5.5.2 下列的原料允许作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1) 供食品用的细菌、真菌和霉菌;
(2) 食品工业的废料(如糖蜜)。
(3) 植物性产品。
10.5.5.3 下列产品(或该产品的其它任何形式)不能用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
(1) 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
(2) 人工合成的诱食剂;
(3) 用溶剂(如乙烷)提取的饲料;
(4) 尿素;
(5) 纯氨基酸;
(6) 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7) 渔药,但不包括非化学合成的用于调节机体生理机功能的营养性渔药;
(8) 本准则9.4.3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
10.5.5.4 限制直接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来培育水体浮游生物饵料;在天然水域中禁止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
10.5.5.5 如遇特殊天气情况,需适当使用部分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但应经认证机构认可。
10.6 疾病控制
10.6.1 原则
疾病防治应重视维护环境和养殖对象微生态平衡,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所有的防治措施应围绕抵抗病虫害和防止疾病的传染而进行。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根据生物的健康而定。应尽量减少活的水生动物的搬运,以免因损伤而导致疾病的发生。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10.6.2 控制疾病的主要措施
根据养殖对象可能发生的疾病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如生态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学的药物防治。疾病发生后应查找原因,根据病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治疗时,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学药物的防治方法应首先予以考虑。疾病防治应尽可能减少对养殖对象和环境的危害与影响。对于不可治愈的疾病,应及时将养殖对象焚烧销毁。
10.6.3 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10.6.3.1 提倡采用物理与生物的方法治疗养殖对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渔药和天然植物药。
10.6.3.2 如果本地区发生某种病害,在其它管理技术不能控制且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水生动物完全吸收前,该水生动物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10.6.4 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1) 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
(2) 抗生素、有机化学消毒剂和农药等;
(3) GMO方法产生的渔药、疫苗及制剂等。
10.6.5 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记录的档案。其中记录应该包括:
(1) 发病时间、症状、死亡情况、水质情况等;
(2) 病原生物的鉴定;
(3) 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水域的标志或编号;
(4) 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批号和主要有效成分;
(5) 疾病防治的细节,包括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和疗程等。
10.7 捕捞
10.7.1 原则
捕捞行为不应该对生产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只能在有机生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捕捞。
10.7.2 捕捞工具与方式
提倡网捕及钓捕等不损伤养殖对象的捕捞方式;开放式水体的捕捞量应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10.7.3 禁止采用的捕捞行为
化学诱捕、电捕、敲捕、鸬鹚捕及炸捕等。
10.8 活体运输
10.8.1 运输原则
根据养殖对象、运输的水质、温度、溶解氧、季节、天气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应该尽量减少运输距离和次数。尽量按照对水产生物最合适的方式运输,避免对运输对象造成不利影响和物理损伤,运输设备或材料不应该对运输对象有潜在的毒性。
10.8.2 运输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水质状况;
(2) 运输水体大小;
(3) 运输密度;
(4) 运输距离和时间;
(5) 防止运输对象逃逸的措施;
(6) 运输过程应该有专人对运输对象的健康负责。
10.8.3 不允许的运输行为
10.8.3.1 运输前或运输期间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麻醉剂、增氧剂和兴奋剂等。
10.8.3.2 高密度和长时间运输。
10.9 捕杀
10.9.1 原则
捕杀措施和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考虑,防止生物体内有害物质(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虑民族习惯。
10.9.2 捕杀方式
为了避免水生动物放血前不必要的痛苦,应该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杀死水生动物。
11 食品加工
11.1 原则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执行GB14881的规定;出口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同时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11.1.1 有机加工食品应保持其配料的原有质量,尽量不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
11.1.2 有机加工食品的配料中(不包括水和盐)应有不低于95%的有机农产品。对液态有机加工食品,由有机配料体积除以总配料(不包括水和盐)体积计算;对固态或固液态有机加工食品,由有机配料质量除以总配料(不包括水和盐)质量计算。
11.2 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
11.2.1 加工所用的原料是认证机构或其授权组织认证的有机原料。
11.2.2 在无法获得有机配料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总原料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认证机构或其授权组织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11.2.3 有机加工食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
11.2.4 作为配料的水、食用盐和食用酒精,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11.2.1所要求的有机源原料中;以酒精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应使用获得有机认证的酒精。
11.2.5 允许使用GB2760中指定的天然食品添加剂;若使用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应根据本准则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由天然原料生产,也不能由天然物质代替;
2) 没有它就无法生产该类有机加工食品;
3) 使用它对环境没有污染,使用方式符合有机食品加工要求;
4) 使用它能维持有机加工食品营养品质,它本身及其分解产物对人体无害;
5) 它不含有超过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和其它污染物质。
11.2.6 在证明食物中营养成分严重缺乏时,配料中允许限量添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其它营养物质。
11.2.7 食品添加剂中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防腐剂、着色剂、改善风味和物理性状(包括增稠、疏松等)的食品添加剂。
11.3 加工
11.3.1 加工场所地面及墙体光滑、洁净,定期清洗、杀菌和消毒,不留积水。允许使用双氧水、二氧化氯、过氧乙酸、次氯酸钠、次氯酸钙、臭氧等作为清洗、杀菌、消毒剂,使用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清洗过的表面无残留物。
11.3.2 加工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凭体检合格证及其它专业技术考核证上岗,工作人员进入加工场所应穿戴工作服装,并经消毒。
11.3.3 加工过程应符合GMP(良好加工操作规范)的要求。
11.3.4 平行生产
1) 应将有机加工操作与其类似的非有机加工操作分开。
2) 在进行有机产品加工前,加工场所和所有的设备,特别是与产品有直接接触的地方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并要通过质量保证部门或有关的负责人的检查,以确保干净,没有能污染或损害产品有机完整性的残留物,并有记录。
3) 经过彻底清洁后,应立即组织有机生产。
4) 有机产品的生产应连续不断,直到完成为止。
11.3.5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萃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萃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羟基酸等,在萃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11.3.6 加工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要求。
11.3.7 加工单位排放废弃物应达到相应环境标准的要求。
11.3.8 允许使用CO2和N2作为包装填充剂。
11.3.9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和核辐射处理。
11.3.10 不允许使用对食品有负面影响的物质(例如石棉等)作为过滤材料。
11.3.11 禁用石油馏出物进行提取或浓缩。
11.3.12 禁用木条、煤炭直接烟熏。
11.4 有害生物防治
11.4.1 有机加工场所应干净、整洁,不受有害动物或昆虫的侵扰。11.4.2 应通过加强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来控制虫害,彻底消除害虫的孳生条件。
11.4.3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允许使用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
11.4.4 允许使用经安全评价的中草药或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禁止使用掺有或单独使用磷化锌、溴敌隆、杀鼠灵等化学合成杀鼠剂。
11.4.5 禁止使用乙烯、苍蝇驱逐剂和有机磷杀虫剂等。
11.4.6 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害虫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禁止使用硫磺、氯化苦、磷化铝、溴甲烷、硫酰氟等化学合成熏蒸剂。
11.4.7 应对所有病虫害控制方法和薰蒸措施准确及时的记录,包括处理日期、处理方法、处理目的及处理后的清洁工作等。对进行加工操作前单位的清洁时间以及防止接触有机产品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处理后的清洁工作。当对经营场所、工厂或设备进行薰蒸时,一定要在符合资格的人员或组织的监管指导下才能进行,并且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12 蜂产品
12.1 原则
12.1.1 养蜂是通过蜜蜂授粉和蜂产品对环境、农业、林业生产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贡献的活动。
12.1.2 有机蜂产品是从稳定的、可持续的生长环境中采收的天然蜂产品,其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过程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条例。
12.1.3  蜂产品采收行为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对蜜蜂品种的生存造成伤害。对蜜蜂和蜂产品的处理和管理应遵从有机农业的原则。
12.2 蜜粉源植物
天然花蜜、蜜露、花粉和蜂胶源应来自有机生长的作物或天然(野生)植物。
12.3 采蜂产品区域
12.3.1 应有充足的蜜粉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12.3.2 养蜂场应设在(平原)5公里、(山区)3公里范围内的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三年未使用过化学物质的自然植物区内。
12.3.3 蜂箱应置于远离常规农田、转基因作物区和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例如城镇、工业区、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等)。
12.3.4 生产者要有一张适当比例的地图显示蜂箱的位置,周围地区的详细资料和适当的文件、证明。
12.4 蜜蜂品种与育种
12.4.1 选择能适应当地环境条件、有良好生存能力和抗病能力的蜜蜂品种。
12.4.2 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12.4.3 在繁殖中,不允许对蜂王进行人工授精。
12.4.4 蜂群可以转化为有机生产。引入新的蜜蜂应来源于有机生产单元。
12.4.5 每年允许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引入到有机生产单元。
12.5 蜜蜂饲养
12.5.1 在生产季节结束后,为了供蜂群正常生存和越冬所需,蜂箱内应有充足的蜂蜜和花粉。
12.5.2 由于极端的气候条件使蜂群存活受到威胁时,可以用人工来饲喂蜂群。
12.5.3 用于人工喂养的饲料中应有90%成份是有机产品,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允许饲喂有机糖浆或蜂蜜。
12.5.4 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收获季节结束后,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天之间进行。
12.5.5 应设人工饲喂记录,包括饲料类别、饲喂日期、饲喂数量和饲喂的蜂群等记录。
12.6 防病及治疗
蜂群的健康应当依靠良好的饲养管理技术来维持,重点放在品种选择和蜂群的管理上。
12.6.1 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抗病、健康的蜂种;保留最强壮的蜂种,淘汰脆弱蜂种。
12.6.2 采取定期更新蜂王、对蜂群进行系统的检查、蜂箱中雄蜂的控制、材料和设施定期消毒等措施,增强蜂群对疾病的抵抗力。
12.6.3 明显有病的蜂群应放在隔离区。
12.6.4 彻底消毒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蜂群使用过的蜂箱;销毁感染烈性传染病和患传染病后失去生产能力的蜂群及巢脾。
12.6.5 可以使用下列物质来控制病虫害:
1) 苏云金芽孢杆菌(无外毒素菌株);
2) 蚁酸、乳酸、草酸、醋酸、天然植物油(薄荷醇、桉油精或樟脑、麝香草酚)(当感染蜂螨时);
3) 升华硫。
12.6.6 可以使用下列物质对养蜂所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器具进行清洁消毒:
1) 石灰水、生石灰、烧碱、草木灰水;
2) 苛性钠、苛性钾;
3) 香精油;
4) 次氯酸钠或漂白粉;
5) 双氧水;
6) 乙醇(75%);
7) 植物中无毒或低毒的天然成分(非人工合成);
8) 碳酸钠;
9) 蒸汽和火焰。
12.6.7 当预防措施失败时,可使用部分兽药,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草药如植物提取物;
2) 当整个蜂群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合法的化学合成药物处理,但处理后的蜂群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至少要经过12个月的有机方式饲养后,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有机认证。
3)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兽药预防疾病。
4) 每一项兽药的处理应有清晰记录:药品种类(包括主要药理成分)、诊断细节、剂量、用药的方法、管理方法、疗期和停药期。
12.6.8 在有机蜂产品收获期的前一个月起,严禁使用任何药物(包括天然药物)。
12.7 养蜂材料特性
12.7.1 蜂蜡和其它所使用的蜂具材料需经过有机认证。
12.7.2 蜂箱用材应是木材或基本上没有环境污染的其它天然材料。
12.7.3 巢础应使用有机蜂蜡制造。在不易得到有机蜂蜡时,经认证中心批准,可使用非有机产品。
12.8 转换期
只有在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有机生产方法至少一年以后,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12.9 蜂产品收获和处理
本条例所指的有机蜂产品均为蜜蜂在自然状态下生产的产品,蜂蜜应为成熟蜜。
12.9.1 严禁用化学驱逐剂。必要时可用吹风或烟雾发生器驱赶蜜蜂出箱。烟熏的物质应是天然的物质。
12.9.2 应采用机械性方法进行蜜脾切盖,不提倡采用高温加热性密脾切盖。
12.9.3 采收蜂产品时,温度应尽量低。
12.9.4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蜡渣和杂质沉淀出来,不提倡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蜡渣和杂质。
12.9.5 接触蜂产品的所有材料表面应是不锈钢、玻璃、陶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12.9.6 蜂产品清洁设施应光亮如新并配有每天提供大量新鲜、干净水的清洗设施,应设法避免蜜蜂和其它昆虫进入。
12.9.7 蜂蜜、王浆采收应在专用工作间进行,墙和地面应密封好,以防止害虫和鼠类的入侵。王浆采收的用具需随时严格消毒。
12.9.8 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密封良好,不受害虫侵袭。
12.9.9 用物理、机械、生物方法或诱捕器和电气捕捉器来防止害虫和鼠害。禁止使用化学物质作为熏蒸剂。
12.10 加工、储藏和包装
除遵循本标准12、13的要求外,还需注意:
12.10.1 蜂蜜加工方法应该是机械的、物理的,温度最高至47℃,加热过程越短越好。
12.10.2 成品蜂蜜的储存温度要求稳定、密封包装。花粉不得在无防护和日光的条件下曝晒干燥。
12.10.3 蜂蜜在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之前,最长可储存两年。
12.10.4 王浆和花粉应低温(-19℃)下储存,储存期不应存一年。
13 包装和标识
13.1 一般原则
13.1.1 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装实行减量化;
13.1.2 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若不能重复使用,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
13.2 包装材料
13.2.1 应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生物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13.2.2 外包装的印刷标志的油墨或可贴标签的粘着剂应无毒,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13.2.3 可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按GB/T16716的规定执行。
13.2.4 纸类包装表面不允许涂蜡、上油、涂塑料等防潮材料和使用油溶性油墨作标记。
13.2.5 塑料包装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化合物(CFC)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产品;使用聚氯乙烯(PVC)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1标准的要求。
13.2.6 禁用锡焊马口铁罐包装食品。
13.2.7 推广使用无菌包装、真空包装、充气包装来包装有机加工食品。推广使用保鲜袋包装水果及蔬菜。
13.3 标识
13.3.1 有机加工食品标识、标注应严格执行GB 7718标准规定。
13.3.2 有机加工食品标志(包括图案和文字)是注册的证明商标,只有经认证并履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后,方可将此商标在指定颁证产品上使用。
13.3.3 认证机构对每个颁证产品进行编号,这个编号应与有机加工食品标志一起印在颁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
14 贮藏和运输
14.1 禁止采用化学贮藏保护剂。
14.2 禁止采用化学物质和辐射的方法促进后熟。
14.3 有机加工食品不得与非有机产品一起贮藏和运输。
14.4 贮藏条件应调节到有利于保持有机加工食品质量的最适状态。为使害虫和病菌的滋生减少到最低限度,要制定出以非化学方法为基础的病虫害控制计划。
14.5 除室温贮藏外,允许使用低温与气调的贮藏方法;
14.5.1 装备有测温装置的冷藏容器。
14.5.2 装备有必要监测装置的气调库。
14.5.3 用符合GB5749的水制成的纯冰控制温度。
14.5.4 允许使用人工控制的气调方法(如CO2、O2、N2)来保证贮存的有机加工食品质量和减少贮藏库虫害的发生。
14.6 有机加工食品的运输尽量使用专用的运输设备和容器。
15 产品检测
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适应商贸的需要,对被认证的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重金属、化学农药、化学合成添加剂及激素等的残留量,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在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取样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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