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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老板粽子送的欢,节后会计税事少不了

端午佳节,礼尚往来,老板们难免会买点粽子送送人情。


端午节后,会计们难免就会拿到业务部门来报销的粽子发票。如何处理?这个真的要三思而后行。

首先,二哥和大家一起看看,我们可能收到的粽子发票是什么样子的?

很多人会觉得粽子是农产品,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现在我们送礼买的粽子都是精美包装,粽子已经不是那么简单的粽子了,不是用点糯米、鲜肉、鸡蛋包一下就成,原材料也是各种技术加成了,不同口味的产品开发的也比较多,所食品厂或者超市出来的粽子产品完全就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这个农产品范围目前还是参照财税字(1995)52号文。

既然粽子不是农产品,那么就是一般货物的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3%,2020年3月1到12月31日期间为1%。

所以,企业在购进粽子送礼可能取得的发票可能包括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送礼的你们是一般纳税人,二哥建议大家提前告知老板,食品公司或者超市开票的时候让其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要专票呢?

前几天有个朋友给二哥说他们公司被税务检查了,税务局把凭证中招待费列支的礼品支出都筛出了,让他们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就是让你补提销项税,但是原来他们的礼品都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补提销项后由于是普通发票也没法抵扣进项税,所以很亏。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外购礼品送给客户,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假设二哥税税念公司2020年5月购进了11120元的粽子产品送给客户。

购进时候

借:库存商品 9840.7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79.29
贷:银行存款 11120

送的时候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120
贷:库存商品 9840.7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9.29


纳税申报时候,因为赠送未给客户开具发票,所以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一并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进项税勾选后做抵扣申报。


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涉及购进礼品的赠送,毕竟这是非常常见的商业行为,但是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做视同销售的还是不多,其实主要原因还是图方便,毕竟看上面的处理,视同销售还是比较麻烦和复杂。

但是不视同销售始终是一个风险存在,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被税务局要求补提增值税,补缴滞纳金和罚款。

如果我们平时就严格按规范处理,取得专票抵扣,然后做视同销售处理,这样其实外购的产品增值税都是平进平出,也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但是如果你不取得专票,后期被检查要求视同销售处理,没有进项税抵扣,就亏了。

  


上周有朋友问二哥,端午节单位发了什么?发没发粽子?

说实话,我工作这么多年印象中真的没发过粽子,发粽子很麻烦啊,又要采购,又要一个个员工安排领购。

其实这些年公司端午福利支出基本都是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了,工会直接和超市或者一些商店对接,让大家自行上门领取粽子礼包,然后超市把发票开具给工会。


其实这个账务就很简单了,都在工会自己的账套完成,也不涉及企业账务。工会也没什么视同销售,进项抵扣的问题。

当然,大家可能问这种员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说实话,这个理论上是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是需要缴纳的,虽然这个账务在工会,但是企业员工实际获得了所得,那么这块所得就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实践中一般就是把每个员工的这部分所得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计税。这个金额是很好获取的,因为每个人多少钱是很清楚的。

这里二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入工资计税不是说你要做账做到工资,前面说了这个是工会做账,企业并入工资计税是指的在算个人所得税时候把这块金额加入到应税收入里面。

  

当然,还有种方式就是直接发钱,比如一个人300,在端午节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

这种是作为福利开支还是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我们其实更愿意计入工资,因为可以全额扣除,福利费的话还有14%扣除限额。

会计核算方面,财企[2009]242号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所以节日补助计入工资核算是有依据的。注意这里就是计入,计入就是科目做到工资的意思。

税务方面是否任何作为工资全额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所以说,如果企业发补贴这种方式是非常省时省力的,其实员工是最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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