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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上)

 

劳动模范工作,包括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等,是运用榜样的力量,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劳模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对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经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劳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重要职责。应当承认当前有的企业在劳模工作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在评选中对一线重视不够,有过多向领导倾斜的问题;对选出的劳模表彰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平时对劳模的管理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评选轻管理的问题。因此,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就更加重要。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带头作用,诸如开展“工人先锋号”活动等,都是渡过金融危机的有力措施。

一、劳模的历史作用和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模范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他们有如下作用:

1、劳动模范是民族精英,他们以自己的奉献和牺牲为国家的解放和民族的振兴建立了不朽功勋。从陕甘宁边区发展生产、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战胜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到改革开放、进入新世纪的历史时期,广大劳模始终不渝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用汗水和智慧在共和国建设的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2、劳动模范是国家的栋梁,他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劳动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了突出贡献。发展生产力,决定因素是人,是掌握科学技术和具备良好精神风貌的劳动者。劳动模范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他们所处时代不同、职业岗位各异,但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骨干。他们都以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劳动模范是社会的中坚,他们以自己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辉煌业绩推动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劳动模范以忠于党和人民的伟大情怀,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胜的坚定信念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优良作风,为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伟大劳模精神,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崇高品格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貌,影响和带动着广大职工群众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4、劳动模范是人民的楷模,他们以自己的崇高思想和先进事迹,为全国人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和光辉的旗帜。他们工作在各行各业,生活在劳动群众之中,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示范作用,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学得来的好榜样,激励着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更高的层次追求,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由此可见,劳动模范是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具有激励大家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劳模工作的作用

1、做好劳模工作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各族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排头兵。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向导作用,影响并带动广大职工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上来。通过做好劳模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为榜样,识大体、顾大局,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到各项改革和建设中。激励广大职工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加快工人阶级的知识化进程,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2、做好劳模工作对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强大推动作用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劳动模范生活在职工群众中,成长于职工群众中。做好劳模工作,用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去教育、激励职工群众,坚持不懈、及时有效地把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经验传播到广大职工中去,有利于把蕴藏在他们当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形成企业发展的巨大力量。

3、做好劳动模范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劳动模范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是引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社会主义全面进步的强大精神力量。通过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崇高思想和崇高精神感染人、鼓舞人、凝聚人、塑造人,进一步营造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减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劳模评选表彰工作

评选表彰劳模的过程,同时也是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历史功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评选条件,准确把握评选要求,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做到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劳模的推荐评选

(一)推荐评选的对象和原则

劳模评选对象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确保评选主体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二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兼顾各方面的代表性。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推荐,制定明确的评选条件,严格履行民主推荐评选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另外,一线人员一定按比例评选,不得少于比例要求。

(二)评选条件

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都有明确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提出的。制订评选条件时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广泛的代表性,要兼顾各个行业、各个方面。三是突出的先进性,即必须在某行业或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四是鲜明的时代性,要与时俱进,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全国劳模的评选条件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和突出的时代特点。

(三)推荐评选程序

劳动模范要经过民主推荐评选,有关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严格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是保证评选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劳模的推荐评选必须要坚持以下程序:

1、民主推荐程序。要求推荐的人选,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要经村民委员会、街道要经居民委员会同意,即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2、特别审查程序。为保证评选质量,对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要通过必要的审查程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含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金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被推荐人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公示程序。为了增强推荐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全国劳模评选中规定了公示制度,具体是“二审三公示制”,即在推荐人选产生过程中,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过筹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区、各系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比例预审后,在其所在地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正式推荐审批材料,由筹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这一制度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劳模的表彰奖励

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为全国劳动模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为省(区、市)劳动模范。国务院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一般为部(委)劳动模范。全国劳模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有两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 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政府的最高奖励,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长期以来,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近年来,各地在对劳模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也加大了物质奖励的力度,这也体现了对劳模的关怀。

三、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一般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劳模评选表彰工作,工会承担具体工作。企业的评选劳模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工会具体负责。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下)

 

四、劳模的管理和服务

做好劳模的管理和服务管理工作,对于更好地发挥劳模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赶先进的热情和积极性,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模管理

劳模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会负责。各级工会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模管理工作。

1、建立劳模管理工作制度

主要指制定劳模管理办法,使劳模评选表彰、奖励待遇、荣誉称号撤销等有章可循。目前全国尚未出台全国劳模管理办法,但一些地方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2、建立健全劳模档案

只对劳模的基本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及时了解、掌握劳模的身体和生活情况,建立起劳模管理档案和健康档案,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等。对劳模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亡故、撤销荣誉称号等情况,进行及时变更、向有关部门交转,并逐级上报备案,保证劳模动态管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建立劳模联系制度

为疏通与劳模联系的渠道,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并认真做好劳模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密切与劳模的联系,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缓解他们的思想、心理压力。对劳模来信来访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设专人负责,做到热情接待,每信必回。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劳模,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帮助解决。

4、加大劳模宣传力度

及时总结劳模的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通过组织劳模先进事迹报告会或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并利用媒体舆论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模的崇高细想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成为社会的共识和时代的新风。

5、认真研究劳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和创新培养劳模、选树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的机制。

(二)劳模服务

1、劳模教育培养

主要指对劳动模范进行继续教育培养。通过对劳动模范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等,不断提高劳模的政治思想觉悟、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积极选送有条件的劳模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模素质,加强劳模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劳模的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劳模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对省部(委)级以上劳模要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并形成制度。按照属地原则,体检工作由劳模所在省(区、市)工会与区财政、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各地工会积极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为劳模提供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3、做好劳模休养工作

制定切实可行的劳模修养活动方案,力争省部(委)级以上劳模每年带薪休假10天,每35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工会组织的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在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和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劳模参加修养。选择环境、设施条件较好的工会疗养院作为劳模休养基地。各级工会疗养院要高度重视劳模接待服务工作。

4、切实解决劳模的生活困难

为解决部分全国劳模生活困难的问题,从2003年起,国家财政拨专款对收入较低有困难的劳模进行帮助。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提高劳模待遇的政策。

(三)劳模协会

劳模协会是由各级工会领导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劳模协会以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加强劳模之间的学习、交流、协作和联系,维护劳模正当权益为宗旨。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劳模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献计献策,发挥劳模作用;组织劳模开展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扶贫、技术服务等活动,为发挥劳模的专长创造条件;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事迹,弘扬劳模精神,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法;组织有益于提高劳动模范业务素质、科学文化技术水平、增进身体健康的学习、交流、考察、休养活动;关心爱护劳动模范,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资助、企业捐赠、工会拨款、团体会费等。

(四)劳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劳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劳模身份的认定、可比照享受劳模待遇的规定和荣誉称号的撤销等。

1、劳模身份的界定

截至目前,全国劳动模范主要指以下十三次表彰的先进个人: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1979年国务院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国务院表彰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还有1979年以来先后七次零星表彰的23名全国劳动模范。出席上述大会的先进集体和特邀代表不能认定为劳动模范,也不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部(委)劳模身份的认定问题,比较复杂。建国后,部(委)劳模的评选表彰一直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联合进行并由工会管理。据统计,建国以来至1995年,国务院20余个部委共计表彰部(委)劳模4万多人。人事部于1994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劳模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开始,各部委授予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需经人事部批准。鉴于上述情况,部(委)劳模身份认定,原则上1995年以前表彰的部(委)劳模身份认定由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认定,1995年以后表彰的部(委)劳模身份由人事部认定。

2、撤销荣誉称号的问题

对于犯一般错误和表现一般的劳模,应重在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使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老莫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犯严重错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模范,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3)受到开除党籍、开除供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4)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5)非法离境的。

关于撤销荣誉称号程序问题,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通常的做法是,依照评选审批程序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由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撤销全国劳模荣誉称号的,应由该劳模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通知该省(区、市)政府,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省(区、市)总工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全国总工会审查批准后,通知该省(区、市)总工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五、新形势下劳模工作的重点

新形势下的劳模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关心劳模的生活,落实劳模待遇

关心劳模生活,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及时帮助劳模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劳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工作做得好坏,关系到劳模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着广大职工学赶先进的积极性。具体讲,从三方面关心劳模的生活,落实劳模待遇。一是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劳模身体健康状况。安排劳模定期体检,支持劳模参加各级工会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体检和疗养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保证劳模能在长期繁重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短暂的休息,提高劳模的身体素质。二是努力提高劳模医疗方面的待遇。积极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制定办法,保证省部(委)级以上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达到100%;在此基础上争取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省部(委)以上劳模办理补助医疗保险,市劳模可以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待遇。三是帮助劳模解决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劳模管理工作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模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全国劳模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二是劳模的评比对象以大为扩展,既有普通工人,又有知识分子、各级干部和新社会阶层成员;三是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劳模的工作和生活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问题,劳模政策的落实难度也加大。因此,要在逐步完善劳模管理工作机制上多做工作,进一步规范劳模的评选表彰,明确可比照享受相应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

(三)建立劳模培养、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

劳模的激励机制是一个涵盖劳模的培养、教育、管理、鼓励等方的系统工作,重点是对劳模的培养和教育。要为劳模学习、深造创造条件,加强劳模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继续学习现代科学文化技术,掌握先进的操作技术、技能,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永葆劳模的先进性,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发挥劳模骨干带头作用,为劳模施展才干搭建舞台

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一是发动和组织劳模围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节约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促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二是开展传、帮、带活动,发挥劳模的技术专长,帮助青年职工学技艺、学技能,掌握绝招绝技,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三是组织劳模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到贫困地区进行技术扶贫,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贡献;四是在劳模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把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劳模与生活困难的劳模结成帮扶对子,帮资金、帮技术、帮项目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奉献。

(五)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劳模精神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鼓舞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精神动力。要认真贯彻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围绕树立“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 时代新风,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深入人心、发扬光大。要把宣传劳模作为工会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阵地设施完善等方面的优势,做好劳模的宣传工作,营造学习劳模、宣传劳模的浓厚氛围。与此同时,要因势利导,教育职工以劳模为榜样,把树立远大理想与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使劳模精神转化为广大职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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