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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或者在先知名商业标志权益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
黄璞琳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认为:(1)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2)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权利冲突,要看谁是在先善意使用,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2013年和2019年修改后,有关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处理原则,仍然应当采用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批复的法律适用精神。
另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39号)也曾有过类似意见: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2017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将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有关“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规定,修改为第六条有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规定。但若出现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的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仍然应当采取前述批复答复的法律适用精神,以在先善意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为据,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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