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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需要偿还吗?不是人死债灭吗?

有人咨询,某人的亲属突发疾病去世了,债权人找上门来让偿还亲属生前所欠债务,我该还吗?不是说人死债灭吗?又不是我借的钱,干嘛让我偿还?

其实,问这种问题的人,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债权人,朋友借了你大额钱款,然后朋友突然去世了,你会找朋友的继承人要求偿还吗?到底是人死债灭还是父债子还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用承担清偿责任,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举个简单的例子:A去世,A留下遗产的总价值100万,A欠B 30万,A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在继承遗产总价值100万元范围内承担30万元的清偿责任。但是某个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则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A欠B 160万,A的所有遗产总价值才100万,A的继承人只需要在100万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10万的部分可以不用清偿,但继承人自愿用自己的财产清偿的法律不限制。

现实中,也有很多感动的人和事,丈夫生前欠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女儿也很贫穷,按理说,女儿可以完全不用管父亲生前留下的债务。但是仍然靠着质朴的道德,靠捡破烂,用了十余年的功夫攒够了钱,把父亲生前欠的债全部还清了。

案件简介

与雷系朋友关系。郭某与王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离婚。二人共育有二子,分别为王某1、王某2。于2019年12月9日猝死

2019年4月4日,王某以招投标为由向雷借款25万元,答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还清。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为凭。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兑现承诺,并种种理由推诿还款。2019年12月9日王某死亡时也未偿还欠款。

被告王某1、王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王某1、王某2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与王某于2015年11月4日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2.王某1、王某2于2021年8月6日已经作出了放弃继承王某遗产的声明,并将该声明送交给了王某民

3.王某的遗产也并未进行分割,王某1、王某2没有参与遗产的继承与分割,王某的遗产是否进行了继承也不清楚。故我方不应承担本案债务。

被告王某民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放弃继承声明书》主要内容为:

“声明人王某1、王某2,法定代理人郭某,声明人就放弃继承事宜,声明如下:一、基本情况、声明人均系被继承人王某与法定代理人郭某之子。法定代理人郭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已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婚姻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于2019年12月9日在三亚市猝死。因法定代理人与被继承人已离婚多年,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情况并不了解。截至目前,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法定代理人与声明人亦不知晓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遗产管理人。二、声明人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声明人均系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声明人均自愿放弃被继承人遗产中应由声明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声明人确认:知悉放弃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声明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法定代理人确认:有权代理声明人作出放弃继承声明,知悉放弃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该声明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该声明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王某民进行了送达,王某民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郭某、王某2、王某1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原件一份”。

裁判要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结合雷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雷某王某生前向其出借款项25万元的事实,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王某应当向雷某偿还所欠债务并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债务利息。现王某已去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王某民、王某1、王某2三人,现三人中王某1、王某2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且并未有证据显示二人已继承了王某的遗产故王某1、王某2不负清偿本案债务的责任王某民未参加本案庭审,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在此情况下,王某民作为王某之父,也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使雷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王某民负有在王某遗产价值限额内清偿本案债务的义务

判决:

被告王某民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雷某支付欠款二十五万元及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刘春城律师
20年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事辩护、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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