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广大战友尽快学习新法新规,小编自费购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2021年版)》两本书,并将两书新修订的内容摘要推送给广大战友了解掌握。
今天给大家推送的是——
【实务问答】
没收类财产罚纳入听证适用范围,“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如何界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增加纳入听证适用范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一种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本次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未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纳入听证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该答复下发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遵照执行,认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属于听证范围,但也有部分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答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公安机关内部对此也存有不同意见,各地做法也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的则认为没收不属于听证适用范围,在作出上述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听证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明确纳入了听证的适用范围。至于何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根据执法实践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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