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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模板及制用说明

编者按:

本文系“法学参考”公众号编者结合部发文书样式和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参考样式】

部发文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固定清单》填写示例

【文书说明】

【实务疑难】公安机关刑事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制用不规范问题主要存在于文书的选择、数据的提取方式、文件的压缩过程描述、见证人以及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的计算,本文将一一详细说明。

【文书由来】2012版《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实务中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规范,为此两高一部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016电子数据规定》)予以规范。

但由于《2016电子数据规定》在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未能详尽,导致公安基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不够全面、客观、及时。因此,公安部于2018年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细化以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后公安部于2019年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取证方式】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文书选择】本文书仅适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无法扣押”是其前置条件,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不能现场提取,但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请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在笔录中应写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具体原因,例如“系被害人/证人合法财产无法扣押”等。

【实务争议】对《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的实务争议在于——由于“现场提取”以“不便扣押”为前提(通常用于提取被害人、证人持有的电子数据),而“数据检查”以“扣押后需要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在二者之间就出现一个空白——在提取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电子数据(例如手机)时,当“可以扣押”手机且手机无需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即可提取电子数据时(例如微信销售六合彩数据),即不能适用“现场提取”也不能适用“数据检查”,如何解决?笔者初步看法是通过“一般提取”方式提取该电子数据,具体参阅往期文章《个案答疑19号:网购假公章的手机应否扣押&网购数据如何取证?》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但应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完整性校验值】

【校验值定义】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校验值表达】目前常见的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算法有MD5、CR32、SHA1、SHA256等,所有完整性校验值的表达方式均为“算法:数值”,例如“MD5:123456,SHA1:3432432”等。

【校验值校对】由于一个电子文件用一种算法获得的校验值唯一,因此如接收方要校验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只需要通过同样的算法对数值再次进行校验,比较两段校验值是否一致即可。

【校验值影响】经笔者实际测试,电子数据的文件名称不影响完整性校验值。以word文档为例,不论该文档名称是“张三手机截图”还是“李四微信录音”,同一算法得出的校验值相同。但如果在word文档里面添加任何字符,例如一个空格符或者回车符,同一算法得出的校验值则相异。

【数据打包处理】从原始存储介质(如当事人手机)中通过截屏和蓝牙传输、数据线等方式提取的电子数据(如微信截图等),每一张图片、每一份录音都有其自身的完整性校验值,而每一个完整性校验值均需标示于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内。如一次性提取大量图片、文件则填写大量校验值非常麻烦,此时可通过压缩软件(例如winzip软件)打包提取的电子数据,在清单中仅需写明打包后文件(例如张三被诈骗案.zip)的名称、格式和完整性校验值即可,以提升办案效率。

【压缩过程说明】数据打包处理的,在笔录内需要写明压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例如Winzip软件3.2版本)以及压缩文件名称和完整性校验值(例如压缩文件名“张三被诈骗案.zip”文件,完整性校验值“MD5:****”);

【校验值获取】校验值的获取需要经由算法软件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计算。笔者提供两种方法以供参考:

方法一:关注本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执法办案助手软件》的下载地址,下载安装软件后在办案辅助功能界面有完整性校验值模块,提供MD5、SHA1、SHA256、SHA384、SHA512五种算法。

方法二:关注本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xx参考》主页地址,下载“2345好压”软件,该软件自带MD5、SHA1、CRC32三种算法,安装软件后右键点击任一文件,选择“其他压缩命令”→“计算MD5”即可。优点是可以点选“文件夹”后一次性计算出该文件夹内所有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下载地址】

更多文书,请关注《法学参考》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回复信息,进入公安内网网址免费下载: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0条: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21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 本文结束——

来源:法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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