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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这个案例后来被我删掉了,主要是为了删除时光和删除分歧。这篇案例,也引发不少争议,大家以为这样的人要入罪,但是我知道案例的结论是妥当的,这就是刑法为什么是权利保障法的原因,不能因为好恶,而把刑法之刀动辄相向。
而之所以恢复发布,在于听到评论说很多喜欢刑法的小伙子跟着本号学习呢,心中油然而生幸福感,毕竟可以帮到他人了。其实完全可以不用关注本号的,笔者懂得,看书就要看经典,刑法是谁都可以讲的,但是还是顶级大咖说的是经典,别看有的人不采纳,那是因为不采纳的人还没有领会。例如,诈骗罪的问题,如果没读过诈骗罪研究一书,可能就不足以语刑法。
案情
甲乙系夫妻,从丙处借了20万,到期想赖掉。甲乙将丙约出来,打开车后备箱展示19万后并以马上再凑1万后一齐给丙,让丙先打个收条。丙欣然同意打了收条。甲乙拿到收条后,支开丙后离去,自此后翻脸不认账,翻脸比翻书还快。丙遂报案。
浅析
这是不靠谱的人和挥霍信任的人。
但是,本案甲乙不构成犯罪,理由要点如下:
1.甲乙意在骗取收条,进而赖账。
2.丙基于甲乙的欺骗行为,仅陷入处分收条的错误,但并未作出免除甲乙债务的处分。
3.收条本身几无价值,同时也难与20万元具有等价性,不宜认定为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若作出甲乙诈骗2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的结论,明显不具有妥当性。
关于等价性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就是当针对现金定罪时,那么对同样数额的收条是否可以定罪呢?这个不可以拍脑袋定罪。这就好比非纯正不作为犯(就是作为不作为都可构成),作为构罪的,不作为若构成,则必须具有等价性。例如,发现火情的,消防法规定每个发现的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若你发现没报呢,是否就构成了失火罪了呢,那是肯定不构成的,这就是等价性问题。诈骗收条,与诈骗相当现金,有着很大距离,收条没了,也有赢官司的可能,当然也有相反的可能,当各种可能都有的时候,等价性就出了问题,而我国刑法的财产犯罪是数额犯,这样就无法定罪。
4.本案系诈骗收条的案件,由于其价值较小,不构成犯罪。考虑收条的凭证性特点,可以考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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