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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ESG视角下的绿色建筑法律与绿色建筑保险


王民 博士 高级顾问

具有保险、法律与管理学复合型教育背景,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曾服务于若干家国际领先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具有十七年保险业务管理经验与多项国际领先保险职业资格(CPCU, RPLU, FLMI, ANZIIF(Fellow), ARM, ARe),在责任保险与再保险方面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主要服务领域:保险与再保险、家族办公室、ESG

刘伟 专职律师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英语专业本科

南开大学  法律硕士

TEM8英语专八证书、AMAC基金从业资格

刘伟律师在加入建纬之前,曾就职于某私募基金公司担任内部法务职位,有私募投资类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及后续合规事务管理经验,后入职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参与多起资管、私募基金、保险产品纠纷的诉讼和仲裁。

主要服务领域:保险与再保险、投融资、ESG。


【摘要】

笔者此前就ESG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的关系做了梳理(见文章“探析ESG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的关系”),并倡导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董事责任险对ESG的积极作用。本文试从ESG视角探析绿色建筑法律及绿色建筑保险的相关内容。文章首先结合我国对绿色建筑概念的理解,表明绿色建筑符合ESG制度的价值理念,同时通过梳理我国在建筑及环保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体现国家对绿色建筑的支持;而在绿色建筑保险层面,尽管目前我国的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在北京、青岛及天津等已有落地项目,但其市场并不成熟,在其开发和推广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开发绿色建筑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合规工作。

01
一、ESG视角下的绿色建筑概念

2021年10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称“《工作意见》”),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布局中的“1”, 《工作意见》在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将与《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共同发挥顶层设计功能。同时,各相关部门将根据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出台一系列指导性的方案,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布局中“N”,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目前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共同占据全球能源消耗总量的36%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两者必须在未来变得更加绿色环保,才能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到2030年前要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70%的潜力在建筑方面。[1]建筑业作为主要能耗行业,建筑业低碳绿色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低碳转型的重要议题。因此,《工作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推广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建材,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

近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其中多数对绿色建筑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简单举例如下:

结合以上国务院发布的《工作意见》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门对“绿色建筑”的定义,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绿色建筑”这一概念的理解并无较大歧义,且着重强调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中,应注重节能低耗、环保、少污染、可循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健康、高效、高质量等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ESG(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价值体系的题中之义。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建筑公司的ESG价值体系可反映公司在非财务数据层面的整体信用品质情况,帮助公司识别潜在风险,调整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在具体实践中,建筑公司在应对“ESG”相关问题时,具备多种解决方案:环境(Environmental)方面,涉及的关键议题包括设定低碳目标、节能减排、使用可循环利用建材、提高能耗效率、推动绿色建筑业务发展;社会(Social)方面,建筑公司产生的社会效益关乎到几乎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ESG 标准与董事会、目标设立、业务和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等相关议题相关[2]。因此,从狭义层面来讲,绿色建筑是建筑业为改善全球气候环境而做出的相应举措;从广义的层面来讲,绿色建筑是建筑公司将ESG理念纳入公司发展的核心环节,是公司实现环境、社会及治理全方位发展的重要开始

02
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总览

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多,笔者试从民法典、环保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三个维度做简单地梳理。

1、《民法典》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绿色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做出了积极的调整。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写进了总则部分,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在侵权责任篇的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确立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等,为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法典》从绿色原则及侵权责任的角度对绿色建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具体实施的细则和标准则在环境保护和建筑业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了相应的细化要求。

2、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建筑相结合[3],《节约能源法》将建筑节能作为独立的章节列出,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否则不得开展或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这两部法律为我国建筑行业节能环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节能标准,国务院实施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同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化发展的进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区分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基础上,对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运用作出不同的要求,各地方政府也在该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适用于当地的《民用建筑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细化了地方管理细节;除民用建筑外,《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也将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的建筑规范到节能规划和节能管理中。

3、建筑法律法规

我国《建筑法》对国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中规定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5];《土地管理法》明确载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6];《城乡规划法》也强调了在城乡规划过程关注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的责任[7]。

同时,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层级,国务院专门针对建筑项目环保管理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积极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8]。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绿色建筑管理办法[9], 鼓励地方开展绿色建筑工作。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于2021年批准实施了英文版(中英文出现异议时,以中文为准),规定了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申报资料审查及技术评审、公示的相关标准和流程。该标准定项适用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情形,并非建筑行业通用的强制性标准。2021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筑部印发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对绿色标识的申报的流程和审查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03
三、绿色建筑保险产品介绍

1.  绿色建筑保险的定义

为进一步促进ESG 全球的发展规模,2009年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 FI)在全球可持续保险状况(The global state of sustainable insurance)中提出了“可持续保险”的概念,可持续保险实际为一种战略途径,保险行业通过识别、评估、管理、检测与ESG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以一种负责的和前瞻性的方式开展保险价值链中的所有活动。同时,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组织强调了保险行业参与全球ESG风险管理具有重大意义这一问题,并提出保险行业应该配套制定一套关注“ESG因素”的“可持续保险原则”。因此,从该种意义上来讲,“可持续保险”是更强调全面关注ESG评价体系的因素,包括环境的(Environmental)、社会的(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层面,其在范围上要比“绿色保险”更为广一些。

绿色保险更集中地强调“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绿色保险最直接的影响了ESG体系的环境(Environmental)层面的因素。绿色建筑保险是为适应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持和改善建筑行业环境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对涉及建筑行业的建材质量、建筑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系统质量与功率、工程质量、绿色性能、物理损害、信贷保证等风险保障方面,为转移风险提供的一些保险保障产品。

2.  绿色建筑保险的主要类型

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且市场投放程度较低,目前值得期待的、比较核心的绿色建筑保险产品主要有:绿色建筑财产保险、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绿色建材质量安全保险、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保险、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等。

(1)   绿色建筑财产保险

相较于传统建筑行业的财产保险,除了火灾与自然灾害等常规风险之外,绿色建筑面临更复杂、更具挑战的风险类型。比如,绿色建筑在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符合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的雨水收集系统、太阳能设备或在材料选用层面的要求不同[10]。这些结构设施使得绿色建筑风险因素更为复杂,超出了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业主或者承包商继续投保传统的财产保险,一旦出现事故,在理赔阶段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市场需要保险人开发专门的绿色建筑财产保险产品。

(2)   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

国外的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保障设计师承诺建成绿色建筑而设计的,考虑到国内绿色建筑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绿色建筑停留于纸面无法落地,因此国内很少有保险人承保此类责任险业务,特别是承保由于设计缺陷使房屋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目前国内职业责任保险一般仅限于承保绿色建筑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疏忽、遗漏造成设计缺陷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通常属于职业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需要借鉴海外市场的产品经验来开发类似的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

(3)   绿色建材质量安全保险

绿色建材是绿色建筑的基础性元素,如果绿色建材质量无法达标,一方面可能引起绿色建筑性能不达标,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人员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失。这两类情况可能给绿色建材供应商和绿色建筑开发商带来诉讼风险,前者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范围,后者属于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保险人可以通过开发绿色建材质量安全保险来将两者的保障范围结合起来,由绿色建材的供应商来投保,可将绿色建筑开发商列为附加被保险人。

(4)   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保险

可再生能源是绿色建筑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类系统除了要保障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之外,还应确保其功效和性能的正常。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太阳能光伏组件长期质量与功率保证保险”可以承保绿色建筑所用光伏组件的缺陷导致产品质量或发电率未达到其书面质量保证承诺而引发的相关权益人的索赔风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达30年,从本质上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该产品在帮助光伏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可为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绿色建筑的性能达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助于光伏产业和绿色建筑产业的深度融合。

(5)   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

绿色建筑发展面临着独有的绿色信贷发放与绿色建筑性能认定之间的时间错配难题,即绿色建筑在建设初期需要资金,因无法确保未来能够建成绿色建筑,无法在事前获得绿色贷款;建设完成后可以证明是绿色建筑时,已无资金需求。针对绿色建筑发展中面临的时间错配难题,保险公司推出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障绿色建筑的预定星级目标与实际评定星级之间的偏差风险。其运行过程为:在绿色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前,开发建设企业投保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用以向政府承诺;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将委聘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开发建设单位持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单可到银行洽商申请绿色贷款授信。在绿色建筑项目开发建设中,保险公司委聘的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风控服务,预判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设计的可落地性,识别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绿色性能指标与设计之间的偏差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在绿色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后,在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达到预定星级目标后,保单结束;如未能达到预定星级目标,保险公司首选维修改造,使其达标;如无法改造保险公司则对项目进行赔付。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具备的事前信用增进、事中风控服务、事后损失补偿的“三位一体”功能,有望在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中形成一种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模式[11]。

3.  我国绿色建筑保险的实践

绿色建筑保险这一概念进一步提高了建筑行业对绿色建筑的关注,对建筑工程在材料选用、外观设计、资源可循环利用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也随之上升,为鼓励绿色建筑的推广,国家在一些地方也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主要的试点产品是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

2018年11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超低能耗建筑的任务目标和7条具体支持政策。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意见有关低能耗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青岛在全国率先开展绿色金融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试点工作,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与银行以及保险、金融企业等对接,共同探讨绿色金融助推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模式。在中德生态园被动房住宅推广示范小区项目(二期)开出了超低能耗建筑保单,以业主单位为建筑物投保的形式,保证项目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性能指标,充分发挥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及增信作用,推进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障绿色住宅工程质量。

我国另外一个重点绿色建筑试点地区为北京,2019年3月底,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宣布全国首单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落地朝阳区。保险公司将在“崔各庄奶东村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的启动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行阶段,聘请第三方绿色建筑服务机构对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风险防控,确保标的建筑满足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星级要求。同时,在被保险建筑最终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绿色运行星级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采取实物修复和货币补偿的方式,保障项目方的权益,即通过市场化的绿色保险手段确保一栋商业建筑实现其预期的绿色运行星级标准。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试点外,2021年12月15日,天津首单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落地。河南建业集团对位于生态城内的“蓝海津誉”项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正式签订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以本次投保的“蓝海津誉”项目为例,根据合同的约定,该项目完工后需要通过评审并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若未能达标,保险公司将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进行绿色性能整改或给予补偿。保险公司在该项目中既是监督者,又是服务者,以市场化的方式助力绿色建筑的发展。

04
四、发展绿色建筑保险的法律对策

1.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ESG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缺少统一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且尽管我国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配套政策不断出台,但在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方面我国在法律规定上仍然比较空白,同时尽管也有相关环保指标和环境治理指标,但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执行力度。因此,我国应积极颁布实施统一的ESG及双碳政策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相应行为的有法可依,为绿色建筑保险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  加强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合规性审查

绿色建筑保险在我国还处于比较早期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我们需要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出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更多新险种,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绿色建筑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应尊重保险原理与基本原则,在保险监管部门近期加强保险产品合规性监管的大背景下,保险人应同时加强新产品开发的合规性审查。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绿色建筑保险产品以责任险居多,保险人需要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与《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规定开发有关保险产品,特别是注意避免违反有关“负面清单”要求。


[1] 施懿宸、包婕、梁楠楠. ESG支持建筑绿色化发展. 2020.

[2] 施懿宸, 李雪雯. 房地产业ESG表现分析及未来可持续发展趋势. 202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节“建筑节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等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等

[9] 如《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等

[10] 王玉玲、傅晓亮、向飞、解子昌:《绿色保险支持绿色建筑发展》,载于《建设科技》2019年第3期。

[1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绿色发展蓝皮书,p25-26.


END


作者 | 王民  刘伟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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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民 刘伟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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