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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属于普通劳动者?通过这几点看有没有雇主属性

梁伟权:著名劳资问题解决专家



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关注那些普罗大众的劳动者,你看整个法律的层面里面,都在研究按月支付工资。

那么我们高管现在年薪制度没有保障的,只能按照《合同法》来做,我们的工资结构里面,《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有没有最高工资?没有,这些都不在我们考虑之列。

所以我们就明显看到,这个《劳动法》有很多的漏洞,它只是关注了我们绝大部分劳动者,而且对于这份特殊的人群,是没有保障的。

而《公司法》恰恰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管控、解聘,内容都有,所以这两个法律冲突的时候,在目前的情况下,那当然《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因为他毕竟是个劳动者,因为法律并没有排除他们,所以解除的时候,还是要《劳动法》作为依据,那这企业就非常的被动。

所以很多人提出来,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我是举双手赞成,因为这是非常多的外面的经验,地区国家告诉我们,其实他真的不再是我们的普通劳动者,他更多的是,具有雇主的属性,也就具有老板的属性。

那什么叫老板的属性呢?公司高管人员的雇主属性:

1、公司高管人员具有指示命令权

最简单最显然有指示命令权,你们所有人都是他来安排工作,因为往往很多老板都躲在后面,这些董高监出来,他就告诉你,他是指挥命令权。

这他们就很明显,它就具有了雇主的概念,他这个代理人,因为西方有代理人制度,我们没有代理人制度,但是他一样具备有老板的这种指挥权、命令权。

还有身上的具有非常明显的经营方面的执行权,还有他的报酬,不是跟我们每个月拿到工资的,是年薪制度跟他业绩挂钩的。

我们最厉害的打工皇帝,过一个亿都有啊,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打工皇帝有的是啊,那比很多老板都要好,那凭什么他还叫劳动者呢?这个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些问题都看到,这种属性很典型,属于雇主型。

2、国外以及港台地区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的立法规定:

从国外我们也看到,关于高管的立法地位,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们的港台地区,其实都明确规定,这些人不是劳动者,他代表的是公司跟顾主的利益。

所以像德国的《劳动法》里面,董高监不属于雇主范围,他属于总经理,这些被任命的代理人合伙性。

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也把他们作为是代理,负责处理我们劳工的业务人,他属于雇主的代表。

还有香港的《雇用条例》里面,他也叫做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和代办人。
所以从这些案例里面看到,我们今后立法的趋势,会把这些受命于公司,具有经营管理权的人,纳入到雇主范畴,这是非常的合适的。

那如果我们现在《劳动法》不修改,还是把它放在劳动者,显然是非常的不合适,那么就算目前没有修改好,我们也希望建议。

像一个高管要离开企业,不能像普通员工一样,我提前一个月就走了,整个业务,整个链条,整个技术研发没任何交代,至少也要到半年以上,这样我们有个过渡,有个缓冲期。

这样才确保我们的业绩不受影响,我们的业务不受影响,同时我们也希望,对于高管的更换,要适用于《公司法》。

比如说:他的业绩不行,管理能力不行,我们可以通过《公司法》,通过董事会进行罢免,解聘他,这样才能保持我们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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