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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邦交志 第十一卷 上海租界

第十一卷 上海租界

光绪二十五年,上海开会议论推广租界事,议决要求北京各公使请其向清廷磋商。然清廷则以法人迫让墓地,有所芥蒂,不能遽允。而法公使则力主推广,非特欲西至徐家汇,且欲至黄浦江右岸,而英人抑之。法总领事赴宁与江督就商开辟租界事,英人以军舰二艘随之赴宁,助刘坤一与法人争。适卑尔司福亦低宁,痛陈法人要求之过甚。英公使复得其本国训电,命其勿允华人推广租界,苟不获已,则允法人推广至徐家汇,以为和解地。法人亦恐操之过急,转不得推广,乃拟得徐家汇地,以为收束之计。且知英人必不干涉其西行也,因西向开辟公馆马路,以防他国侵入。复筑宝昌路,直达徐家汇。而法租界所得之地转广,是诚非初愿所及。时租界面积,已三倍原数。盖初只一万六百零八亩,而今则增至三万二千一百十亩矣。时德人方要求另辟租界,后见租界日广,遂与他国杂居。万国公共租界,即于是始。

公共租界,面积计共三万二千余亩。俗所谓英租界、美租界是也。惟英界、美界,为前清光绪二十五年以前之名称。至是年西辟泥城桥以西至静安寺路,东北辟虹口迤东之地,以迄引翔港,由各国公使议决,将旧时英、美租界并东西新辟之地,统名曰“公共租界”。此租界名称之沿革也。

法工部局巡捕房之编制及组织,与昔日之英、美界,现在之公共租界,尚无大异。其界内行政及工部局议决章程,大致亦多模仿公界。如租界停止烟间,公界以两年为限,每半年抽签一次,停闭四分之一,而法界则缩短期间,以半年为限。若抽签及同时停闭尽净,则一也。烟禁以十年为限。上海广东为条约上最后禁尽之地。兹公界于五年夏间,将土膏各店按照停闭烟间办法,分期抽签。法界则于前数日接踵举办。此两界行政之互相规仿也。至去年推广新界,当道有鉴于旧界之几同割让,于新界约中颇能注意。又特别加入华董两名,俾华人有参预界务之权。然亦只限于新界。若旧时之法界一切界务,则华人仍无权过问。

上海市政,分内陆与租界为二。内陆市政,又分南市与闸北为二。就现制论,工程及捐务,统归工巡捐局主政,而警政则归淞沪警察厅节制。至租界市政,现时只有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两界之上海市制,为吾国内陆之先导。民国五年之冬,公共租界办理选举。各国以参预界务之故,颇有选举竞争,而住沪日人报纸之鼓吹尤力。盖日人于上海租界,历史上本无特别势力,故工部局董事员额向无日人。甲午以后,国际地位骤列一等。欧战骤起,协约国方面思有以剥夺德人在沪之权利。爰于工部局董事中,撤除德人原有之额,而以日俄当选人代之。独我中国以租界之主人翁,何反不能与于选举与被选举之列?按租界之有工部局,犹吾国城镇乡自治之有自治公所,管理租界行政事宜,固完全为民选机关也。局内有总董一员,董事十一员,分配于英美德三国人。而英员占多数,次美,次德,若其他各国,则合得一员。此为光绪二十五年合组公共租界时所定之章程。当从前英、美两界未经合并之先,两国各有分组之工部局。然近于私人间之集合,不遇自治刍形耳。闻当时界内举办各事,悉由选出之董事,自行集款筹办。及效力已著,则复由董事以私人名义售归局中,而收其余利。此为从前工部局内部之组织。及公共租界成立,工商流寓日以繁殖,收入增加,规模大备。今则全界电灯厂,且该局营业。至华人退出市政范围之外,历史上尤有特别原因。当英、美界分立之时,市政组织既完全为自治性质,外人本无摈斥华人之意。惟彼时大多数华人心理,以闭关主意为原则,故于彼方私人及团体间之行动,吾人乃漠然无所动于中,一由政治观念之谬误,不屑参预,一由政治观念之薄弱,不知自治为何物,与选有何权利。迨光绪中叶,工部局之组织日有进步,势力愈见膨涨,而华人知识亦较前稍进。彼时中西情势虽仍隔膜,尚未情见势绌,故双方有互相提携之必要,工部局于是有华董名目之设。该局董事,在西人间有规定之国籍员额,尤有繁重之选举手续。而吾华人列名该局之董事,既非由正当之选举,且对于该局之性质责任,仍属不明。则偶任华董,不过视为名誉之荣事,借以增加若干商业上之信用而已。其不能称职可断言也。洎公共租界成立,局务扩充,规模逾进,而华人则完全退处于无权。

工部局会议,以法定人数多半之意见取决。及议案确定,公布实行,即成为界内一种法律。盖以公意所在,除服从外,无反对之余地。昔年工部局创办界内电灯厂与商办之自来火厂,有绝对的利害关系。且自来火厂总经理某即系工部局之议董,乃绌于大多数之公意,仍赞同局办之原案,置私人营业于不顾。此一例也。

租界收入,无过于捐项。公共工部局将租界电灯厂收归自办,则为公营业之一种。提蓝之西牢,创于一九零五年,其款即由新辟租界年捐盈余项下拨用。现时工部局进项,仍以捐项为最巨。捐项种类以时计算者,有月捐、有季捐、有年捐(三个月为一季。此公界之例。若法租界,则每两个月为一季,故每年收季捐凡六次。至年月以阳历计算,则与公界均同)。以物类计算者,有地皮捐、码头捐、房捐、各种营业执照捐。积久奉行,亦尚相安。

公共租界工部局之预算,分岁入、岁出二项。而二项之中,又分为经常与临时:

一、经常岁入与经常岁出:一九○五年度,岁入三九四七五七○两,岁出三六一三五七五两。

二、临时岁入与临时岁出:一九○五年度,岁入九四一一一○两,岁出九三八二二五两。

经常岁入之科目:

(一)地租;(二)房捐;(三)码头费;(四)营业费;(五)公有财产使用费;(六)市营事业之收入;(七)其它。

经常岁出之科目:

(一)义勇队费;(二)消防队费;(三)警察队费;(四)卫生费;(五)土木费;(六)教育费;(七)杂费;(八)其他。

临时岁出之科目:

(一)架桥费;(二)护工程费;(三)排水费;(四)土地;(五)建筑费;(六)游园地;(七)道路修筑费;(八)其他。

公共租界警察,一年约费八九十万两。干部为英人,下级多采印度人及华人。虹口有日人三名,充通译兼侦探。

中央警察署、在工部局内,属于参事会。捕头为英人。据一九一四年之报告,西捕二百八十四人,英人占多数;印捕五百七十二人;华捕一千一百八十七人,此外华人之充书记翻译者二百四十人。本署三课:(一)监督课;(二)交通课;(三)搜索课。

前记各项职员,分布于左列各警察署:

(一)中央;(二)北四川路;(三)老闸;(四)虹口;(五)西虹口;(六)汇山;(七)杨树浦;(八)戈登路;(九)哈尔滨路;(十)静安寺路。

此外会审衙门因执行警察事项,派西捕十二名。

警官员额,于一九一二年末为一千九百四十五人。约计对于人口,每二百七十八人为一人。

法租界警察属于参事会。总捕房即本部,在洋泾浜大自鸣钟桥。又东区在小东门,西区在宾昌路,卢家湾在斜桥,宝建路在徐家汇。监督署附属卢家湾。职员除总巡、副总巡、总稽查、侦探长各一人外,巡捕六十人,安南捕二百名,华捕二百五十四名,法探七名,华探五十名。

公共租界及法租界内之中国人数:公共租界共有华人六十二万零四百一人,法租界共有华人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五人。今将公共租界内人数,分省列表如下(一九一五年):

江苏   230402人  浙江   201206人  广东    44811人    安徽    15471人

湖北   7997人    直隶   7211人    福建    5165人     山东    5158人

江西   5353人    河南   2481人    四川    3244人     山西    2135人

湖南   2798人    贵州   944人     陕西    1424人     广西    1464人

云南   1025人    甘肃   926人

按公共租界分中、东、西、北四区。所寓华人,以北区为最多,计十五万一千五百六十二人。次为中区,计十四万一千四百二十三人。又次为东区,计十三万八千九百五十六人。末为西区,计十万零七千二百七十四人。尚有八万一千一百八十六人,则分布于洋行、厂所、村庄、茅屋、轮船、小艇之间。兹将今次及前五次所查总数罗列于下,以资比较:

一九一五年    620401人

一九一○年    488005人

一九○五年    452716有

一九○○年    345276人

一八九五年    240995人

一八九○年    168129人

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之各国侨民总数(一九一五年):

国  籍    公共租界    法租界    总  数

日  本       7169       218      7387

英  国       4822       699      5521

葡萄牙       1323        29      1352

美  国       1307       141      1448

德  国       1155       270      1425

俄  国        361        41       408

法  国        244       364       608

西班牙        181         4       185

丹  麦        145        33       178

奥  匈        123        27       150 

意  国        114        55       169 

土  国        108         2       110

瑙  威         82        27       109 

瑞  士         79        35       114

瑞  典         73        10        83

荷  兰         55        23        78

希  腊         41         7        48 

波  斯         39                  39 

高  丽         20                  20

比  国         18        32        50

罗  国         16         2        18 

埃  及          8                   8

阿美尼亚        5                   5

腊丁美籍        5         4         9 

孟  国          2                   2

布  国          2                   2

印  度       1109        18      1127

杂  类         13       364       377

总  数      18519      2405     20924

上列总数,较前五年增多五千九百十二人。其中所增最多者为日本,共增三千九百二十一人。查一八九○年日人寓公共租界者仅三百八十六人,一九○○年为七百三十六人。相差十年,数已加倍。此后来者日众。近十年内,增多三倍有余,亦云速矣。英人以近五年内,约增千数百人。然因年来归国从戎者逾五百人,故当调查时,仅增七百三十一人。此外美、德两国,各增四百余人。所减之国,以法、葡为最多,各一百五十八人。法因欧战影响之故,葡人来者不减于前,特以多向他国领事署注册,故反较少。此外增减者,九十人至数人不等。按公共租界之华人,前经宣布共六十二万四百零一人,加以外人一万八千五百十九人,共六十三万八千九百二十人。法租界共有华人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五人,外人二千四百零五人,合计之为十四万九千人。故两租界上年所寓外人民,共有七十八万七千九百二十人。若加以遗漏之数及华界户口,则上海一埠居民实数,当在一百五十万人左右也。

《密勒报》云:美国圣教书会海克司博士近在洛脱俱乐部演说,谓于一八七三年莅沪,当时租界上西式房屋仅三百九十间,一九一五年,增至三千九百二十九间。二十三年以来,租界上房屋新造者,约有十万间。一八七三年,租界上西人一千六百六十六人,华人七万五千人,今日华人约增至八十万。又一八七三年英法租界城内及浦东等处,统计华人约二十五万人,今日陡增至一百六十万云云。

    上海租界(以下录王揖唐《上海租界记》)

宣统元年,外人扩充租界之意初未中阻。闰月初一日,租界纳捐之外国人于午前十时续议年会未了各议案,首议第八条。此次会议时须准工部局将铁路与苏州河间之地,由广肇山庄起至虹口公园止,一律圈入租界,请纳捐之地权,权与工部局,力持一到底,勿令稍松。工部局董事兰德尔君宣言:“推广租界一事,非以扩充租界为主义,实因无数之困难,逼令吾人出此。但此事非工部局之事,乃吾等政府驻京公使与政府之事,当案一八九九年推广租界之法办理。查当日推广租界之时,本由南洋大臣刘坤一将界线定妥,允准推广之后,始宣布于年会,前非由纳税西商列入年会案之内者。今诸公须知工部局并非专以图谋推广租界为事,工部局实不欲以此事逼我驻京大臣等。知此事为上海公众赞成之急务,而使工部局为之者。今诸公对此案立论之前,注意此次所谋推广之地两段,举其面积核之,实为极小之地耳。如第一段所谓闸北者是也。其地参差不一,围于租界三面,至第四面侧为沪宁铁路,围租界参差不一之界线,已见沪宁车站之处。至于第二段,右角上为虹口公园,虹口公园起,必能觅得极好之界线。铁路之东,毗连北四川路之间,所推广者亦属有限。至于推广租界之原因,如前列之第一段即闸北者,现由华官管理。其法中西参半。虽设警察,并以新式之军械给巡士,奈此等巡士素少训练,均不胜巡士之职。工部局捕房巡捕,时与冲突者,因起于此等不称职之巡士也。今上海一隅,行政之权,已分为三,即公共租界、与华界是也。今华官经营闸北,分行政权为四处。察其原意,无非欲限外人扩充租界之外交。若其官于卫生及警察等事,办理不善,于租界极险。总之欲去目前不合理之事,及推广租界一切之困难,请诸公同心合意,赞成此事。请由各国驻京大臣向华政府交涉可也”。闻者鼓掌称善。慕沙君起而赞成兰德君之言,于是定议。

上海绅民及寓居上海之各省绅商,自闻西人决计欲推广租界后,即于闰二月二十一日齐集明伦堂会议此事。公推叶棣华君为临时主席,王行才君演说。略云:“英国既推广租界向北,法国必推广租界向南。外人势力日广,不但上海一隅受其影响,且沪宁铁路归入租界,将来赎归之后,必蹈胶济铁路覆辙。且从此蔓延长江流域,所谓天险将尽失矣!”嗣经张醒石、唐子瀛、陆松侯各抒意见,均谓亟应极力抵制。复经沈缦云宣告:“顷据某君报告,驻京公使于推广租界一事,催外部答复甚急。并有愿于租界内给与华人议董权利之说。并闻外部曾将此意电询江督,幸江督端氏深知华董之万不足恃,租界之万不可再推广,电复外部。恐外部于华董之果能有权利得公益与否,尚未深悉。吾等今日当先撮大概电陈外部,然后痛切辩论,备一公牍,专差人都呈递,务期达此目的。诸君如以为然,请举定起草员先拟公电,大众磋商。将来应如何为政府后盾,尚可从容缓议。总之,此事为我江苏全省关系,即为中国通国关系。我等当静候外部主持。诸君以为然否”?众皆赞成。当举姚子让、沈信卿为起草员,遂散会。

附主席报告稿:今日因推广租界问题,特开大会。查上次推广租界,早经前江督刘忠诚公声明,不得再行推广。乃几何时,复有推广之意。考其所据理由,无非以租界相接之华界卫生、警察,种种不善为言。其言之不足信,已由沪道辩驳。即如所言,租界无论推广至何地步,必有与华界衔接之处。上海除东距大海外,其南、西、北、三面,无一非人烟稠密之地。将来处处可以借口,推广二字,有何底止?且此次之所谓推广,浑称沪宁铁路南首、西首之地圈入租界,漫无限制,尤骇听闻。且默窃其意,直欲如俄国东清路线管辖旁地之例,以处沪宁。则其觊觎者,又不在此区区租界而已,六属皆将受其影响者也。工部局既以此怂恿驻使,驻使竟以此要求政府,至所谓租界之急欲推广者,系公众要求,非若向中政府要求物件,可以他物更代云云。不成理论之语,肆然形诸笔舌。此为可忍,孰不可忍?我外部驳拒于前,意必能坚持于后。但闻近日驻使催外部答复甚急,并有愿于租界内给与华人议董权利之说。关于本年西历三月二十九号工部局第二次答领事函中“无论何种意见,能与本地华人公共有益者,本局自当加意谨慎研究”数语,可知此说实非无因。甘言为外人惯技。历年外交失败之故,靡不由此。万一外部为所摇惑,稍一松劲,后患何堪设想!微论所谓议董权利云者,不过哄我之虚言。即令实行,而以大易小,亦殊得不偿失。诸君勿谓租界在上、宝两邑界内,仅上海与宝山有关系也。租界逼近车站,将来沪宁赎路之后,扼吭受制,亦成废路。此种关系,实为江苏全省之关系,亦即中国通国之关系。事机急迫,稍纵即逝。除两次电求外部始终坚拒外,吾国民当各竭心思,设法对待。须知租界所及,主权尽失。利害攸关,不容坐视。方今预备立宪时代,万事取决舆论。苟我国民确能为政府之后盾,众怒难犯,政府既显有所恃,即外人隐有所慑,当不致挽回无术。但究应如何文明抵制,如何力戒暴动,此实今日所宜急急研究之事云云。

    附录公呈外务部电

英使要求推广公共租界,业由上海绅商电请力拒。今日沪上开会,见报载有数华董,无补万一。而目前所议推广之地,适当沪宁路之起点,为全省主权关系,亦为全国利害关系。非坚持到底,后患甚巨,务请大部始终力争,以保主权而慰众望。除具呈外,合亟电闻。上、宝绅民暨旅沪各省绅商等禀。

     照录沪人最近发表之《修正租界章程》(草案)

第一款  划定租界四址。

上海公共租界,于前清光绪二十五年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两江总督刘所派之委员暨上海县,会同工部局首董商订推广之四址为:

北:苏州河(即吴淞江)。自小沙渡接连泥城浜处之西约七十码地方,由此处朝北到宝山、上海两县之界线,由北界线一直至相连虹口港地方,由此处朝东,至顾家浜口。

东:黄浦江。自顾家浜口到洋泾浜口。

南:洋泾浜。自洋泾浜口至接连泥城浜处,由此向西南大西路长浜之北首处路,并向此处路直接静安寺镇后面之五圣庙。

西:自五圣庙一直朝北,至苏州河小沙渡地方。

虹口租界四址,于前清光绪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国地方官与各国领事官所派之员,会同商订上海吴淞江北首虹口地方之租界四址如下:

自苏州河(即吴淞江)北首,即二十七保及二十五保交界地方,立第一号界石。再由此处朝东直线至西穿虹浜,立第二界石。再由此处朝北,从相连第二副号界石起,沿西穿虹浜南岸,至第三号界石,即在锡金公所之东南角。再由此处直线向东北,至第五号界石,即在相近界浜地方。再由此处沿向外之湾弓式线至第五号界石。再由此处向东,直线至第六号界石,即在界浜南岸,齐北河南路之西边。再由此处向东,穿过北河南路,沿宝山、上海两县之界线,立第七、第八、第九号界石。其第九号界石,系在美国领署注册第五百九九号地之东南角。由第九号界石起,向东直线至第十号界石,即在美国领事署注册第一千八百八十五号地上。再由此处从相连第十一号界石之第十一副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十二号界石,即在虹口港之东岸。再由此处直线向东,至第十三号界石。再由相连第十三号界石之第十四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第十五界石,即美国领事署注册第六百十七号地上。再由第十五号界石相连之十五副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北,至十六号界石,即周家舍村并相近东尽之处。再由相连第十六号界石之第十七号界石起,直线向东,至十八号、第十九号界石。其十九号界石,系在圆通寺前小浜之东岸。再由相连第十九号界石之第十九副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第二十号界石,即在马风浜之北岸。再由相连第二十号界石之二十一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第二十二号界石,即在西薛家浜村庄之东北尽处。再由相连第二十二号之第二十三号界石起,直线向南,至第二十四号之第二十五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第二十六号、二十七号、二十八号、二十九号界石,系在相连英国领事署注册第一千九百十一号地之东北角。再由相连第二十九相连之界石第三十号界石起,直线向东南,至第三十一号、三十二号、三十三号、三十四号界石。其第三十四号界石,系在徐家宅村庄北首杨树浦港之西岸。再由此处沿杨树浦港至黄浦江,再由此处沿黄浦江至苏州河口,再由此处沿苏州河北沿止。

以上两段租界四址,由上海交涉使会同领袖领事,于订约后三个月内详加厘正,绘图列说,以凭遵守。上列租界之址与中国境毗连之处,应筑界路一条,由中国警察与租界共同管理。其未筑成之界路,由中国之工巡捐局会同公共租界市会筹款建筑。其跨河之桥梁亦同。

吴淞江(即苏州河)不在租界之内,归中国地方官遣派水警管理。所有南北岸之线,将来测勘河身,会同划定之。先修建驳岸或码头,不得填出河外,淤塞河身。

租界之内不归市会管理之地,开列于后:

一、中国国家公用之地,及春申庙、天后宫、下海庙、鲁班殿、静土庵。

一、与中国有和约各国专为国家公用之地。

第二款  市会之权限及纳捐人会议。租界之内,设立市会。其办事权限如下:

一、抽收马路、码头、房地以及各项之捐。

二、与造租界内各项应办工程,及常年修理之事。

三、租界内各项应办工程,整治清洁,设立路灯,储水洒地,开通沟渠之事。

四、租界内教育事务。

五、租界救火、防疫、检毒、卫生等事。

六、租界救贫事业。

七、设立警察,稽查街道,清查户口。

八、筹备市会公用基地房屋或租或买等事。

九、筹措市会应行延请雇用之办公上下各项人役月支公费。

十、筹设公众娱乐及游戏之公园。

十一、发行市公债。

增加市民之负担及应办各项事务,须由市会董事制定预算决算,交纳税人会议,以纳税人会议出席过半数之通过,方能施行。其未经通过者,按照上届预算办理。

纳税人会议,于每年三月间由市会定期召集。但须于二十一天以前登报广告。

纳税人会议职权如下:

议决公共租界内一切单行章程。

议决界内之预算及决算。

议决市税。

议决市债之募集及市会有负担之契约。

第三款  市会董事权限如下:

一、有行使本章程所规定各项职权。

二、有提议预算决算及各项章程之权。

三、有召集纳捐人临时会之权。但须将应议事件,于十日前登报声明。

第四款  市会董事之选举。

凡市会董事,应由各执业租主、业主及有权议事人,照第二款会议按后开章程选举之。董事额设十五员。

第五款  董事之预选与决选。

凡例得有权议事之人二名,可预选合格者一人为市会候选董事。预选人须在预选票内署名签押,并取具候选人之应选书,于选举董事期之日以前送交市董选举委员接收。市会于收票限满之次日,将预选候选人名登记清册,榜示于公众共见之处,并刊入中西新闻纸内。市会派委员六人,专司选举之事,在择定收票处所设定,接收选举人决选授票。此项决选票刊入预选候董事姓名,由市会委员按照选举人名册,发给各到场选举人,就票载候补董事人名加圈决选。每票加圈人名,不得超过十五名之定额。并各在票上署名签字,投票入匦。

投票事宜,限两日办竣。每日自上午九时起,下午五时止。于限满之日,由市会另派开票委员十二人,开匦检查票数。以得票最多者十五名为当选董事,榜示公众。以次多数之十五名,为候补董事。

一、住居租界华人或外人,具左列资格之一者,均有选举权及议事权:

(甲)所执不动产,价满五百两以上者。

(乙)每年所付房地捐项,照市会估算满十两以上者。但各执照费不在内。

(丙)赁住房屋,照市会估算,每年租金在五百两以上,而付捐者。

一、住居租界华人或外人,具左列资格之一者,有被选举为董事之权:

(甲)每年所付房地各捐,照市会估算,满五十两者。

(乙)赁住房屋,每年租金照市会估算,满一千二百两者。

前项所载执业付捐均须自己出名,而名下应付各捐毫无蒂欠者,始为合格。

凡有选举权、议事权者,每一公司行号或一居户,凡数家合租一屋,不得以一居户论,不得过一权。凡有选举权及议事权者,由市会于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详悉调查,编造名册,并宣示公众。如有差误,于十日内函请更正。

第六款  市会董事任事限期。

市会董事任期一年。在任期内经手帐目,于年会核准报销后,将任内一切收支款目,移交董事接收。新任董事于第一次会期,即公同选举总董、副总董各一人。一年为期。凡会议之时,正副总董缺席时,由各董事公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七款  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之时,可否相等,则以主席之票加入。

凡有过半数之出席。方可定义施行。

第八款  纳捐人临时会议。

遇有特别事故时,凡执业租主、业主及有权议事人一百人以上之同意,均得随时订期召集纳捐人临时会议。会期及议案,须先期十天宣示。临时会议时,租界执业租主、业主及有权议事人,至少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到会,方可开议。有权议事人离境时,得给据托人代办。

须有到会人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议事时,临时公推一人为议长,决议必由议长交市会董事执行。

第九款  决算。

市会凡一切收支款目,应遵本章程第二款所定,年会时交纳捐人会议通过方为有效,仍将决算清册用华、英两种文字刊供众览。

第十款  公布收支款项。

市会董事须将一年中经手收支各款制成清册,于年会十日前公布公众,但所有应收应支各款,不得逾年会议决及临时会议决者。

第十一款  任用员役。

市会员役受市会董事之指挥,办理应行事务。其名额薪工,均照预算案支给。任免之权归诸董事。

第十二款   市会职员被控之责任。

市会董事及一切办事人等,因办理市会事务确系遵章而被控者,其一切责任不归于本人,因而需用款项,均由市会公款内支付。但非遵章而被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款  市会诉讼及特别公堂之组织。

市会可为原告或被告,均由市会总董出名,或用上海公共租界市会出名。所有诉讼人应享之权利,应尽之义务,市会一体享受之、负担之,毫无区别。惟将应受之责任,专归于市会之产业,不与经手之董事及总理人相涉。

凡控告市会及其经理人者,由有约各国领事官及中国审判官,会同组织特别公堂受理之。由呈诉人呈请本国官长,一个月内邀齐各国领事及中国法官,推出三人组织特别公堂审理之。但呈诉人国之官长,必须推出一人。

第十四款  租地及购地之法。

凡在所定租界限内,有人欲向中国业户、西人租户购买或转地基、置买房屋者,须遵照章程后开规则办理。西人永远租地,或华人自行购地,必查无关碍,方准原租主、业主商定价值。西人禀明该管领事官,华人禀明上海道尹,呈出原租主、业主所写永远租契或卖契,一式两纸,绘图一纸,画出地形,详载四址。领事官即据与转送上海道尹衙门,查明所购之地事俱妥当无碍,然后加盖印信,移还给执。其华人买主迳呈道署者,即核明盖印,迳行给执。该地价值,即可照数付清。若所租或所购地基内有墓坟厝柩等情,或迁葬,或搬让,必须临时商办。因中国例,此情节不写入租契或买契之内故也。

第十五款  租地、购地及典押地产,均须注册。

凡遵照以上列章置业立契,事竣后限一年内西人租主持赴该管领事衙门,华人业主持赴上海道尹衙门注册。以后如有典押各情,亦须于一月内赴该管官署注册。

第十六款  转契亦须注册。

凡转租、转卖地基,须在该契原注册领事署或道尹衙门呈明。其得主亦须赴该管衙门注册,并由领事官或道尹通知市会。

第十七款  立分界石碑。

凡租地或购地之四至,必经中国官员、该管领事督率办理,竖立分界石碑。将编成号数,用英、汉文字合写,刊刻明白确实。预订日期,届时由该管领事或道尹,派人传同执业租主、亭耆、地保、原业户等偕往,查与道路界限均无违碍,方准将分界石碑竖立,以免将来因此争论,致启讼端。

第十八款  限期完纳年租。

凡中国业户自行执业或租与西人之地,于中国宅地税法未施行前,每亩应完纳税银或年租银币大洋一圆五角,限于十二月十五日预将明年地租全行照完。如有迟延抗缴等情,即由上海道尹函致租界公堂或该管领事官,向执业之人追缴。

第十九款  建造房屋之取缔。

市会设定造屋条规,以便稽查新造房屋之墙垣基地、屋顶烟囱,是否坚固、足以御灾、留出空地,清气能否流通,沟渠坑侧及堆于垃圾处所是否合式,至不宜居住之屋,或应永闭暂关等事。各租主建盖房屋,须先将图样交市会查阅,工作时派人勘视。如造屋违式,可以饬令拆去,或改造式样。

第二十款  坟墓。

租界以内应行专择合宜地方,为西人建造坟墓之需。至西人所租基地内,如有中国原业户坟墓,非与商允,不得擅行迁去。所有未迁之墓.,亦准原业主随时查视,届期祭扫。总之,租界以内,不准再行于基地上埋棺厝柩。

第二十一款  让出公用之地。

凡在租界以内已经业主、租主让出作公用之地,如道路涨滩之类,专作公用,不得另作别用。即将来置买新地内,如有涨滩,亦必凭照此章让作公用,以备推广开筑公用之路。由市会于每年一月拟定所开新路,交由纳捐人会议议决。

转租基地内,如有续涨滩地,及应开道路之地,必由承租人照章让出,作为公用。

凡照章让出及作公用之地,除由纳税人会议议决,允将该地给还原主收回者外,不得由原主自行收回。

凡市会拟作公用公路之地,应绘图样宣示。各该业主、租主于图据未宣示以前已经管业,或虽已承租而尚未管掌者,限三个月内准时将详细情形及不应遵让之处,函报市会,或诣会面陈,或托人代诉,听候市会核断。倘逾限已四个月及图样宣示一年内,并已将该业主、租主所陈核定,而仍行抗争,即由市会函请后开选立勘估之地值地产董事公同核断。估给地值及屋价,如再不遵,由该业主、租主向特别公堂呈控。勘估地值之地产董事,须选立三员。一员即于西历每年正月十五日以前由市会会议派充,一员由纳税人在每年纳税十两以上各业主、租主互选,一员由房租每年在五百两以上各户互选之。即与选举市会董事之日投票选举。于选举前七日,由纳税人纳捐人二人各推候补地产董事宣示大众,俾可投票。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之地产董事,次多数者为候补之地产董事。董事均于每年出捐人会议之次日莅任办公。一年满期,须将任内经手未完事件料理清楚,方可交卸。凡在公局支领薪水之人,不得选派为地产董事。董事公费,由公款内提给。酬劳之项,由市会预定,或照办事久暂核付。

第二十二款  违背租界章程。

违背租界章程者,其罚例有二:一、罚金不得过三百元;一、羁押不得过六个月。如系外人,市会送交该管领事核办。若系华人,或无领事管束及无领事裁判权之国人有违章情事,由市会交由会审公廨核办。如所犯之罪在违背本章程以上之刑事案件,及民诉讼应归上海审判厅办理者,会审公廨不得讯判。

第二十三款  控追欠捐。

倘有人不肯付捐,即照此章所收之各项捐款,□及不遵缴罚款,即后附规例内各犯例之罚款,□由会或所委之经理人投该管官署控追,俟奉准后按律施行,以便将欠捐追回。若欠捐人系属货主,无从查寻,市会即诉该管衙门,判决后即将该货□另行设法,将欠捐追回。若查系房地业主,即酌取其产业名下若干,以足抵其欠捐之数为止。

第二十四款  追缴规例内罚款。

凡违背附规例内应罚各款,或不付执照费,市会均可投票该管官署控告。该管官署查明属实,即饬犯例之人遵缴。或付出罚款,或存项充用。并饬将讼费付出,即公局控追犯例人罚款所费之项,或云堂费。均由该署按律办理。至按此章之□现在已定将来酌定□规例内一切罚款等项,均登记簿上,以资充裕,而便照章支用。

第二十五款  修改章程。

此项章程。将来如有更改、增添,或所载语言所给权柄等项有可疑惑之处,即由各领事或中国官厅会同商拟。必俟各国公使及中国政府批准,方可规定。

第二十六款  用语释例。

本章程所称执业租主,指外人租地者而言,业主指华人原业主或新购地产者而言。纳捐人,指第五款有选举及议事者而言。称租主,有时所指第八款有权之义。本章之上海道,即指现在之上海道尹。及以后继承该项职务之衙门而言。又本章之上海审判厅,即前之上海县衙门,及今上海地方审判厅,或将来继承该项诉讼之衙门而言。本章所称工巡捐局,即现在办理工程事宜之局所,或将来继承该局之机关而言。

    自开商埠

自开商埠,为变相之租界。不过租界为外人之原动,而自开商埠则我国之原动耳。原动力既异,则办法亦不能无异。中国租界以上海为最巨,租界中外人政治上之权力亦最大。行政事项,均由外人主持者无论矣,即司法方面之审理词讼,名为由华官主政,除革命后公堂内设立检察处长,管理行政事宜,华人以民事涉讼,亦均由各国领事派员观审,且名为观审,实际无殊会审,为民国新例外。即在前清传提各票,非由领袖领事签字,不能在界内捕人。而违警案及刑事案,一律归捕房解廨请究。开庭时,由英、美、德三国领事轮流会审。人但知外人在中国有领事裁判,不知在上海租界并有混合裁判权。中国租界不止上海一处,固未可以上海租界概之各处,然而租界政权之落于外人,则全国一而已。若自开商埠,则差胜矣。论其性质,本无异于租界。故外人得以开设商店,而各国亦复派驻领事。惟领事之权,仅限于裁判本国驻埠之侨民,至此外商埠中之行政及华人相互事宜,外人概不能有所于预。简捷言之,租界政权在外人,自开商埠则政权尚在本国也。此与租界相异之点也。其与吾国原有商场相异者,则有最显著之二事。一为原有商场不设海关,一则原有商场不准外人营业。即条约所载“内陆不准开设行栈”。内陆云者,其初不过对于租界而言。自有自开商埠之一例,则内陆又别于通商口岸而言。盖租界与自开商埠,均为通商口岸,则均非内陆可知。此与自开商埠异者一也。海关为经征国际货税之机关。论商税之原理,国内通过,自无科税之可言。然自前清咸同间以兵事筹款,国内创办厘金迄今未知能革,于是国内输运之货,其由轮路装运者,稽征之权,亦委之海关。然其初亦限租界也。自开商埠之例行,以兼容外人之故,则必有土客各货之输进输出,而稽征之海关,因亦建设。原有商埠则无是也。此其与自开商埠异者二也。盖从积极方面言,日本当互市之初期,欧人东来者,何尝不以威中国者威日本?故日本在昔之居留地,即我国之租界然。试问今日日本尚有租界乎?以何种政策而达取销之目的乎?佥曰:“由自开商埠始”。则自开商埠,宁非收回治权之一大动机乎?更从消极方面言,则中国自开商埠,处于被动而非主动,名为自开商埠,实则保全领土之代名词耳。故中国自开商埠愈多,就第一时期而言,则外力侵入之地愈广,就第二时期言,则国际均势之局愈危。领事裁判权,非有特别条约,无由发生。故各国之有领事裁判权于中国者,俄以雍正五年之《恰克图界约》(见该约第一款),英以咸丰八年之《中英续约》(见该约第十五款),美以咸丰八年之《中美条约》(见该约第二十七款),德以咸丰十一年之《中德条约》(见该约第三十九款),日以同治十年之《中日修好条约》、光绪二十二年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二款复声明之。往昔中国原有领事裁判权于日本,以《马关条约》而消灭焉。欧美诸国,在日本之领事裁判权,均经日本先后订约收回。日本之收回领事裁判权,先例具在。顾手续程序搜采故实,尚未得其翔实。兹先就日人某氏所著之《撤回历史》译述如左。倘有当于参考,亦有佞所厚幸也。 

新条约实施之结果,废止居留地制,领事裁判权同时撤回,内外人民均支配于日本法律之下。所谓领事裁判者,居留人民不服其所在国之法律,由该国所派领事裁判之谓也。此领事裁判决权,实三十年来我国法权至大之伤害。及新条约缔结,各国始撤回此不正当之领事裁判权。其规定于《英日条约》者如左:自本条约实施之日起,所有两缔盟国间嘉永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即一八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约定、庆应二年五月十三日(即一八六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缔结之政规约定、安政五年七月十八日(即一八五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缔结之修好通商条约及一切附属诸约定,诸条约及诸约定,一概作为无效。大不列颠国于日本帝国所执行之裁判权,及关于该权又其一部分大不列颠国臣民所享有之特权无豁免等,自本条约之实施之日起,不另通知,完全消灭。至裁判管辖权,本条实施后,由日本帝国裁判所执行之。

日本之先例既如彼,考暹罗国之设国际法院,亦是收回过渡时代之最良办法。此项法院,原为该国北境有英籍、法籍各人族而设。英政府已将英籍之原、被告全归该院审理。所有法官,不但由暹罗政府选派,且即以北省审判厅兼任。惟遇有英国当事人案件,得由英领到案陈述意见。近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进行,已将该法院推广及各行省。其在北省之法人,无论原告被告,亦归该院审理。盖法国已承认暹罗上告院有管辖法国人不论原被告之案件,即系将法国一部分领事裁判权退还暹罗。至一九零七年条约,又进一步竟将法国籍之亚洲人诉讼,完全归暹罗审判厅审理。最近中美新闻社译《密勒评论报》云:中政府与外交团关于收回上海会审公廨,及推广租界两问题之谈判,现已停顿。中政府必欲公厅主权完全无条件收回,而闸北一部分划人租界,亦不承认,故此两问题迄未解决。上海中国商民要求租界内参政权,前派代表来京,向外部陈述意见,请政府予以赞助,不达目的不止。否则,将拒绝纳税。现此等代表甫返上海。又据沪电称:租界商民拟乘朱尔典公使莅沪之机会,公推代表谒朱陈述一切,俾朱表示同情,使上海《地产章程》得以改革。假使外交团允许上海华人得于工部局参预政治,则公廨、租界两问题,或得早日解决,未可知也。记者请乘此机会,略述会审公廨之历史,或为读者所乐闻乎?查公廨之设立,发起于哈雷巴克斯爵士,时在一八六四年。公廨原设在英领事署内。前清时正会审官由中国政府委任,审理一切华人民事案件。其牵涉洋商之案,则由该管领事派员会审。其刑事案件关涉利益者,亦由洋员会审。先是一八六八年订《洋泾浜会审章程》,规定租界内一切法律事件之办法,另有关于手续之章程十条。惟施行既久,渐失原旨。一九零四年北京外交团领袖奥国公使提议修改,亦无结果。一九一一年,革命事起,全国骚乱。上海外人之意,以会审公廨新旧当局均不措意,恐机关停顿,领事团遂以维持现状为名,宣言暂将公廨接管。随又委任华人谳员,修改《洋泾浜章程》,改组公廨内容。凡华人案件、华人外人混合案件,不论民事、刑事,均由谳员与洋员会同审判。判决之后,不能上诉。前中国银行洋员巴西利一案,即因华员与意国陪审员意见不协,尚未解决也。自领事国接管公廨后,中国外部即令驻沪交涉员提出抗议。领事团以民国未经列强正式承认,未便与华官交涉为词,拒绝不理。迨一九一三年冬间,民国政府经各国承认,外交部即与驻京使领袖朱尔典开议,同时上海交涉员亦与领事团开谈判。朱使允为尽力,并议先派员至沪调查。一九一四年六月,朱使以外交团领袖名义致照会于外部,略谓彼之同僚愿以公廨主权交还中国,但须中政府允许保留一九一一年后领事团所行公廨一切改良方法,并以正式公文表示此意。至所谓改良方法之要点如下:(一)谳员四人,由中政府任命,但须先经领事团同意。正会审官之职位,等于高等法庭之裁判长。凡属纯粹华人民事案件,亦须许洋员会审。(二)一切刑事案件,公廨得判决监禁五年以上之罚,并有权判决死罪。死刑执行地,设在租界之外,由华官监视行刑,并由谳员与会审洋员协同验尸。(三)公廨所有监狱及拘留所,均归巡捕房管理。公廨发出命令传票及牌票等,由巡捕执行。关于旧时差役之章程,一概废止。(四)华洋混合案件,倘道尹及领事意见不协,则仍照公廨原判执行。(五)公廨行政及经济事务,应归外国监查员及其书记员管理。公廨所有职员,均归外国监查员节制,并监督财政事务。监查员及其书记员,由领事团指定,归中政府任命之。关于以上五条件,讨论甚久。外交部以其不仅与旧章不合,且妨碍中国主权,故不能承认,提议仍用《洋泾浜会审章程》。而于公廨收回后,逐渐加以修改。外交团则谓公廨一切手续既经改良,旧章不能仍视为有效。朱使并告中政府,谓他国公使所拟办,较彼所拟之五条,尤于中国主权有损云。外部旋于一九一四年十月修改上述五条,答复如下:(一)公廨谳员,当然由中政府任命。任命之后,只以其姓名通告领事团。正会审官,由外交、司法两部合荐,请总统任命。其职位等于一高等法庭之裁判长。公廨一切职员,均归正会审官节制。纯粹华人案件,审问时无洋员陪审,且须以中国法律判断。(二)一切刑事案件以至判五年以上监禁之案,可由公廨处断,惟依中国法律及《洋泾浜章程》。监禁十年以上之刑或死刑,应呈请司法部核准。倘司法部不同意,应说明理由交公廨重审。第二次之判决,仍呈报司法部核准。凡经司法部核准在处死刑之罪犯,应解交华官执行死刑,由谳员及陪审洋员会同验尸。(三)照办。(四)对于道尹及领事上诉之旧章,仍行保存。倘道尹与领事意见不协,应会同请一第三国之领事,与彼等协同审供而公判之。(五)公廨总务及会计,应归秘书及其书记员管理。秘书对于节制其用人及监理财政,应有全权。秘书及其书记员,由中政府指任之。外交团于是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答复,谓第一条谳员姓名,仅仅通告领事团一层不能同意。至于第四条请第三国领事公判一层,与条约规定不符。又第五条中应用“外国书记”字样。至于《洋泾浜章程》,朱使谓彼前复文中并未提及,该章程系当时公使所拟,只借试用一年,目下公廨一切办法,既早已与旧章不符,勿庸再提。并谓提及《洋泾浜章程》,无异重提一九一一年以前之公廨情形云。中政府于一九一五年八月答复朱使,允于书记之上加“外国”字样。惟前于上诉一问题,不能同意。谓道尹与领事不同意时,仍执行公堂原判,则不足保护案内中外人之利益,而与上诉原则不合。惟中政府为调和起见,将第四条修正如下:道尹及领事复审制,仍保存道尹及领事受上诉后,应先请公堂换一谳员重审。该案原陪审之洋员,亦酌量更换。倘二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满意,可再上诉于道尹及领事。倘道尹与领事意见不一,然后照第二次公堂原判执行。以上各提议,以后谈判甚久,欧战开后,谈判中止。查此项交涉最大困难,系领事团对于谳员之任命要求同意,而中政府只肯于任命后将姓名通知。至于其他条件,并无十分龃龉之处,可以互让解决也。一九一七年,伍廷芳为外交总长时,又提议公廨问题得最后之解决,并经国务院通过。惟当时欧战正酣,有某某数国以公廨收回之后彼等亦不能乘机图推广租界之利益,故不愿实行,遂又停罢。迨距数月以前,公廨问题复活,当局从事秘密谈判,表面则时时否认之,不使人民预闻。惟上海领事团对于谳员任命一层仍执前议。有某公使愿代中政府出力,劝其同僚允许,仅由中政府以谳员姓名通告。但此时形势与前大异,中政府又不仅承认如此办法。一则商民经欧战之教训,既闻西国许多大政治家之名论,知爱人及自决等主义为天经地义,以后国际断不容有侵略行为,上海租界华人七十万向无参政权,而上次由战地回申之外国军人所需奖金,则取给于华人非常不平,故必欲取得租界参政之权,会审公廨亦必须无条件收回。再则司法部对于公廨主权不全收回之办法,亦加反对。有某高级法官云:一国之主权,以司法之独立表示。故领事团对于谳员同意一层,决不能承认,此点已决无可商量云。至于公堂与租界两问题,显无关系,而今则并为一谈。有一素以公道待中国之使馆谓此两事实应分别讨论。据该之意,公堂之收回,却宜令领事团仍有发言权,以免司法腐败,有碍租界治安。租界问题,则应另议。惟其他数使馆极注意于租界之推广者,则显欲以公廨之收回,为租界推广之交换。然口头不能言明。盖一经说出,则俨然自认以一九一一年所强行取得之物而交换别项利益也。目下租界问题亦难解决。一九一七年,中政府本已决定租界推广至闸北,惟因外交团纯粹私利目的之结果,致迟未实行。倘当时即行推广,由中政府作主,已成之局,人民不致反对。今则不然。北京不能不俯从民意,否则恐酿成大反抗。外人谓华人既喜居租界,何以反对?推广之后,闸北地价可以增涨。此说固然。惟华人之答词,则谓租界已成盗贼渊薮,不良分子均以租界为乐土。而毗连之华界,虽卫生行政不及租界,而安静则过之。至于租界娼妓一切恶弊,无不包容犯罪之人,只须有律师为之辩护,即能幸逃法网也。上海各界人物,现纷纷打电至政府,反对推广租界。谓政府如从领事团之议,则将用罢业排货及其他和平方法,从事抵制。大约华人中除少数具有私目的者外,赞成推广租界者绝少。政府目下对于此问题,极为棘手。有某外人提议一解决法,谓宜以中外各半数之法官组织一部办理公廨司法事务。此等外国法官,从欧美各大国选出,中政府聘用须为著名公正光明之人物。如此则公廨可得三良果:一为公断租界案件;二为训练华员,俾有相当资格,假定于三年以后,调往他处;三则供给先例及材料,为修改中国法典,废除治外法权之预备。惟中政府以为此等外国法官,势必服从其本国政府之意旨,而于中国无利益。且如有一法官退出公廨,而代以一不良之陪审员,则将引国际纠葛。故此项办法殊未必能成也。若据一般有思想之华人意见,则最好由领事团抛弃其主张,完全将公廨归还中国,而推广租界之举,亦暂时不提,并许界内华人得有参预市政之权。关于收税事,必须取得华人同意。此项开明公道政策,实行若干时后,华人自觉满意,则再提推广问题,必易于解决矣。若此时强迫为之,则甚为危险也。今华人已向朱尔典公使请愿,求其赞助,谓此举若成,可为朱使在华数十年荣誉历史之结项。吾人拭目以观其结果矣。

    太平战役之英法美洋将

外人助李文忠剿太平者,法则阵亡军官三人,以卜华德为最著,美为华尔、白齐文。除白齐文始请人我国籍,继而反投忠部,为德不卒,不足齿数外,若华尔则亦因枪伤,病殁于沪上。惟英将戈登为文忠所信任,而功业亦较著。案戈登,英苏格兰北方人。生于一八三○年。少习军事,毕业于某陆军学校,又研习工程科。于一八五五年英军出发于俄之司体脱海口。是战也,戈实预其役。厥后乃走远东。会中国洪杨之乱,始为苏抚薛焕留于上海。后得文忠之援引,假以军职,浸至总兵官,训练华工攻取浙江一带城池。文忠奏稿曾历叙其功绩。计历大小战事三十次,克服地方,颇奏功效。事后,辞去清室原给廉俸,且赐金钱珍物,一概谢绝。锐身回英伦之某地方,尽瘁于工程事业。复借暇晷以救济贫苦,安集流亡,用为乐事。数年之后,乃改赴非洲经营工程,开始行汽船于埃及之某湖。一八七七年,遂受命为苏丹总督,开拓疆土。又三年,因事告退。未久,以非洲匪乱,从事远征,在某地方为土人所杀。其一生所积资财,曾于未死之日即指建一工科学校于苏格兰之扼北淀省,今即以戈登名其校。生徒六七百,为北苏有名工程学校之一。华人人此校者,颇不乏人。欧战起后,此校之学生投袂从戎者,络绎不绝。北苏地方,在若干年前即有义勇队之组织,作沿海防卫之用。隶此军籍者,半为大学学生,并无年俸。岁时招集演习枪术,并不妨碍课期,行之有年。因戈登为此地历史上有名之人物,又著武功,故即名日北苏义勇军云。见某西报。

    金利源码头之筑造

法界沿浦滩之金利源码头及货栈,延亘将及里许。地形有似凸出于黄浦江中。为招商局之不动产。招商局创自光绪初年,主其事者为盛杏荪氏。以沪上无适当之码头及栈房,因就黄浦江中筑地为之。彼时法人亦有违言,盛以地从江中填出,与法无涉,故该地得完全保存。光绪三十年,盛交卸,继任某君拟将该地售出,半作添购海轮之用。盛移书上之,将该地交涉情形电达当道。

    跑马场中之华人坟墓

上海自辟租界后,地价大涨,地皮纠葛亦愈盛。沿浦滩仁记路之某隙地亩余,泥城桥西惯作马戏场之大隙地,讼案数十年未结,此其最著者。此外零星地亩,业主无权过问,一任地贩从中播弄,负纳税之义务,而不得享使用之权利者,全租界中不知若干。而尤为奇特不可究诘者,跑马场内尚有各业户零星地亩是也。跑马场为一种营业公司性质。当该场开辟之始,公司中收买各地,间有一、二倔强不肯出售或祖宗坟墓所在不愿脱售之各户,介于其间。该公司无法,就各户不出卖之地四面包围,务使该地无进出之路。今则从跑马场东南角即俗所称南呢城桥于篱落间微窃,中有垒垒负土而起者,则某姓之祖坟也。章程虽云“不禁华人祭扫”,然亦空谈耳。西人裘雪司著《上海通商史》,内载海关沿革颇详:“当咸丰三年刘丽川踞城戕官后,上海秩序大扰,各国商轮莅沪,均不按照商约缴纳。当局者以内乱方炽,不欲同时与外人开严重交涉,于是北关几废。当时以江海大关为南关,亦称旧关,而海关则称北关及新关。嗣由香港总督仗义执言,主持正论,各国无可非难,乃亦相率缴税”云云。此事不见于中国记载。偶询之海关中司事华人,据称闻之某税司言,亦仅云海关历咸丰三年以迄太平军之灭亡,中经各种变故,关税迄未减短者,实得英人之助力。至英人以何方法助我,不仅中人无知之者,即该税司亦只知其大略。惟王韫《瀛 壖杂志》颇详此事。志云:“咸丰三年红巾之乱,北关几废。英国驻扎香港公使包伶以为例当输纳,于是复设如初,而延西人为司税,正副各一人”云云。则与裘司所著正合。惟此云红巾之乱,系误刘丽川而为太平军者。然自刘踞城后,即由某西人为之通款,称臣于南京太平王府,则称之日红巾,亦固其宜。香港于道光念二年割让于英。所云香港公使,实即香港总督,王氏所称名偶误。至海关延用西人,亦始于是,尤可补中国官文书之缺略。识此以谂研究海关故实者,包伶确系公使。盖英公使于驻北京之前,均驻节于香港,包伶之前已如是。见薛福成《四国日记》。

    五口通商以前之掌故

上海为东南重镇,海通以前,为出海要区。明之倭寇,清初之海盗张元子窟宅于沿海一带,而上海实为其必争之地。迄通商之局既定,上海滨江带海,久为西人所垂涎。而约开之五口,上海实居其一。五口均在长江以南。闻当时定约,英人并索山东之登州、直隶之天津,计共七口,嗣以畿辅重地,未便自撤藩篱,且鸦片战争亦仅及广、闽、江、浙四省,故允许口岸,亦以四省为限。该约虽定于江宁,然草约实于广州议定之。盖彼时所有洋务,统归两省总督主政,犹同光以来以江督兼南洋大臣也。厥后商务蒸蒸日上,重以国内历次内乱,绅商多迁避于此,于是上海又为国防的商务的重要地点。有此原因,前清政府对于上海,乃亦有特别之设置,驻江苏提督于松江,筑炮台于吴淞。此为海通以前之设置,亦于后来国防上有关。通商以后,钦派通商大臣坐镇其间,特别委任沪道兼理海关事宜,并移驻海防同知管理界务,其下复设理事一员,以资佐助。此为海通以后之设置,尤与商务上有关。最后则苏松太兵备道名义,虽与各道无殊,而事实上乃不啻为政府特派之外交官。盖国际上之关系,愈以密切矣。

    太平军之待英人法人

太平军起,英香港总督达汉乘汉姆司亲至南京,谒太平军首领。其首领号称天王,既见达汉,自称教主,并谓英国为其属地,英王为其陪臣,并询达以圣母马利亚是否尚有姊妹足以配之?语甚荒诞。而达汉则仍以守中立之言,谆谆然告诸天王。天王不置可否。自是达汉信任太平军之心稍懈,目之为匪。厥后,法公使庞逢龙亦至南京谒天王,大受揶揄。美公使马喜尔亦拟人谒。至之夕,太平兵特杀前所拘获之江督以示威。盖欲速西人之去,而苦于无术,又迫于中馁,故假杀江督以慑之也。自是太平兵之凶悍,渐为各国所公认,而西人所以反对之者,亦于是始。

    上海守卫华军入租界

咸丰三年西四月八日,各国领事开会讨论上海守卫事宜。英领事爱尔可克宣言:“无论乱军、官军,皆不得入租界。而各国居留之人,亦不得因国籍之异,而生两歧之意,致防御疏忽,为匪所乘”。法领事首赞其议,乃与英国水军合力防范。英、美亦同时组织义勇队,选举代表,统率水陆军。并于租界四周筑栅,外掘深沟。故租界防范颇密。而上海城中则寂然无声,毫无准备,匪因之散布城中。与太平军通款者甚众,最著者为三合会,次则小刀会等,咸蠢蠢欲动。而华官束手无策。九月七日朝暾甫上,太平军小金子(即刘丽川)攻城至北门,杀守兵而人,焚县二署,大掠城中。时知县方往行丁祭,遇匪于途,遂被害。又有华官数人,皆自经死。沪道吴健彰自北城缒而出,匿于租界美人。时避难华人,群聚租界以求保护。各国战舰亦遣水兵登陆以助之。太平军以粤、闽及甬人为最多,徒众咸蓄发,衣服华美,头裹红巾,举动粗野,不谙礼法。上海既陷,即布告示,略谓太平以驱满复明为职志,凡汉人须一律投诚,外人亦赦而不杀。其首领亦亲至各领事馆见各领事,申告以并无仇视洋人意。

    工部局成立月日

七月十一日工部局成立,英领事爱尔可克遣代表宣布防范政策,谓保护之责由华人任之,各国无实行保护之权,惟有协助之责,英美水师当协济陆军之所不及,而不侵占华地,且以军法约束华人。英领事复于十六日开第三次讨论会,实行中立,以消除华洋恶感,而阻太平兵杀戮之祸。卒之中立未成,而租界亦波及,直接受其损失,无辜华人咸葬身于炮火刀枪之下。

    乱时西商纳税问题

方太平军破南京之时,上海惊惶万状,争向各商号提取存款,商业不可问。而驻沪英港督复力主中立,不愿与闻战事。故各国舶来货之堆积,陈陈相因,难以数计,数月不得销售。于是西商要求暂不纳税,俟兵事稍平,然后缴纳。英领事爱尔可克许之。未三月纳税额积至十六万八千余两。中政府以军事需饷,向海关索取税银。英港督佐治达汉颇韪斯议,反对英领暂不纳税之策。于是英商店十三家联名诘问,达汉仍力持前议,且谓英商无要求废约之权。矧中国内乱正剧,需款方殷,西商要求之事,益难承认。于是西商不纳税之议,遂以中止。当太平军军兴之时,上海为私贩出没之区,海关如虚设。私贩苟能贿赂海关中人,咸得来去自如。而商人之不谙此诀者,百计勒索,多方留难。英领病之,日欲革其弊。会刘丽川等据上海,乃大掠海关而毁之。华官星散,海关管理乏人,商舶自由出入,几无纳税之事。至一八五三年九月九日,英领事通告各商人,略谓上海虽遭兵乱,然亦不能以此而废条约,商人仍当遵约而行。乃订立暂行各商号出货办法。其进出口税,须于英领事署缴纳现银或期票。美副领韪之。而法领事宣言,谓华政府无正式海关,法商舶皆不能缴纳进出口税。左袒法领之议者颇众。沪道患之,拟于旧海关处重建海关。不果。乃于苏州河北岸暂设海关以课税。而德、奥、西班牙等商舶,皆听其领事之训令,抗不纳税。英商亦反对英领通告,倡议不纳税。沪道不得已,允其纳半税。自此例开始,西人亦间有纳税者。而贿赂之风,遂与内陆厘卡勒捐相仿佛。凡进出口货,必经数次之捐税,毫无限制。因而美公使宣言:“美商亦当效各国而不纳税。”至是英领不得已,亦取消暂行之例。距其宣布之日,只五月而已。于是英人所纳期票,悉不付款。华人因以诘问英新督约翰濮林,不得已以期票返之西商。先是,沪道屡欲于前毁海关处重建新屋,辄为英水军所阻,乃于苏州河畔设海关以课税,虽得英、法、美领事之承认,仍无成效,而英、美复创自由贸易之说,于是海关依然虚设。数月以来,各国商舶咸出入自如。沪道力争,终归无效。既而,英领创议中国海关使西人管理,以清积弊。初拟以法领事署之随员为之,厥后沪道与英法领事等商议,使每国各派一人以为监督。于是英派威德、美派嘉尔。各国遣员既定,乃于一八五四年七月十二日正式建立于南京路江西路转角处(今普鲁华书馆地),以课进出口货之税。至是贿赂漏税等积弊,稍稍刷清。是为中国江海关建设之始。 

外人尊重中国主权之建言

光绪初年,有某英人漫游至上海。见领事干预诉讼,及其他侵权举动,及以六事上书英政府。其三即谓商人不归地方官管理,而以领事自理,袒护不公。洋洋数千言。一面上书,一面集合彼中禁烟会会员,尽力鼓吹,冀达目的而后已。并以书稿上之我国驻英公使,旋以婉言却之。彼都新闻纸得此消息,著论讥评,以为与远东人办理交涉,切不宜推心置腹。大乱事平,有某华商负欠某洋商丝款若干万,商控于上海道衙门,上海道委员提讯。则被告华商力诉,因乱事损失,一时实无力偿还。供毕大哭不止。嗣委员以讯供情形转禀沪道,沪道立提该华商到案,谕之云:“尔之负欠既系因乱事损失,惟尔能对外国领事同声一哭乎?如能,本道将送尔至领事处一讯,则此案便可了结矣”。该华商一一遵谕而退。嗣沪道即将全案人卷移送领事署,领事果将前欠开除,且悯该商穷无所归,并给银洋数元饬令还乡。见某西使笔记。此等事,即领事裁判权之导火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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