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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件清代地方官府文书

五件清代地方官府文书

作者:林木  2007-7-9   《收藏》杂志在2006年第9期刊登了笔者的《明清时期的五件诉讼文书》一文,得到了读者的肯定。现向读者介绍五件福建省的地方官府文书,并作了一些说明,以加深对地方官府文书的种类、性质、特点和用途的认识,供读者参考。这五件地方官府文书分别是谕、信票、执照、定稿四种文书类别,现简述如下:  一、  清代各级官府对下属部门和官吏或商绅和百姓发布的指令,用纸幅较小的单张纸印写成的一种公文,称为谕,也叫谕帖,谕是告之 、晓谕之意,谕具有格式简单使用方便的特点;谕的规格有两种:文字较少的用纸幅较短的纸片谕、文字较多的用纸幅较长的纸折叠成折式谕。早期使用的谕下发后还要缴还发谕官府,由于缴销无实际意义加上手续麻烦,到中叶以后,都不缴销上交了。

  •   1、纸片谕

      图1(票幅高24cm,宽38.5cm)木雕版印刷,是连城知县于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廿四日向全县图甲的“理书”(注:在各里之图甲中专职从事书写契据文书的人)印发的谕。谕文主要内容:“谕理书知悉:照得民间置买田地、房屋、山场契据例应随买随税,查投税者甚属寥寥,隐匿已属,显然理书……平日受业户贿嘱,通同徇隐……该理书立即谕令业户限一月内尽将白契投税,……此番严谕之后该理书仍行徇隐或被告发或经吊验连尔等一体坐罪,决不宽贷,此谕。”谕文尾是年号日期并盖有“连城县印”和标朱、判日、画行(注:用朱笔圈点、填日期、写“行”字)。

      乾隆十五年,清廷将雍正年以来使用的“官契”改为“契尾”,允许百姓买卖田地、房屋、山场使用民契,然而百姓使用了民契,反而不向官府投税,造成契税流失,国家的税收和地方州县的契税附加规费收入大受影响。为增加收入,连城知县认为民间百姓买卖房屋田地要签订契约,必定请当地的理书写契并作见证中人,所以理书是知情者,因得了业户的好处,对业户白契不税的行为竞隐匿不报,所以发谕给理书,责令其通知买了房屋、田地、山场的业户,限一个月内将白契向官府投税,如理书仍徇隐不报一体坐罪。可见连城知县认为只有把百姓白契不税的责任强加于书写契约的理书头上,就能解决白契不税的问题,真是“契税短收,殃及理书”。

      2、折式谕

      图2(票幅高27.8cm,宽122cm)毛笔书写件,是泉州府浔美场正于光绪肆年拾月十五日抄写给生产海盐晒户的折式谕,该谕纸共9折,第1折是封面标有“谕”字,第2—6折为谕文、第7折为受谕人名单、第8折为文尾、第9折填写年号日期,盖有泉州府浔美场正的公章和标朱、判日。谕文主要内容:“晒户蔡××等禀称原有丘坎壹围早被海潮冲崩废坏有年,蒙场主饬令团哨劝谕,凡有废坏盐坎赶紧修茸以资旺产……等情。前来即饬哨团前往该处查明……所报无异……合行给谕安业,为此谕□该晒户蔡××等知悉,尔等修成之□归完税课,各将日产之盐颗粒归仓听官商配运,不许透漏,察出干究,其递年应完丘税月课共计陆仟文……愿急公勤晒乐利长存世世子孙共享升平之福”。从谕文可知,蔡氏兄弟8户,修复被冲毁盐田归蔡氏8户永远管业,所产之盐全部由官收官运,不得私卖,核定每月交盐税陆仟文。

      福建省是全国11个产盐区之一,而浔美盐场又是福建16个盐场的主产地,盐税是清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盐业由国家垄断,食盐生产民制官收、严禁私盐。由于清政府长期以来盐政败坏,福建私盐充斥,官盐产销日滞,盐税大量流失,到咸丰初期已欠交盐税银达400万两,直到左宗棠主政福建时改革盐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份谕文就可以看出,在光绪年间福建省各盐场采取鼓励晒户修复荒废盐田,恢复生产来增加盐税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信票

      信票是清代衙门对下属、里甲、衙役或百姓发布命令、催稽公事(主要是办理一些日常事务)的一种公文。常见的信票,主要用途是地方官差派下属吏役执行某项公务的指令,内容多是下乡催粮完税,勘验田界、拘提人犯等,票文必须注明委派的吏役姓名,并限定销差时间。这种信票,也适用差派乡村的里甲长、地保、乡约(奉官命在乡里管事之人)等豪绅,代官府去处理本地的乡间事务。信票的格式一般采用单张纸片、四周印有火焰纹的版框,顶端印有“信票”两字,框内左下方印有“限文到  日缴”或“定限  日销”字样,版框内空白处可填写正文。

      图3(票幅高50cm,宽27.5cm)是建阳知县于乾隆拾肆年十二月初十日委派乡首刘××去勘验田界的信票。信票正文用笔书写,主要内容是:“为山麓垦田等事,据生员陈×……禀前事到县,据此合饬查,为此票仰马伏后山乡首刘××协同,两处切实田邻立将陈×之兄陈××所垦……两处田段果□契界之内有无侵碍情弊逐一勘明绘其四至确图,出具甘结禀复赴县以凭察夺……”。信票盖有“建阳县印”和标朱、判日,注明“定限三日销”。

      上述信票是建阳知县为审理生员陈×状告其兄陈××开垦田地侵占陈×的田地一案,委派当地的乡首刘××去勘验田界,并要绘成田地平面图(目的是与县衙存档的田地鱼鳞册相比对),三日内回县禀复销差。

      三、执照

      “执照”的词意是古代公文阅读时,用手执着对着日光或灯烛光照看,通过光亮检查公文的内容是否被挖补,姓名和数字有无被涂改,这种要照着看的公文名称被“执照”两字所代替,形成了以后各种证明、证书、票据等文书、凭证的统称。

      图4(票幅高54cm,宽39.5cm)是邵武县儒学左堂兼理正堂于光绪贰拾肆年陆月初五日颁发的执照。执照四周版框内有云纹用靛蓝印刷,文字毛笔书写,主要内容是:“上宪照得乡饮酒礼例于每岁春冬举行二次,奉准咨部于绅士士人耆庶中各举一人为僎宾……兹查有……耆民张××现年六十八岁心存古道,守正不阿,家庭严肃,子侄雍睦,宗族争夸其硕德,乡党共称为善士……据此本学查看得耆民张××持已在严,克敦孝友,堪入僎宾之选,现合遵例注册给凭顶戴荣身,须至执照者”。后面还写有他的籍贯和三代履历,年号日期处盖有“邵武县儒学之钤记”章和标朱、判日、画行。

      清政府按惯例每年的正月十五日和十月初一日,由各府、州、县在学宫(即孔庙,是各地儒学教官的办公地和生员的学习地)举行乡饮酒礼的活动,内容是宣扬“恭惟朝廷,敦崇礼教,为臣尽忠,为子尽孝,内睦宗族,外和乡党”的思想。乡饮酒礼由各府,州、县儒学教官负责,府、州、县官为主人,退休的官员为大宾,另聘请齿德兼优者为僎宾(典礼时导引仪节的赞礼),还要聘请介宾等,当地的生员都要参加这每年二次的乡饮酒礼。
    上述邵武县儒学教官为举办本县乡饮酒礼,聘请两名僎宾,其一是绅士士人,另一是年老德高的平民,这张执照就是当时聘请68岁的平民张××为僎宾而填发的聘请执照。

      四、定稿

      清代地方衙门办案是以一事一案立卷,卷中的定稿具有很强的法律和行政凭证作用,定稿具有与其它文书不同的特征:①用纸方式上,按文字多少而裁定纸长短,定稿是折片式样无折面(即第一折就是正文);②出现替代文字,用“一”代“右”等,如“一立案”代“右立案”(指右边抄写的案件已经立案);③抄稿书吏必须在日期下方签署姓名表示负责;④在定稿的左上角写有“稿”字或“正堂”两字(注:这是定稿的识别标志);⑤定稿的校对标点、姓名划竖线、判日、画行全部用墨笔,这是与其它公文不同之处。

      作者:林木 | 标签:   | 评论24 | 阅读5705 | 2007-7-9

  •   《收藏》杂志在2006年第9期刊登了笔者的《明清时期的五件诉讼文书》一文,得到了读者的肯定。现向读者介绍五件福建省的地方官府文书,并作了一些说明,以加深对地方官府文书的种类、性质、特点和用途的认识,供读者参考。这五件地方官府文书分别是谕、信票、执照、定稿四种文书类别,现简述如下:

      一、谕

      清代各级官府对下属部门和官吏或商绅和百姓发布的指令,用纸幅较小的单张纸印写成的一种公文,称为谕,也叫谕帖,谕是告之 、晓谕之意,谕具有格式简单使用方便的特点;谕的规格有两种:文字较少的用纸幅较短的纸片谕、文字较多的用纸幅较长的纸折叠成折式谕。早期使用的谕下发后还要缴还发谕官府,由于缴销无实际意义加上手续麻烦,到中叶以后,都不缴销上交了。

      1、纸片谕

      图1(票幅高24cm,宽38.5cm)木雕版印刷,是连城知县于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廿四日向全县图甲的“理书”(注:在各里之图甲中专职从事书写契据文书的人)印发的谕。谕文主要内容:“谕理书知悉:照得民间置买田地、房屋、山场契据例应随买随税,查投税者甚属寥寥,隐匿已属,显然理书……平日受业户贿嘱,通同徇隐……该理书立即谕令业户限一月内尽将白契投税,……此番严谕之后该理书仍行徇隐或被告发或经吊验连尔等一体坐罪,决不宽贷,此谕。”谕文尾是年号日期并盖有“连城县印”和标朱、判日、画行(注:用朱笔圈点、填日期、写“行”字)。

      乾隆十五年,清廷将雍正年以来使用的“官契”改为“契尾”,允许百姓买卖田地、房屋、山场使用民契,然而百姓使用了民契,反而不向官府投税,造成契税流失,国家的税收和地方州县的契税附加规费收入大受影响。为增加收入,连城知县认为民间百姓买卖房屋田地要签订契约,必定请当地的理书写契并作见证中人,所以理书是知情者,因得了业户的好处,对业户白契不税的行为竞隐匿不报,所以发谕给理书,责令其通知买了房屋、田地、山场的业户,限一个月内将白契向官府投税,如理书仍徇隐不报一体坐罪。可见连城知县认为只有把百姓白契不税的责任强加于书写契约的理书头上,就能解决白契不税的问题,真是“契税短收,殃及理书”。

      2、折式谕

      图2(票幅高27.8cm,宽122cm)毛笔书写件,是泉州府浔美场正于光绪肆年拾月十五日抄写给生产海盐晒户的折式谕,该谕纸共9折,第1折是封面标有“谕”字,第2—6折为谕文、第7折为受谕人名单、第8折为文尾、第9折填写年号日期,盖有泉州府浔美场正的公章和标朱、判日。谕文主要内容:“晒户蔡××等禀称原有丘坎壹围早被海潮冲崩废坏有年,蒙场主饬令团哨劝谕,凡有废坏盐坎赶紧修茸以资旺产……等情。前来即饬哨团前往该处查明……所报无异……合行给谕安业,为此谕□该晒户蔡××等知悉,尔等修成之□归完税课,各将日产之盐颗粒归仓听官商配运,不许透漏,察出干究,其递年应完丘税月课共计陆仟文……愿急公勤晒乐利长存世世子孙共享升平之福”。从谕文可知,蔡氏兄弟8户,修复被冲毁盐田归蔡氏8户永远管业,所产之盐全部由官收官运,不得私卖,核定每月交盐税陆仟文。

      福建省是全国11个产盐区之一,而浔美盐场又是福建16个盐场的主产地,盐税是清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盐业由国家垄断,食盐生产民制官收、严禁私盐。由于清政府长期以来盐政败坏,福建私盐充斥,官盐产销日滞,盐税大量流失,到咸丰初期已欠交盐税银达400万两,直到左宗棠主政福建时改革盐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份谕文就可以看出,在光绪年间福建省各盐场采取鼓励晒户修复荒废盐田,恢复生产来增加盐税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信票

      信票是清代衙门对下属、里甲、衙役或百姓发布命令、催稽公事(主要是办理一些日常事务)的一种公文。常见的信票,主要用途是地方官差派下属吏役执行某项公务的指令,内容多是下乡催粮完税,勘验田界、拘提人犯等,票文必须注明委派的吏役姓名,并限定销差时间。这种信票,也适用差派乡村的里甲长、地保、乡约(奉官命在乡里管事之人)等豪绅,代官府去处理本地的乡间事务。信票的格式一般采用单张纸片、四周印有火焰纹的版框,顶端印有“信票”两字,框内左下方印有“限文到  日缴”或“定限  日销”字样,版框内空白处可填写正文。

      图3(票幅高50cm,宽27.5cm)是建阳知县于乾隆拾肆年十二月初十日委派乡首刘××去勘验田界的信票。信票正文用笔书写,主要内容是:“为山麓垦田等事,据生员陈×……禀前事到县,据此合饬查,为此票仰马伏后山乡首刘××协同,两处切实田邻立将陈×之兄陈××所垦……两处田段果□契界之内有无侵碍情弊逐一勘明绘其四至确图,出具甘结禀复赴县以凭察夺……”。信票盖有“建阳县印”和标朱、判日,注明“定限三日销”。

      上述信票是建阳知县为审理生员陈×状告其兄陈××开垦田地侵占陈×的田地一案,委派当地的乡首刘××去勘验田界,并要绘成田地平面图(目的是与县衙存档的田地鱼鳞册相比对),三日内回县禀复销差。

      三、执照

      “执照”的词意是古代公文阅读时,用手执着对着日光或灯烛光照看,通过光亮检查公文的内容是否被挖补,姓名和数字有无被涂改,这种要照着看的公文名称被“执照”两字所代替,形成了以后各种证明、证书、票据等文书、凭证的统称。

      图4(票幅高54cm,宽39.5cm)是邵武县儒学左堂兼理正堂于光绪贰拾肆年陆月初五日颁发的执照。执照四周版框内有云纹用靛蓝印刷,文字毛笔书写,主要内容是:“上宪照得乡饮酒礼例于每岁春冬举行二次,奉准咨部于绅士士人耆庶中各举一人为僎宾……兹查有……耆民张××现年六十八岁心存古道,守正不阿,家庭严肃,子侄雍睦,宗族争夸其硕德,乡党共称为善士……据此本学查看得耆民张××持已在严,克敦孝友,堪入僎宾之选,现合遵例注册给凭顶戴荣身,须至执照者”。后面还写有他的籍贯和三代履历,年号日期处盖有“邵武县儒学之钤记”章和标朱、判日、画行。

      清政府按惯例每年的正月十五日和十月初一日,由各府、州、县在学宫(即孔庙,是各地儒学教官的办公地和生员的学习地)举行乡饮酒礼的活动,内容是宣扬“恭惟朝廷,敦崇礼教,为臣尽忠,为子尽孝,内睦宗族,外和乡党”的思想。乡饮酒礼由各府,州、县儒学教官负责,府、州、县官为主人,退休的官员为大宾,另聘请齿德兼优者为僎宾(典礼时导引仪节的赞礼),还要聘请介宾等,当地的生员都要参加这每年二次的乡饮酒礼。
    上述邵武县儒学教官为举办本县乡饮酒礼,聘请两名僎宾,其一是绅士士人,另一是年老德高的平民,这张执照就是当时聘请68岁的平民张××为僎宾而填发的聘请执照。

      四、定稿

      清代地方衙门办案是以一事一案立卷,卷中的定稿具有很强的法律和行政凭证作用,定稿具有与其它文书不同的特征:①用纸方式上,按文字多少而裁定纸长短,定稿是折片式样无折面(即第一折就是正文);②出现替代文字,用“一”代“右”等,如“一立案”代“右立案”(指右边抄写的案件已经立案);③抄稿书吏必须在日期下方签署姓名表示负责;④在定稿的左上角写有“稿”字或“正堂”两字(注:这是定稿的识别标志);⑤定稿的校对标点、姓名划竖线、判日、画行全部用墨笔,这是与其它公文不同之处。

      图5(票幅高23.5cm,宽51cm)毛笔抄写件,是永定知县于乾隆三十六年四月初九日签发的存档定稿,稿件是折片式,第1、2折为正文、第3折为文尾,第4折为知县画行。定稿的主要内容是:“审得苏××之妻黄氏早故……四十余载,而其坟下远隔数十余丈之处旧有卢姓祖坟,乾隆三十四年苏××因妻坟损塌雇工修整,遂有卢××出阻……捏契具控苏××,查苏××葬妻年久并非新筑,卢××何借远隔之坟混阻争控,本应一杖示警,念已俯首无词,时届农忙,量从宽免,其坟照旧各管相安。该处本属官山,各缴康熙年间买契字均无足凭,一并抹销附卷取依立案。”文尾处写有“一立案”(右文已立案)和“一发谳”(右文已审判定案),日期下写有“礼房詹玉照承(承办)”,并盖有“永定县印”。

      从上述内容看出,这是一件民事案件结案后形成的存档件。定稿之词陈述归纳了整个案件过程,最后判决苏、卢二人所争之坟地属官山,双方在康熙年的买地契(白契)无效,给予没收并注销附卷。
    综上所述,官府文书是官府处理政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它真实地反映了历史、记载了历史,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民间收藏官府文书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是对各级文博馆藏的重要补充。
                                                                   (2007年7月2日)

    清代闽南契约文书研究
    2006-09-17    字体显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     孙政文

      
      契约是社会资金周转、商品流通,特别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移转过程中形成的凭证性文书,集中反映了当时当地经济、文化生活的本来面貌。地处福建南部,以泉州、漳州为中心(厦门民国以前一直是泉州府同安县的一部分),被誉为“海滨邹鲁”的闽南地区,自古来就是经济繁荣、人文荟萃之地,现存的贯穿整个清代260余年的契约文书,不仅数量可观,同时也具有较为浓郁的地域经济、文化特色。
      一 、民间契约
        (一)基本形式
      清沿明制,闽南地方凡民间市肆铺房、宅基、空地和农村的水田、旱田、山荡及居家住宅的买卖、典当、抵押以及新建、扩建、继承、阄分、赠送等,都是先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再由家族内长辈或外界中间人说合议定之后,邀请他人代书契据或合约书(视不同契据的当事人各方情况,书写一份、一式两份或多份。),由当事人及关系人等在契据或合约书上签字押号,缔约各方各执一份(如有上手契,即以前该产业产权移转的有关契据,也一并交给买主。),即告契约生效,产权及使用权即归买受方所有。此种订立契据完成交易,但未经官府登记钤印,征收契税的契据就是“白契”,也称“民契”。白契在民间虽然也有一定的凭证作用,但因不被官府承认,往往缺乏法律信誉,也极易产生种种业权纠纷。民间百姓多不识字,篡改伪造民契也是地方豪强奸滑兼并霸占的常用手段。而不立契据,或立而不报,逃避纳税,都属违法,日后一旦为官府查发,更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民契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一般是根据不同契据的特定要素,采用当地约定俗成的体例书写。清代闽南的房地产契约,通常是由代书人以大幅宣纸或草纸(常见的约二尺见方),用毛笔由右至左竖列书写,文字从头到尾不留余地,且数字一定用大写,以防添加篡改。契据主文左侧具属立契人和各关系人的姓名及签字押号。有些需要书写二份或多份的契据,常常是将契纸折叠中缝,左右各书一则相同契文,再沿中缝骑写大字“合同”、“存照”或一句较长的吉祥语,然后骑字截开各自收执,以便日后比照合对,防止假冒。此种款缝形制是由原始的以竹木刻痕半分而合的“判书”形式演变而来,随着契尾、官契纸制度的普及,这种中缝形制在清代闽南的房地产契约文书中渐趋简化,而在民间借贷、取予关系的契约中还仍有使用。
      房地产契约文书种类很多,用途各不相同,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卖契和典契,其大致内容是:
    1.  出卖或典押人姓名、产业名称、来源、坐落、面积界址
    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状况;
    2.  承买人或承典人姓名、产业价值及兑付货币名称、数额、
    收付规定;
    3. 出卖或典押的承诺、条规、责任义务以及上手契情况;
    4. 签字画押;
    5. 为弥补主文的遗漏或对文中增减、涂抹的文字所做的批
    注和说明。
     (二)通常用语
      闽南地区民风淳朴,文化底蕴深厚,在长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形成了自己的契约文化特色。由于契约文书多出自民间手笔,加之土地房屋买卖典押各有情由,田产状况各不相同,因而行文用语朴素生动,富于变化,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
      综观漳、厦、泉三地馆藏并以厦门市土地房产专业档案馆馆藏清代各时期的民间契约为例:契文的开头,首先申明契据性质和立契人姓名,通常写作:“立卖契人χχχ”、“立典契人χχχ”等。因闽南地区与内陆不同,民间习惯把房屋称为“厝”,所以在订立契据时也常常写作:“立卖厝字人”或“立典厝字人”等。卖契约定不可回赎的,民间俗称“死契”,常常写成:“立断卖契”、“立杜卖契”或“立尽根绝卖契”等。有些契据,特别是土地卖契,除在开头申明绝卖外,在后面的契文中往往还要重申:“一卖千秋,日后不敢言找言赎”或“休心断骨,永不回赎”等语。典契多在民间融资应急时使用,到期可以回赎,所以又称为“活契”。闽南地区的土地房屋典押关系中,还流行原业主保留部分权力,或典价分期承付的习俗,因此原业主可以如约再凭契据向承典人“找价、索价、添价”,直到取赎之日一并结清。这种在典契履行过程中追立的契据,在闽南通称为“找契”,往往又写作:“立找价契、立添典契、立再添典契”等不同名目。
      接下来的产业名称、来源、承买(典)人姓名、产业坐落、状况及面积四至等的说明文字中,则是按照闽南当地多年形成等语言程式书写,如:“……χχχ有承先父自置平厝壹座贰落,前柒架,后柒架(两架为一间),上及瓦盖,下及地基,并门枋户扇,浮沉石木一尽齐全,坐落……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手乏(缺钱),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成交,现托中引就卖(典)与χχχ,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两整,其银即日同中笔下交足……”契文中“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成交。”一语,在清代闽南的绝大多数房屋卖契中都可见到,是一种常规性房地产契约用语,源自始于唐代的“问帐”制度。唐时官府规定,民间土地房屋交易立契之前,都要先立下问帐,帐面简要写明业主姓名、产业名称、数量、价格等,送往亲邻征求买主,受帐者不论有无成交意愿,都要在帐面批明限期退回,曰“批退”。批退后如无人应买,业主方可委托牙人(中间人,闽南民间把以房屋交易中介为业的人戏称为“厝蟑螂”。)作中卖给他人。此行目的是为了减少业权纠纷,和现代的房地产产权公示制度相似。明清时期问帐制度已不再实行,但民间立契时,为说明产业没有业权争议,还经常写有这种必要的说明。
      契据的后半部分是出卖或典押的承诺、条规及双方的责任
    义务等内容。如“……其银即日同中笔下交足,其厝即付予银主前去掌管为业,翻张起盖任从其便,日后不敢言取言赎。此厝系有承父业,与叔兄弟侄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掛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本人愿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为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日后不得生端异言。恐口无凭,立尽根卖契一纸,并上手契肆纸,付执为照”。“为照”有时也写作“存照”,是闽南契约文书通用的结束语,表示契据主文的结束。在契据的落款处,上面写立契时间,下面列有出卖(典)人、承买(典)人、中间人、代书人姓名及其签字押号。在闽南地区,有时还要有长辈房亲及厝边邻右作为知见人的签名押号。有些契据为防止添加字句,还在契纸空白处大字题写“存照”、“永远”、“某某记”等字样。
      由于闽南地区土地权属关系比北方复杂,田地有“田骨”
    (所有权)、“田面”(耕种权)之分,田面还可一再转手,谁耕种谁交租,所以契约关系也比北方更为复杂,特别是典契,双方有何约定,如取赎期限、钱款收付方式、利息规定、土地交租纳粮、房屋维修费用负担等,都要在契据中一一写明。而北方契据则大多篇幅较小,语言也质朴实用,不拘一格。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十月十一日河北国安县方城村张老黑买地契据:“买坟地柒亩半、价钱陆拾叁吊整,其钱当日交完。钱主人张老黑。”①此契据虽缺少土地坐落等契约要素,但简单明了,是较为典型的北方契约文书形式。闽南常见的房地产契据一般都在三五百字,一些典契有时多达千余字,但大都书写工整,语言流畅,表现出条理清晰,周密严谨的契约文书风格。
      二 、官版契约
      (一)契尾
      “契尾”,源于隋唐,时称“市券”,元代称“税给”,明清叫契尾。契尾实际上是官府发给房地产纳税人的契税凭证,是一种官版的契约文书,因要粘贴在民契的尾部,所以叫契尾。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税收,减少业权纠纷,顺治四年(1647年)谕旨,土地房屋交易一律实行民间草契与官印契尾粘连用印的契税制度。民间交易完成之后,买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订契据向官府呈验登记,经验契官员审核属实并缴纳契税后,将业户姓名、产业状况、价值及税银数目等填入官府专门刊印的契尾,附贴在民契左侧边缘,加盖大红官印和骑缝印章后,交税主收执。这样,“白契”就变成了“红契”,“民契”也就成了“官契”,遇有产权纠纷,诉讼面官,出具红契则有完全的法律凭证作用。
      起初,契尾由各州县自行设计印发,格式不一,基本上分为二联,一为大尾,作为收据,粘贴在民契尾部,一为坐尾,留作存根,由官府存档备查。当时,契税按典卖等不同,分别以价银每两纳税3分(3%)和6分(6%)不等。但在实行中,许多州县往往将税银擅自摊派加征,作为地方分肥,更有不法吏胥营私舞弊,洗改挖补,肆意填写,以图中饱,致使地方税银确数难以查考,国库亏空,百姓则更受盘剥。
      清初的数十年中,闽南地区因历经“迁界”、“复台”、“平藩”等诸多战乱,契尾制度并未得到普遍推行,所以这个时期的官印契尾在闽南现存的清代契约文书中并不多见,其印文多讲边关紧急,军费浩大,细数契税重要和施行规则,更对官衙书吏舞弊,民间百姓偷漏严加申斥,文字甚是繁复冗长。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国家逐步安定,为整理税务革除积弊,康熙帝传旨。改由各省承宣布政使司(省主管民政与财赋的机构,也称“藩司”。),统一印制固定格式的契尾供各州县填用。然而行之未久,至雍正六年(1728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字富明)改用官印契纸取代民间草契和官印契尾的题奏获准施行,因此,直到乾隆十五年(1750年)官契纸办法又行改革之后,福建布政使司印制的契尾才在全省普遍推行开来。而且直到清代结束,契尾样式也从未改变。其具体的作法是,布政司将契尾印成一纸两幅,编列号数,装订成册,预钤司印后,连同季册(专用的登记簿册)一起颁发给各州县据实填写,右幅与民契粘连钤
    用县印,发还业主,左幅由官府留中。百姓完税之后,州县还须按季将税银和契尾存根、季册一起解送布政使司核查。
      闽省司印契尾,纸幅与民契相当,一式两份,四周分别圈印龙形花纹,上面的梯形版框内印“契尾”二字,下面的大幅版面,左半幅是契尾文字,由“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开始至“咨院行司。奉此。”结束。右半幅“计开”下面列有业户姓名、产业名称、坐落、价银、税银等栏目及契尾编号,最后是签发日期。契尾文字约800余字,主要内容是福建布政使司针对官契纸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提出的改革意见。前半部分主要是引叙列举富明条奏内容及发生的种种弊病。如:“……今稅契杂项契尾与照根并送查发,是杂项更严于正赋,殊与政体未协。况契尾一项,给一衙门即多一衙门停搁,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缘为奸,惜勒验查,以至业户经年累月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势必多方打点,需索之费数倍于
    前,将来视投稅为畏途,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于国课……。”后半部分是陈述改革主张和具体实施办法:“……至于官吏以大报小,奸民争执讦讼,实缘法久弊生,不可不量为变通。臣等酌议,请嗣后布政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及前半幅照常
    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稅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今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使司查核。此系一价笔跡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累,于稅无亏,侵蚀可杜,而争讼可息矣……”。
      从上面的契尾内容可以看出,地方书吏借契据验印纳税贪污索贿,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究其原因,除了和清代地方官吏薪俸微薄,财政经费不足有关外,从雍正年间开始施行的“养廉银”制度也是一个直接的诱因。名曰养廉银,实为以征收正赋之外附加“耗羡”(雀耗、鼠耗、火耗)之名搜刮而来,封疆大吏乃至州县品官得到的养廉银是原俸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不入品级又掌握经办实权的经承书吏又不在“养廉”之列,所以种种作弊行为在契据验印过程中相习成风,愈演愈烈。虽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多次整饬,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间业户惧怕勒索,交易即成往往不去申报投稅,便在情理之中。
    这也是闽南各地现存的清代房地产契约白契多于红契的主要原因。
      (二)官契纸
      雍正六年(1728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奏准,用仿照征收田赋的“纳粮连粮串票”样式的官印契纸,取代民间草契和官印契尾,以便使契据整齐划一,省却粘连之烦,并严格禁止州县在民契上用印。其基本形式是由布政使司将契纸、官府批文(相当于原来的契尾)、契根印在一张纸上,州县将契根截留后,分送各地纸铺,供业户购买填用。呈验投稅时,官府将契价等填入契根,按季申送布政司审核批准。这种官契纸的纸幅更加宽大,左边契纸契根上端梯形框内分别印“官契”和“契根”字样,下边印有相关栏目以供填写。右边大幅版面用于刊印谕旨成例,制度条款,种种规定烦锁而又苛刻。由于官契纸格式固定,约定不明,尤其对于关系复杂的典契更不适用,加之手续麻烦,使用不便,而衙中贪吏又常常借审核勘丈之机,肆意勒索,不行打点,即扣压不发,因而百姓普遍抵触,宁执白契也不去买用。
      官契纸办法勉强推行20多年,到乾隆十五年(1750年)便又开始改革,于是民契重新得到承认,原来的契尾制度又得以恢复。官契纸办法虽不再坚持,但也未明令禁止,各式官契纸还时
    有使用。
      现存于厦门市土地房产档案馆的光绪三十年(1904年)福建布政司仿效山东契税章程印制的新版官契纸,纸幅长约1.5米,多达3000余字。内列契税章程四款:一,定数征收;二,设立官中;三,改用官纸;四,比较功过。四款之中又各分: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诸条,其规定之详细,语言之繁复,前所未见。
      闽南地区的官版契约,除上述的契尾、官契纸外,还有各州县在契据验印基础上颁发给业户的印照、执照、权状、户单、稅票等等,因名目繁多,难成系统,这里不深述及。
      
      参考文献:《清代的契约文书》(裴燕生,《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二期)                 
      ①:张兰普整理《1837年-1957年的一组土地、房产、租税契据》载《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4期。


                      二00三年十一月

    清代是我国土地使用发展进入规范化管理的时期,同时也产生了地契书写、官验、纳税、发布等逐步演变。清代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成,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然后由官府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民写地契进行验核。民写地契几百年沿用固定格式,基本资料:立契人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价钱、纳税等内容。官验方式按各朝代不同常有变化。

    1、民写官验契。清代官府对地契的验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验契时一般加两处官印,一处盖在契中地价数额上,并画一押;另一处在契末所写年号上。“官验契”从顺治初期开始实行,一直到雍正晚期才结束,前后历时近90年,也有的地方使用到了乾隆初年。

    下图是一份康熙五年(1666年)的地契,距今已经有342年,基本表明了清代初期简单的民写官验契。这份地契是在宣纸上用毛笔书写契约,后经过官府验证后确认,所加盖的官方大印是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由于历史年代长纸张保护不易,民间存世量极少。

    二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验契方式。从实物资料看,这种方式是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实行的,一直到晚清,历时一个多世纪。“契尾”由布政司统一刊印,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的验契凭证。

    下图是一份清代乾隆八年的地契,原本在乾隆元年已经在全国实行了契尾官验的制度,可是有的地方官府还在使用这种(蒙汉双文字)地契,实属少见。

    2、官契纸地契,就是雍正晚期和清末实行的“官契纸”。这种官契纸,由各省布政司统一雕版石印编号发行。雍正晚期的官契纸冠名“布政司契纸”,竖版式契幅一般为34厘米×64厘米,使用时以毛笔填写买卖双方姓名、所买卖土地的基本情况和价钱、契税税额和交纳时间等内容,不必另外写契。

    特别是“布政司契纸”末尾还特别标明“每契纸一张卖钱五文,解司以为油红纸费,不得多取累民,”将契纸的工本费及用途、禁示交待得一清二楚。由此可见,雍正时期行政管理之严密和吏治之严格。“布政司契纸”仅在雍正晚期使用三四年,到乾隆初期便被“契尾”取代了。清末的“官契纸”按行政区划冠名,一般为横版式,除刊有买卖土地的基本情况外,还刊有比较详细的条例,其使用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3、三联式地契。这种地契是清代最完整的契约,也表明了清代的土地使用管理,已经达到了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准。

      下图是山西太平县(当今的山西襄汾县)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地契。

     契约的三联分别是:第一联由土地的买卖双方在卖契上填写基本的信息资料,再由当地的权威人士(村保长、家族长)作为保人画押;第二联由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初审验证提交官府;第三联由县级官府收取土地交易税后,在契尾纸上加盖县衙官府大印后确认买卖成立。同时在官府的契尾上明确印发了土地使用买卖的管理条例,可见当时官府在土地使用上的规范化管理程度。

     

    另外,在清代的民间,存在着大量的末经官府验核的“白契”,这些“白契”也是在宣纸上用毛笔书写,然后经过举荐的保人画押,再经过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签名认可,在民间一般仍被视为有民事约束力的土地产权凭证,但相对于官府而言,则意味着大量的契税被偷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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