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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亲亲互隐,直在其中——《四书通讲》中最“烧脑”的伦理辨析


因为“正直之道”必须合乎“义权之道”,故而其中所承载的哲学价值和智慧含量才值得重视,不容低估。接下来将要探讨的这个问题,几乎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思辨性、也最“烧脑”的问题之一,曾引起学术界广泛而持久的争鸣[1],从而将“正直之道”的哲学诠释能量发挥到了极致。

《四书通讲》,刘强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6月版。

这个类似“天问”的问题,见于《论语·子路》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必须指出,这个故事聚焦的核心就是“直”与“隐”的关系问题,可以称作“直隐之辨”。前面已经说过,“隐”是“直”的“反面”,一般情况下,“隐”很难和“直”等量齐观。

但在这个故事中,孔子却告诉我们,根据“直道”的权变原则,正如在“邦无道”的前提下,“卷”“曲”“逊”“愚”都不悖离“直道”一样,在这个故事所面临的抉择困境中,选择“隐”不仅不违背“直”,而且是“直在其中”的!

窃以为,这个故事非常符合美国作家海明威的“冰山理论”[2],具有丰富的语义空间,可以做哲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研究和跨界诠释。

限于篇幅,这里今从以下三个角度稍作辨析,以明其要旨和大义。

朱熹集注《论语》

其一是“君父之辨”,也可视为内外之辨。

乍一看,这个故事很像是一场辩论,正方代表是叶公,赞成“大义灭亲”;反方代表是孔子,主张“亲亲互隐”。

叶公所举的直躬者“证父攘羊”,公私分明,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犹今之所谓“政治正确”,似乎应该算是“直”的。但是,前面微生高的故事已经警示我们:“行迹”并不直接等同于“心迹”,外在的“直行”,未必出于内在的“直心”。

我们可以做一个“情景还原”——假定自己就是那个儿子,看到父亲犯了“攘羊”的错误,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才能既符合“孝道”,又符合“直道”呢?

不用说,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劝谏他,敦促其还人之羊,从而将错误可能带来的危险降至最低。劝谏父亲的行为,对于公权力或者说“君”而言,就是“隐”;但对于私人空间、亲情伦理或者说“父”而言,则属于“直”。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孔子像

透过这个故事的“表层结构”,即公与私、内与外、情与法的现实张力背后,不难发现,其真正蕴含的其实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君父之辨”,也即君与父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

今人可能并不都知道,在儒家文化的五伦关系中,“父”是先于“君”的,《郭店楚简·六德》就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

也就是说,“父子之亲”不仅先于,而且也重于“君臣之义”;前者属“自然法”,后者属“实在法”,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当两者发生冲突,后者亦当为前者稍作妥协与让步。

有例为证。《三国志》裴松之注引《邴原别传》载:

明汲古阁刻本《三国志》

太子(曹丕)燕会,众宾百数十人,太子建议曰:“君父各有笃疾,有药一丸,可救一人,当救君邪,父邪?”众人纷纭,或父或君。时原在坐,不与此论。太子谘之于原,原悖然对曰:“父也。”太子亦不复难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君”所代表的“公”或“外”,与“父”所代表的“私”或“内”,两者发生只能“二选一”的抉择时,作为“人子”的“孝”,必须优先于作为“人臣”的“忠”。因为从“自然人”的意义上说,没有“父”,也有没有“我”;没有“我”,也就无所谓“君”——况且,“君”也是有“父”的。

根据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君”即使掌握着强大的“公权力”,也不能强制臣下为了“尽忠”而放弃“尽孝”,也即“为君绝父”(这在古代叫“夺情”,是背离人道的)。

卢雪剪纸《孔子和孔子圣迹图》

从某种意义上说,“父子”一伦是不可选择、也无法让渡的“绝对关系”,而“君臣”一伦则是可选择的、甚至是契约式的“相对关系”。逼迫一个人为了“君”而背叛“父”,就像孔子所批评的,“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等于是让文明人退回到“有君无父”的夷狄之邦,甚至是“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禽兽之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会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朱熹解释此章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3]

因为你一旦“为君绝父”,对于“君”似乎是“大义灭亲”,但对于“父”,则成了“落井下石”“无情无义”“卖父求荣”,也即自绝于“父子之亲”这一“人之大伦”了。这就违背了“直心为德”的原则。

换言之,“隐”虽然是“直”的“反面”,但却并不破坏“直”的价值,就“父子之情”而言,外在行为的“隐”反而源于内在情感的“直”。以迹求心,反身而诚,问心无愧,才是真正的“直”。孔子说的“直在其中”,也即“直”在“隐”中,深意正在于此。

阎立本绘《孔子弟子像》局部

其二是“经权之辨”,也可视为生死之辨。

前面说过,在“邦无道”的情况下,“卷而怀之”“佯愚”甚至是“曲”,都不会悖离“直道”,因为“直道”也必须合义达权。尤其是面临“生死”选择时,选择“生门”,既符合“仁道”,更不离“直道”。

且看《韩非子·五蠹》篇的一则故事:

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韩非子集解》

故事显然是《论语》“证父攘羊”章的“改编版”或者说“续集”。作者似乎是在按照孔子的思路对此一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予以揭示。

故事告诉我们,在当时的楚国,因为礼乐教化较中原为晚,其法令十分严酷,刻薄寡恩,常以国法凌驾于亲情之上,故窃羊之罪很可能面临杀头之刑。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儿子“证父攘羊”的行为,就很难被当作是“直”了。

好在故事中的令尹心明眼亮,他下令要杀的不是父亲,而是告发父亲的儿子。理由是其“直于君而曲于父”,他为了做“君之直臣”(这显然是个美誉),不惜做“父之暴子”!

试想,如果一看到父亲攘羊,儿子的第一个念头便是检举揭发、邀功请赏,这样的儿子,等于视父亲为路人,早已失去基本人性,心里的“弯弯绕”犹如“九曲回肠”,哪里还有半点“直道”可言!

《朱子全书》

进而言之,“证父攘羊”不仅不是“直”,甚至连“曲”都算不上,而是前面所说的“绞”!朱熹在解释《论语·泰伯篇》“直而无礼则绞”时,两次提及证父攘羊之事,说:“若不当直后,却须要直,如证羊之类,便是绞。”又说:“绞如绳两头绞得紧,都不宽舒,则有证父攘羊之事矣。”[4]

相比“绞以为直”的“证父攘羊”之举,“父子相隐”不过是一“直在隐中”的“权宜之计”,完全符合“守经达权”的经权之道。

换句话说,如果明知“证父攘羊”导致的是父亲被杀,一个儿子还要这么做,只能是“绞”而不可能是“直”;甚至连“绞”都抬高了他,而只能算是“毒”了!

其三是“情法之辨”,也可理解为公私之辨。

可能有人会问:亲亲互隐,岂不是互相包庇吗?人人如此,法律的正义如何得到彰显?如果“亲亲互隐”可以容忍,岂不等于将情感置于法律之上,将公道置于私情之上,这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什么呢?……

吴道子绘《孔子行教像》

当代学者的确就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过长达十余年的争论,至今未息。“腐败论”者似乎抓住了一个很大的把柄,以此展开对儒学的攻击。

但是,恕我直言,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孔子主张“亲亲互隐”,并非就是认同“其父攘羊”,也不是希望他“逍遥法外”,其出发点不是包庇犯罪,而是站在人道立场,绝不赞同处于强势的公权力以“鼓励”甚至是“立法”的形式,引诱和迫使处于弱势的个体,选择主动“告发”或“加害”自己的亲人!

孔子深刻地洞察到,鼓励一个孩子告发父亲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于一只羊的损失!

“腐败论”者在讨论“亲亲互隐”的问题时,常常忽略了孔子不是在谈法律问题,而是在谈“正直之道”。

《吕氏春秋新校釋》

在孔子看来,如果把外在的无情无义当作了“直”,那么“直”便走向它的反面——“绞”,甚至成为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再看下面的这个故事: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活父而再取名焉;故直躬者之信,不如无信。(《吕氏春秋·当务》)

故事也许还是好事者的杜撰,但其十分生动地揭示了“证父攘羊”者背后的“心理活动”,先是告发父亲以求“信”之名,再是“父诛而代之”以求“孝”之誉,足见其心术不正、天良丧尽矣!

这样的儿子,不啻为“虎狼之子”,与“正直”毫无关系!那种把“亲亲相隐”视为“腐败”之源的观点,无疑是把先贤对此一问题的“形上”思考,不费吹灰之力地做了“形下”处理,孔子明明是在谈“性与天道”,腐败论者却将话题“压缩打包”,使哲学问题降格而为政治及法律问题。

徐悲鸿绘《孔子演谱图》

反对“亲亲互隐”,很容易滑向另一个深渊,也即所谓“大义灭亲”。这种观点看似义正辞严,实则是以破坏的方式建设,以反人性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维护所谓道义,其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道义”满足,但久而久之,必使“人将不人,国将不国”。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大义灭亲”的方式反腐败,不啻将一把割阑尾的手术刀,直接插进了心脏![5]历史上,此类教训和灾难甚多,殷鉴不远,何劳辞费!

因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在伦理建构和制度设计上充分注意到公权与私权、法律与情感、人道与直道等诸多因素的兼容与平衡,故“亲亲互隐”或者“容隐权”的思想,一向为历代法律所采纳和贯彻。

《秦律研究》

如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律规定:“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这又是对“隐”的程度和范围的一种制约和调适。

又如唐《名例律》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以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似此,皆可说明“亲亲互隐”的合理性已经成为古代法律的一种共识。

“亲亲互隐”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公理”,而且也为西方现代法理所认同,可以说“放之四海而皆准”。比如,西方现代法律之“沉默权”概念,就与“亲亲互隐”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唐律疏议笺解》

我们看西方电影,经常会看到如下桥段:警察抓住嫌犯,第一时间常会这样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话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在宣告,尽管对方是嫌犯,但依然享有基本人权,包括“沉默权”。

“沉默权”含义有三:其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以免法庭对他量刑过重;其二,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其三,如其无力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而律师的职责则是尽力为被告人作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之基本权利。

试问,既然连被告人都可享有“沉默权”,凭什么要求其直系亲属必须告发他呢?准此,则亲属亦当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

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哪怕作为一种人性的弱点,亦应当被法律制定者充分理解和尊重,如此方能制定善法,形成良治,营造和谐社会。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迅逼供》

职是之故,“亲亲互隐”的“隐”,既可作“容隐”讲,亦可理解为“沉默”[6]。事实证明,如果“容隐权”和“沉默权”这些基本人权不能落实,势必会导致公权力的肆意妄为,类似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还会不断发生[7]。

值得高兴的是,经过学界多年的深入讨论,儒家提倡的“亲亲互隐”相对于法家意味更浓重的“大义灭亲”,在学理上已经取得了压倒性优势,也为更多有思考能力的现代人所接受。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案,其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这说明,中华传统文化长期凝聚和形成的某些价值观,不仅不腐朽,而且很先进,不仅属于中国,甚至可以惠及全人类。

孔子在2500年前所说的“直在其中”一语,看似脱口而出,实则高瞻远瞩,蕴含着“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直道”智慧,有着超越时空和族群的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今天的我们好好思考和汲取,传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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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郭齐勇先生主编的三部论文集:《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正本清源论中西——对某种中国文化观的病理学剖析》(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

[2] 1932年,海明威在他的纪实性作品《午后之死》中说:“冰山运动之雄伟壮观,是因为他只有八分之一在水面上。”文学作品中,文字和形象不过占“八分之一”,而含而不露的情感和思想却占了“八分之七”。这就是所谓“冰山理论”。

[3]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46页。

[4] [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11、912页。

[5] 参见刘强:《“亲亲互隐”的迷局》,《社会学家茶座》总第23辑。收入氏著随笔评论集《有刺的书囊》,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第210页。

[6] 关于“亲亲互隐”的辨析,详参刘强:《论语新识》,长沙:岳麓书社,2016年,第358-362页。

[7] 按:近年陆续披露的于英生案和张玉环案,皆因有司刑讯逼供、暴力执法,导致受害人屈打成招而被错判。二人遭受牢狱之灾长达19年和27年不等,妻离子散,生活尽毁。是可见公权力滥用施暴之害,其破坏性远比单个的案件更加巨大,故“沉默权”之落实在当下中国尤为重要和必要,可无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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