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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提醒:法院与民政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啦,你的案子可能要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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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当事人婚姻登记等信息被纳入查询范围。

此消息一出,瞬间刷屏了朋友圈,众人为何纷纷为这一机制点赞呢?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其一是协议离婚;其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已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性意见,携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从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协议离婚的信息由民政部门保存,而诉讼离婚的信息由法院保存。因此,无论是民政局,还是法院,都无法完全准确地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因为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可能零散地分布于多个地方的民政局和法院,这对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而且也让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可能操作失误。法院与民政共享婚姻登记信息以后,可能带来哪些积极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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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重婚的乌龙

案例:刘先生起诉王女士,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不同意离婚,遂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询问刘先生双方是否可能和好,刘先生拿出与第三人赵女士的结婚证,说已经晚了,他已经和别人登记结婚了。王女士律师当庭要求追究刘先生的重婚罪。原来,刘先生拿着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赵女士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民政和法院适用不同的规则,许多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只知道法院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但是并不知道何时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因此会出现上述案件中的乌龙。民政和法院信息共享以后,两个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则将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实时更新,可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乌龙的产生。

二、骗婚者无处可逃

案例:李女士的丈夫郑先生长期经商,一年中大半年都在出差。可是,李女士不久便发现丈夫有另一个妻子张女士,甚至还有孩子。双方都拿出结婚证来,指责对方是小三,结婚证都是真的,李女士登记于2005年,张女士登记于2006年。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张女士和丈夫的重婚责任时,另一位许女士拿着和郑先生于2004年办理的结婚证站了出来!

经查,郑先生与三位女士的结婚证都是真的,且婚姻关系均没有解除,那么他是怎么同时与三位女士完成结婚登记的呢?原来他利用各省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完全共享,以及伪造的离婚调解书,以未婚和离异的身份骗取了民政部门,在与许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女士、张女士完成了结婚登记。

民政与法院共享婚姻登记信息以后,伪造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和伪造的结婚证和离婚证都将在共享的大数据库面前暴露无遗,骗婚者无法利用两个部门的信息差来谋取情感、财产的利益。

三、婚姻家事案件可能要逆转

案例:王先生与李先生是生意伙伴,王先生曾于2009年借给李先生50万元,李先生给王先生开具了借条。2013年,王先生催李先生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获胜诉,但李先生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在民政与法院信息不共享的时期,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的婚姻状态很难举证,或者根本无法举证,容易导致案件进入僵局。若民政与法院能够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王先生可直接申请法院查明王先生借款时的婚姻状态,通过查询借款时王先生配偶名下财产的情况,可为陷入僵局的案件带来转机。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将对其财产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即处在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对双方名下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在继承法中,夫妻一方可作为配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在涉及离婚、继承、民间借贷等案件中,查明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的婚姻状态,对案件的进程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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