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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是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或者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但属于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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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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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是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或者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投诉,财政监管部门是否必须受理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述两类采购均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不用对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管,更无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规定,受理这类项目的投诉。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活动,即使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也是参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该类投诉时,审查期间不一定能及时甄别出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而且94号令第十八条是对投诉的形式要求,第十九条是对程序上的要求,如果投诉在形式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定的要求,且形式上应属于其管辖的,依法就会受理。因审查阶段并未涉及资金来源、采购预算、是否为防疫采购或采购的品目等问题,需要在受理后才能调查核实,因此,在查明投诉涉及的项目如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将会适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投诉是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情形,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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