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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金融史15|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开辟与农村金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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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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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从四个方面进行布局:一是发展生产合作社,改变生产关系,增加产量;二是发展供销合作社,使农民摆脱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私商中间剥削;三是广泛发展信用合作,供给贫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使其摆脱高利贷剥削;四是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切断农民和城乡资本主义的联系。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金融工作坚持“深入农村,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的总方针,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和爱国增产运动,积极地帮助贫困农民克服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经过1953年冬总路线宣传教育,粮食统购统销和互助合作运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全面展开,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主要通过农业贷款及组织信用合作推进农村金融工作。伴随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深入,农村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一是农业信贷工作服务于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积极扶持国营农业、农业和手工业互助合作化的发展,帮助贫困农民解决其生产资金的周转困难,并逐步引导其走上合作化的道路;二是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合作发展,致力于集中农村闲散资金支持农业合作化,用新的社会主义信贷制度来逐步代替旧的资本主义借贷制度,帮助贫农摆脱高利贷剥削和支援国家的经济建设;三是逐步有计划地组织农村货币的投放与回笼,调剂农村市场的货币流通,以配合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稳定金融物价和帮助农民合理安排资金;四是通过信贷活动,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销售施以影响,保障农业按国家整体计划的步调向前发展。

 

  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农业合作化

 

  新中国成立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村问题关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变革农业个体私有制,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率,才能促进农村生产大发展,改善工业的基础状况。

 

  合作社经济是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配合国营经济取得对私人经济领导地位的必经之路。马克思晚年曾设想农民占多数的国家和农民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在此设想基础上,恩格斯继续阐明了“合作经济”走向“共产主义”的必要性:“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恩格斯一并提出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合作经济”之路:小农绝对不能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剥夺,只能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引导他们加入合作社,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资金、所出劳力比例分配收入,在合作社内将“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同时,恩格斯点明这种合作社的性质为“农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对于合作社经济,毛泽东同志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已形成了基本认识,新中国成立后,如何解放农村生产力始终是他关注的焦点,他笃信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当社会主义改造的主题被提上日程,1953年2月19日,毛泽东同志与中南局几位负责人讲道:“我爱进步的中国,不爱落后的中国。中国有三个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已经被打倒了,还有民族资产阶级,个体农业、手工业和文盲三个问题,当然对待这些人不能用对待前三个敌人的办法。个体农业,要用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去代替,手工业要用现代工业去代替。手工业目前还要依靠,还要提倡,没有它不行。对民族资产阶级,可以采取赎买的办法。”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毛泽东同志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理论,借鉴苏联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在指导我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理论与政策。

 

  只有解放农村生产力,加速农业发展,才能促使工业起飞。从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把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与国家工业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实际上,早在新中国《土地改革法》启动后,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到1952年底,组织起来的农户,老解放区占65%以上,新解放区占25%左右,全国还成立了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创办了几十个高级社(当时称集体农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量达到3200多亿斤,同比增产400亿斤。

 

  历经中央先后两次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出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断加快步伐,创造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形式,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着“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全面进发。但这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势头过猛,加之1953年底农村粮食统购工作全面展开,1954年又遭受严重水灾,所以很多新社是在没有准备或准备很差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出现了发展过粗过快的现象。有鉴于此,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决定“对当前的合作化运动,应基本上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2月,中共中央立即召开全国财经会议,紧急研究农村情况和国家粮食购销问题,形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决定对广大中农作出让步,进一步加强同占农村人口60%以上的新老中农团结。毛泽东同志更是切中肯綮地提出防“左”的问题,要求注重合作社质量、控制合作社发展速度。

 

  经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农业合作社实现稳步发展,到1956年底,在农村地平线上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秩序,全国有96%的农户入了社,加入高级社的农户高达87%,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汇聚农业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之中。从1951年冬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到1956年底完成合作化,仅用了五年时间,使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配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推行农村优待售粮储蓄

 

  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粮食市场还是自由市场,农民上缴农业税后,粮食就可以自由上市。经营粮食的主体是国营粮食公司、供销合作社和私人粮商,私人粮商经营约占上市总量的三分之一。遇到灾年,或是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粮食时,这部分粮商便会同国家争夺粮源,哄抬粮价,从而带动整个物价上涨。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启动,就业人数、城市和工业对粮食的需要量、社会工资量都大幅增加。1953年基本建设投资90.44万亿元(旧币),比1952年增加了一倍以上。

 

  粮食定,天下定。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农业落后,在这样的基础上大规模地进行工业化建设,粮食问题至关重要。1953年农业生产赶不上工业建设的需要,粮食等生活消费品供不应求。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告急,收购少、销售多,京、津等地粮价全面上涨,形势相当严峻。根据粮食部的报告显示,在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同比增长8.9%;但因城市人口和工业就业人数激增,支出587亿斤,同比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亿斤。各大城市的粮食库存迅速减少,加之东北等主要粮食产地当年又受水灾,对严峻的粮食供销形势无异雪上加霜,如果不及时扭转局面,会势必会出现经济波动,人心不稳,严重影响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

 

  这个巨大的粮食差额,用什么办法能更科学地解决呢?常规解决之道如多征收公粮、减少粮食出口等办法都不可取,这是因为国家实行的是“少征多购”的方针,而在粮食出口方面与苏联等国有协议,用于换汇或购买国家急需的物资和设备。但是仅仅实行粮食统筹统支,而不改变公粮以外的自由买卖,对于国家粮食收购少、销售多的状况仍无补于事。毛泽东同志和国家领导人经过反复比较,权衡利弊得失,终于下决心采取在农村征购、在城市配售的办法,此后被称之为“统购统销”。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主要是为应对1953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紧张而出台,这一重大举措,被称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第二大战役”。粮食统购与公粮征收不同,前者要按合理的价格向农民付款,后者是农民以粮食形式缴纳的农业税,是不需要付款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还需要联动增加货币的发行量,要有足够的货币向农民大量收购粮食,同时为防止物价急剧大幅上涨,还要通过物资供应、发行公债、提高存款利率等办法,保证农民卖粮后手上的货币不致冲击市场。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增加10万亿元(旧币)的货币发行计划。此后在取得粮食统购统销的经验基础上,又实行了重要物资的统购统销,如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了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一出台,为了吸收农民卖粮后手上的货币,除向农村地区及时供应物资和发行公债外,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用优厚的利息吸收农民存款。1953年11月6日,中财委下发《关于配合购粮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储蓄工作的指示》。11月27日,陈云同志为中财委起草致各大区、省、市财委及人民银行并报中共中央电中作出预测:扩大农民售粮储蓄的限额,可以控制到购粮任务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某些余粮较多、经济富裕的地区还可以超过百分之四十;提高售粮储蓄利率,存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到六个月者,月息均为二分。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与货币发行计划后,农民手中的大量剩余粮食按照国家收购计划逐步转化为货币,使农村货币数量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国家掌握了粮食、保障了供应,使粮食更加稳定,为广泛开展农村储蓄工作创造了重要有利条件。国家银行根据中财委指示要求,配合购粮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储蓄工作,一方面完成计划购粮任务,大力加强市场工业及手工业品供应,回笼部分货币,保持金融物价稳定;另一方面,以开展货币储蓄为主,鼓励售粮农民积极去储蓄。粮食定,天下定。推行“农村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成为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时,国家银行配合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货币集中大量投放的问题十分棘手。粮食及油料集中收购的时期为当年年底和来年初两个月左右,也是货币集中投放的紧要时期,如1953年12月到1954年2月期间,全国需要统购粮食260亿斤,油料19亿斤,两者共需投放货币25万亿元(旧币),增加货币投放数即为14万亿元(旧币),这一数字意味着1954年六七个月投放的数量提前集中在三个月内投向了市场,而同一时期物资的增产与供应有一定的限制(数量的限制及季节性的限制),如若集中大量投放货币,就会破坏社会物资与货币流转规律,严重影响全国市场正常运转。国家银行经过调查研究,从这一僵局中理出了解决的办法——通过实行收购的分期付款,将多投放的货币加以蓄积,然后按照正常的比例出笼。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广大农民进行第二年春天的生产投资,而且也从根本上消除了货币大量集中发放冲击市场的隐患。

 

  从操作层面看,国家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时并不直接支付粮款,而由当地人民银行开具储蓄存单,到期后凭存单领取售粮款及利息,存期为一到六个月。这种储蓄存单可自行选择面额一万、三万、五万和十万四种(旧币),其“优待”特性主要体现在存款利率政策上:比照普通储蓄存款,一至两个月的售粮储蓄,月息最高档为一分,较同期一般存款高三厘;三至六个月的,月息最高档为一分五厘,较同期一般存款高六厘。

 

  经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充分的政治动员、具体的部署落实,货币发行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得以在各地比较顺利地展开,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发生大的市场动荡。到1954年二三月间,各地相继结束了粮食统购工作,1953年至1954年粮食年度国家粮食征购量比上个粮食年度增加29.3%。自1954年7月以后,农村中定额储蓄除优待售粮储蓄外,采取逐步收缩直至停办的方针,大力推行的是一般活期、定期储蓄。1955年春优待售粮储蓄工作停办。

 

1954年辽宁优待售粮储蓄存单

 

  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组织

 

  信用合作是农业合作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就可以把个体分散的广大农民,从生产、供销和信贷三个主要方面逐步组织起来,引导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当时不少地区把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看作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三面红旗”“发展生产的三连环”。

 

  信用合作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宗旨契合。信用社是在党提出总路线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也就是1954年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的。1954年,中央确立了迅速、大量发展信用合作的方针,随着广大农村干部、农民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性日益高涨,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为扩大生产对资金需求持续增加,更加依靠于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地区因生产迅速恢复,农村余资和季节性沉淀资金数量激增,急需集中纳入国家银行体系之中。这些深刻变化处处显而易见,使得信用合作的广泛开展成为可能。因此积极发展群众的信用互助合作组织,以迅速占领农村借贷阵地,适应广大农村地区生产互助合作的需要,就成为总路线提出后农村金融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一)创造性发展信用社、信用部、信用小组三种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形式

 

  各地根据实际领导力量和经验条件,各展所长、各尽所能,创造性发展了信用社、信用部、信用小组三种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形式。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时在名称上混用“信用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的称法,1954年1月9日,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按共同纲领的规定,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统一规范称为“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规范。1956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信用合作组织的性质和任务、入社对象和条件、社员权利和义务、信用社的财务处理、信用社与银行的关系等,均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1955年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将“资金互助组织”的性质界定为“资金互助组织”,1956年的《示范章程(草案)》改变了这一表述,着重强调信用社的“集体经济”性质,其中规定,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组织机构上,《示范章程(草案)》明确信用社的建立“应以乡为单位”,“在国家银行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以低利贷款帮助劳动人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支持生产合作组织季节性的资金需要。”关于发展信用社的目的,《示范章程(草案)》指出,信用社是以劳动人民自己的资金互助合作,配合国家银行的农村信贷工作,从组织、调剂资金方面,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农村金融,限制农村资本主义成分,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成分,逐步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道路,促进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消灭农村中资本主义高利贷的剥削。

 

  作为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农信社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一)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信用合作社首先要从资金上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对社员的副业生产贷款,以及帮助社外的个体农民发展生产;(二)做好存款、贷款工作;(三)彻底消灭高利贷;(四)贯彻自愿原则,接受农业合作社委托,逐步进行非现金结算工作。农村信用社与银行的业务分工主要体现在:在有信用社的地区,农民的储蓄存款均由信用社统一办理。农贷除国营农场放款,水利放款,及长期大额的基本建设放款由银行贷放外,国家银行根据各社条件对短期贷款采取贷款支持或委托信用社贷放的方法,由信用社统一办理,国家银行则加强对信用社的业务指导,以便有效地运用资金。信用社的放款利息一般是一分五至一分八厘,存放利差一般在五至八厘。各地信用社因农副业生产季节的不平衡而必须调剂资金时,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调剂,不允许社与社间直接调剂。信用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社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组织机构和经济关系上:在组织机构上,信用社与农业社密切结合,信用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员小组长由农业社和生产队选出;在经济关系上,信用社为农业社服务。农业社改进技术,增加设备除农业社的公积金、预留的生产费用,以及一定数量的副业收入、预购订金和社员投资外,靠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援。

 

  信用小组与信用部。信用小组以调剂资金互助互济为目的,所需资金量较小,组织分散,容易普遍发展,而且在调剂组员资金有无、防止高利剥削和为信用社准备干部、群众条件上都能及时发挥作用,所以在信用合作还没基础、领导力量还不充足,而又迫切要求解决借贷困难的地区,信用小组在生产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或在群众原有的借贷互助基础上迅速建立起来,有利于迅速占领农村信贷阵地。根据国家规定,信用小组还制定了小组公约,主要包括避免遭受高利贷剥削,遵守信用,利息标准,组长职责等内容。从本质上看,信用小组是对私人借贷进行有领导的改造的一种举措。

 

  此外,国家还允许以乡为单位的农业社试办信用部,在存贷业务上接受国家银行指导。但内设信用部的农业社不再吸收社员存款和对社员放款,农业社与信用社分工界限更加明确清晰。整体而言,信用社的作用最大,是信用合作普遍化的主要形式。

 

  (二)农村信用合作普遍化的探索历程

 

  195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座谈会指明“开展农村信贷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资金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工业化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巩固工农联盟,这是根据总路线提出来的重要任务;二是向农村高利贷作经济斗争,经过工作逐渐排挤高利贷,直至最后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占领农村信贷阵地,达到完全消灭高利贷。195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会议提出要积极地大量地发展信用合作组织,到年底要争取发展到10万个左右的信用社(部),到1955年底一般地区要努力达到“乡乡有社”的目标。

 

  1954年9月22日,中财委出台《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约束合作社金融活动的中央决策,是一份事关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历史性文件,该决定对合作社金融服务的计划编制、优待政策、监督执行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决定》中要求,合作社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各种货币金融活动一律通过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发放农副业贷款尽可能通过合作社代为办理,在放款及其他业务上对合作社予以各种优待,消费合作社及供销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比照国营商业贷款利率降低10%,生产合作社可比照国营工厂贷款利率降低10%;其他业务(如保险,储蓄等),合作社如条件允许,由国家银行委托合作社代办一切业务;在资金关系上,监督合作社财务计划、贷款使用并监督其计划的完成。

 

  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由重点试办走向普遍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54年12月底,信用社由1953年的9400个发展到12万个,社员达7000多万人。此外,还有信用小组24000个,信用部1800个。山西、河北、陕西、辽宁、湖北、湖南、河南、广西、江西、福建、浙江、安徽、山东等13个省和京、津、沪三市建社的乡已占到总乡数的70%左右,在我国的主要农业区内,已经接近于信用合作普遍化的初步要求。到1954年年底,信用社股金存款即达3万多亿元(旧币),全年发放贷款共达2.3万多亿元(旧币)。在许多信用合作基础较好的县、区信用社的放款已接近或超过了当地国家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信用社向国家银行的转存款已超过了农民在银行的储蓄和存款。凡信用业务开展好的乡村,基本上已消灭了高利贷剥削,信用业务开始发展的乡村,私人借贷所占比重迅速缩小,利息也迅速降低。

 

  自1954年中央决定迅速、大量发展信用合作的方针后,到1955年2月,一年时间不到,建社乡数平均已达全国乡数的60%左右,在一些困难较多的地区,如新疆、西康、贵州等地社数也已达到乡数的20%。但是由于在1954年下半年集中新建了9万个社,时间短、资金小,新建社中有些社出现经营亏损,账务混乱,贪污、挪用社款、违反政策,业务停滞等现象,许多新社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比如资金小不敢放款;不给贫农放款;忽视高利贷活动,不放或少放生活贷款;建社不久,资金即过多用于设备性的长期放款以致周转不灵;少数社为了追逐利润甚至放款经营商业,向富农放款。

 

  因此,1955年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迫切任务在于巩固,这一年国家银行坚持贯彻“全党办社”的方针,通过深入开展业务、实施扩大存款政策、提高社干工作能力、贯彻阶级路线四项举措发展与巩固已建立起来的信用社,进一步推动信用社做到账务清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信用社发展与巩固的过程,是团结大多数农村劳动人民,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打击、限制与逐步消灭高利贷,不断加强符合总路线要求的信贷活动的过程,为提高社员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员对社的监督作用,信用社还推行采用股金分红办法,分红比例在纯利润的30%—40%内。

 

  1956年,信用合作组织在建社与吸收资金方面,提前一年七个月达到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基本上实现了乡乡有社的目标,信用社的社数全国达到10万多个,社员有146,295,218人。信用社股金2.8亿元(新币)左右,经常性存款6亿元(新币),放款最高额达到12.1亿元(新币),其中贷给社员个人的生产、生活贷款占58.3%,贷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占41.7%。农民实现了集体生产,农业合作化后信用社的作用更加举足轻重。

 

  农村信用合作普遍化无疑是党的金融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信用合作社在联系群众、调剂农村资金方面显示诸多优越性,信用合作组织的普遍发展,配合国家银行农贷加强了农村的社会主义信贷力量,使农村的闲散资金逐渐由过去的自发活动纳入信用合作社体系,成为扶持生产的资金来源,同时,信用社支持农业社发展生产和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帮助农民走向合作化。实践证明,农村信用合作社比乡银行和生产社的信贷部等组织形式更能充分地发挥调剂农村资金的作用,不仅个体经济需要,而且在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银行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在调剂农村资金、促进农副业发展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农业贷款

 

  (一)《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与国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的出台

 

  在1953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发出大批农业贷款,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忽视互助合作运动中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贷款不符合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基层干部作风强硬、机械执行,急于希望通过贷款促使农民迅速“组织起来”等等,具体表现在:脱离各地实际情况,过分强调专款专用和实物贷放;忽视小农经济的现实状况和特点,强力推行新式农具、打井及农田水利建设等贷款计划,有些地区设备性贷款所占比重过大,一般性贷款比重过小,并不适合当地群众的需要;最核心、最为敏感的问题是,有些地方甚至强调“不组织起来就不贷款”,把贷款过多地集中贷给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单干的中贫困农民的贷款扶助大幅减缩,造成有些互助合作组织对贷款的依赖心理,致使负债过重,经营失调,严重影响生产。

 

  这些问题连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其他情况集中反映到了中央。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要求要重视农民的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个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3月26日,毛泽东同志对决议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意在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中间,必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承认单干合法”,“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此外,毛泽东同志还主张向贫农贷款,他曾指出:“对于贫农,国家要贷点款,让他们腰杆硬起来。在合作社里面,中农有牲口、农具,贫农有了钱,也说得起话了。”

 

  农业贷款的指导思想明确后,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农贷政策随后出台。1953年7月9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翔实规定了农贷对象、范围以及发放的细节环节:在组织起来的农民和个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农业贷款;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发放设备性贷款或贷放实物,推广新式农具、农药、农械、打井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贷款,在一般地区则应多发放一般性贷款,并改变贷放实物的办法为贷放现款,严禁强迫摊派,盲目推广;做好贷款投放季节的物资供应工作,以防影响物价波动;在地区间合理分配农业贷款,对于灾区、贫苦山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在贷款数额偿还期限等方面适当予以照顾;对于农村副业和林农、盐民、渔民、船民也应给以适当的贷款扶助,灾区、山区及老根据地的某些贫困农民多年所欠农贷确属难偿还者,分别情况准予免息后缓期归还,或减免偿还等等。

 

  此前在农业贷款发放工作中,领导机关主要根据国家资金调度力量及市场物资供应和各地生产需要的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规定各地一个大体上发放与收回农贷的控制数字和大体上贷款用途的控制数字,作为内部指南,但这种自上而下大体规定的控制数字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被当作精确计划,加之领导机关过于强调按计划办事,专款专用,实际效果却是背道而驰,《指示》中还否定和批评这种机械按照计划执行的做法,其中指出,因为在目前分散的小农经济仍占极大优势和统计数字极不精确的条件下,上级的计划数字,本身就难以完全符合农民群众的具体要求,过分强调按计划发放贷款,过分强调专款专用,自然是行不通的。

 

  (二)农业合作化中的农业贷款类型

 

  除国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中所要求的农贷类型外,农村贷款还发放了救灾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以及民船贷款等。1953年,针对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受灾省发放了小麦种子贷款,以便农民及时购到麦种。此后,国家银行针对遭受水旱灾害地区,陆续发放贷款以帮助灾民生产自救,安定生活,防止农民因灾害而变卖田产、牲畜、农具影响生产,并在灾区到期贷款时,酌情免除利息或一部分本金。

 

  1955年6月9日,为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顺利完成,增加粮食储备力量,同时监督与促进企业节约资金使用,改善经营管理,国家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棉花预购定金放款、农产品采购短期放款、夏粮油料收购资金供应。民船运输在解放战争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建设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维持与提高民船的运输效能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交通部在1953年、1954年联合发文,共同发放民船修船贷款。

 

  1955年上半年,农村贷款扶植的重点是国营农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互助组、个体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以及支持灾区农民生产自救运动。1956年农贷工作以支援农业合作化,支援农业增产为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高潮进行。1956年许多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灾区金融机构围绕党和政府的生产救灾措施,及时地积极地发放生产自救贷款,当年虽然全国不少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仍比丰收的1955年增产不少,这主要得益于国家财政金融的大力支援以及集体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中国农业银行是负责发放农业贷款的主要机构。三大改造开始后,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举办三种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生产费用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其中:

 

  1.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的困难。基本建设费用项目包括从社外购置耕畜、种畜、农具、副业工具、树苗等固定财产及兴修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和移民开荒等材料费用。基本建设贷款的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兴修水利、购置大型农具等重大建设的贷款可以延长到五年。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归还期限内各社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数。

 

  2.生产费用贷款:用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当年生产周转所需资金的困难。如购买种籽、肥料、饲料、饲草、农药、副业原料等费用。生产费用贷款还清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在建社第一年一般不超过所需生产费用基金的20%,从建社第二年起不超过10%,如遇到意外灾害,酌情增加贷款额度。

 

  3.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用途仅限于帮助确实无力交清股份基金的贫苦社员交清股份基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由社员本人申请,本人归还,期限五年,从第三年起开始归还。额度按照应摊股份基金多少和社员的经济状况决定。

 

  (三)农业合作化实现的关键性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贫农和中农在党领导下自愿结合的一种经济联盟,采取股份基金制,筹集资金时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社员合理平摊股份基金,作为合作社进行共同生产所需的基金。农民在开始入社时首先要负担合作社的两类平摊价款,一类是当年生产费用,另一类是业已折价归社的主要生产资料费用。这些资金对于贫下中农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人无力承担。平摊价款的困难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贫下中农社员就无法提高在社内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在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报酬分配中利益就会受损。然而如果一律免除贫下中农的入股基金就势必会损害中农的利益,不利于加强贫农与中农之间的团结,不利于鼓励中农向合作社投资,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固、发展的大局。

 

  针对上述情况,1954年8月7日,中财委(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贷工作的报告,确定了1954年农业贷款的发放应着重于:扶植农业生产合作化、注意扶持贫农、注意支持受灾区农民以及结合农贷收放及储蓄工作,迅速地积极地大量地发展信用合作社,特别强调除对整个合作社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外,对于合作社内的贫农社员也须单独给以贷款扶持,对于未加入合作社的贫农也须注意扶持。1955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当前农村信贷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无误地否决了减免的思路,为保证贯彻互利政策,加强贫、中农之间的团结,对交不起生产投资及股份基金的贫农,《报告》提出了“给予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办法。这是“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被首次提出,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被广泛讨论并接受下来。1955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部指示,正式发出《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放款,除了基本建设放款和临时生产费用放款外,另增设贫农合作基金放款一项,以帮助贫农解决初参加农业社时筹措入社费用的困难。

 

  这一任务历史性地落在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肩上。为了统一认识,加强管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曾于1955年8月11日、26日两次作出批复,明确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及发放措施等细项。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设立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便帮助解决贫农入社基金的困难,逐步地增加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贷款,恰当地降低利率,并且延长偿还期限(可以规定为三年到五年)。

 

  贫农合作基金放款是一项专款资金,专门用于解决社员缴纳股份基金困难的贫农,贷款对象除贫农外,还包括个别生产资金仍很缺少的新中农,在账务处理上单独增设“贫农合作基金放款”会计科目,是国家支持农业合作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所指的股份基金包括生产费用股份基金(指肥料、种子、草料等生产开支)和公有化股份基金(指已经折价归农业社的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曾鲜明指出具有公共属性的国家财政的阶级性∶“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贫农和下中农经济情况不富裕,无力承担入股基金,避免影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整体进程,国家通过设立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给农业合作化在财政、金融方面予以适当援助。1956年农业贷款增拨7亿元(新币),作为贫农合作基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建设贷款。1956年1月21日,经国务院第七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贯彻互利政策,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和渔工、贫苦渔民经济条件,主要面向参加渔业社缴纳入社费用有困难的渔工和贫苦渔民,办理渔工、贫苦渔民合作基金贷款,利率与贫农合作基金相同,月息4‰。

 

  自1955年7月起,各地开始试点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到1957年共放出7.3亿元,约帮助4000万户贫农和下中农(约占当时全国农户1.1 亿户总数的36%左右)缴纳了入社股份基金。从1957年开始,社员开始陆续归还,到1958年8月,共收回1.2亿多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在各项农贷中所占比重较大,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各项农贷的比重来看,截至1956年10月底,该年全国累计发放农贷31.3亿多元,其中用于农业社基本建设和生产费用贷款占49.7%,社员个人及个体农民生产、生活贷款占18%,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19.3%,国营农场贷款占10.7%,渔牧业贷款占3.3%。因1959年、1960年连续两年遭遇灾荒,贫农和下中农的生产生活更加困难,1961年4月30日,人民银行总行报请中央同意,发出《关于免收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决定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历年的农业贷款工作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清理检查,统计显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亿元由于国家豁免而未收回。

 

  (四)反高利贷措施

 

  农贷和信用合作的推广伴随着与高利贷活动的斗争。由于解放初期,农村地区,国家金融机构正在普及广设中,私人借贷关系复杂,牵涉面广,高利贷一度余烬复燃。中国人民银行1954年加强反高利贷行动,在具体执行中分析情况,划清阵营,区别对待,首先取缔的是那些为群众公认、共同反对、剥削最重,破坏生产最大的高利贷形式;对于一般利息高于当地信用社利息的高利贷加强限制和改造。打击对象上,主要是揭发个别地主、富农、商人的高利贷行为;对放高利贷的贫农、中农、干部或转业军人,进行说服劝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对各种钱会分别情况进行改造或代替;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批判自发势力,启发农民觉悟,划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界限,树立起群众反对高利贷剥削的社会舆论。总而言之,国家银行一系列广泛的反高利贷斗争措施中,主要还是通过办好农贷,积极发展新社,巩固提高老社,领导所有的信用社开展业务,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扩展社会主义的信贷阵地,使高利贷彻底失去生存的土壤。

 

 

 

 

  五、配合农村互助合作运动,有计划、有控制地推行农村保险业务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农村保险逐渐恢复,成为国家保险的主要业务、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

 

  1953年6月17日,财政部下达《关于今后保险工作的指示》,明确1953年的工作任务: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指示》决定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央纠正“五多”的精神,立即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城市和农村中的力畜、乳牛、养猪等保险业务及国营农场的牲畜、农作物保险一律停办。

 

  农业是社会生产中的基本生产单位之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且农业所处的天然地理环境、农业地区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极大,在农业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农业劳动者所有制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以及个体农民抵抗灾害损失的经济力量比较薄弱,本身无力积储足够的后备,以补救和恢复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小农经济更经不起自然灾害的袭击,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快速发展,农民对保险的需要更加凸显。而同一时期苏联的经验是,联共(布)中央对苏联乡村保险中农业财产、牲畜及农作物采取国家强制保险,既保护了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民(未来的集体农庄庄员)经济免受火灾、畜疫及其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加强集体农庄生产和保护公共财产的有力工具。于是到1954年年底,为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按比例的发展,适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除国家应有足够的总后备力量以应付重大灾害外,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财政部决定借鉴苏联国家保险的强制定额保险经验,组织专门的保险基金,用来补偿集团或个体的农业经济因遭受意外灾害的损失,并采用强制定额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相辅相成的方式,全面普及保险对象,在费率和保费上进一步发挥资金再分配作用,使富裕地区照顾贫困地区,灾害少的地区支援灾害较多的地区,给贫困农民更多的照顾,更有力地抵抗自然灾害。

 

  1955年停办部分国营企业强制保险业务,重点恢复农村保险业务,稳步推进城市保险业务。2月15日,财政部党组在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农村保险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在农村配合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业生产,继续有计划、有控制地采取稳当步骤推行保险业务,在实行中严格遵守自愿保险的原则,坚决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的现象。对于牲畜保险,在东北地区巩固已有牲畜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在经济条件较好、互助合作运动有基础、群众对保险有要求、又有一定畜疫防治条件的县重点恢复,但必须经省委和省府同意,并经保险总公司批准;对于牲畜自愿保险,一般先在地方国营农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着手,取得经验后再办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的保险;对于合作社保险,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县以下供销合作社继续推行自愿保险,并在保险办法和费率上给予一定优惠;着手准备农作物自愿保险。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农村保险重点恢复的要求,财政部对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进行适当精简,缩减城市保险机构编制,增强农村保险机构力量。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社会改革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1956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第五次全国保险会议上提出“把工作的重点转向农村,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保险”的任务。8月13日,财政部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草案》,并规定,试行这项业务的地区,必须根据中央所规定的今年要保证90%以上农业生产社社员能够增加收入的精神,帮助农民确实懂得保险的好处并衡量是否有交付保费的能力,然后再进行试办。在一系列农业保险业务工作方针的指导下,新中国农村保险事业取得很大成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成立到1958年,累计收入保险费16.2亿元(新币),其中农业保险占到了10.39%。

 

(总编著: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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