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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怠于征收位于红线内的房屋,能否起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实务中,有时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明明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只是因为对征收方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意而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征收方就索性不与之沟通征收工作了,而是把周边其他户的房屋都拆了只留下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起诉起诉征收方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征地拆迁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那么,若征收方怠于征收位于红线内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否起诉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呢?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裁定书的观点,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行规定已经明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而不能简单地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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