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35号文废止 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办法#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29号文,点击查阅),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35号文,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点击查阅),颠覆了之前的矿业权价税费种类、内涵和征收逻辑,重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矿产资源的“价税费”种类、内涵及征收逻辑,35号文问题多多,一直被业界诟病。可参阅:1.颠覆矿产勘查开采逻辑的35号文是个什么文?说了什么?;2.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能否转让?转让时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吗?;
针对诸多问题,各方一直在修正和打补丁,参阅:35号文打补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点开阅读),但始终没有完全解决问题。
终于终于,日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办法》最大的调整就是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现行对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调整为除砂石土等低风险矿种外,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按额+逐年按率征收”,即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同时,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具体内容看文件和说明吧。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