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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经营国有划拨土地租赁问题
标题 授权经营国有划拨土地租赁问题
内容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允许国有企业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划拨土地并租赁。因该文件依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仅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有偿使用不含授权经营方式。请问授权经营方式是否属仍属划拨性质?其在租赁时,是否应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办件编号 1300002024000065
提交时间 2024-01-30 14:29:43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01-31 16:33:00
回复内容 所咨询事项有关政策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有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不属于法定的有偿使用方式,是国有企业改制时一种特殊的处置方式。企业土地出租应遵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规定。 为了支持国企改革,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原划拨地可根据企业类型、土地用途等采取不同方式处置,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要实行有偿使用。”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不需要向当地政府缴纳出让金,而是经过评估,将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格转增国家资本金。企业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向其他单位、个人转让,应报经土地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文件规定:“(九)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十)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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