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告〔2023〕1号
征收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黄淑华,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证件号码:G702245(9)。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江征预公告字〔2020〕13号)。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批准,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江征公告字〔2022〕198号),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征地实施单位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工作。
被征收人黄淑华位于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在本项目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黄淑华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新集用〔2007〕第01167号,使用权面积:79平方米。地上附着物经测绘,建筑面积:181.37平方米。
2022年12月2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双水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新府办复〔2022〕619号)。经江门市中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人黄淑华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在评估时点2022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58021元[详见江中评字(2023)C230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被征收人黄淑华未能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除黄淑华位于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之外,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双水段其他被征收人均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据此,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黄淑华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村民小组门口圩新村(土名)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按照《关于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双水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新府办复〔2022〕619号)的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具体项目包括:
1.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款:758021元;
2.临时安置费:12000元。
补偿款合计人民币共:770021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
1.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小组介山上(土名),宅基地使用权面积80平方米(根据等价值置换原则,需补地价1900元);
2.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款:607921元;
3.临时安置费:按1000元/月/户补助被拆迁人自行租房暂住,直至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交付给被拆迁户使用一年后为止,每6个月计算一次补助费用。如租房暂住时间不足6个月,按实际租住时间计算补助费用;
补偿款合计人民币共:606021元。(注:未包含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实际租住时间计算补助费用)
二、被征收人黄淑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并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土地。逾期未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未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将在期满后15日内提存至新会公证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土地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