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170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土环资[2007]15)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单独选址的土地能否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文章汇集)
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怎么操作?
可以协议出让的五种情形和五大类型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培训详细教程
西安划拨土地出让管理细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