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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 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来源:河北法制网
【案情】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单某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税的可能之后,该税务所向单某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此后,该税务所发现单某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单某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人员将单某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单某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但税务所却没有按规定解除扣押措施。单某与税务所交涉未果,遂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税务所的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扣押。县国税局经审查认为,集贸税务所未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擅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且程序违法、执行不当,属越权违法行为。县国税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了“解除扣押措施,赔偿单某经济损失600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赔偿的提起方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完全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而且,即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没有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主动履行决定行政赔偿的职责。
(左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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