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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能否要求业委会买单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能否要求业委会买单
本报法律组

编辑同志: 

    我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我是具体负责人。一年前,业委会选择了一家物业公司服务整个小区。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则由各业主依据各自的居住面积,按2元/平米交纳。由于一些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后,以业委会是物业合同当事人为由,要求业委会付清所有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滞纳金。而我们认为,业委会并无此义务。物业公司称将诉至法院。请问,物业公司究竟能否要求业委会为业主拒交物业费担责?

                                                                       读者 毕晓虹 

毕晓虹读者: 

    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委会承担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滞纳金。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了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业委会虽然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签订者,但与业主之间仅属代理关系,业委会仅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业委会只履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即业主对业委会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对业主拒交物业费行为仅承担“督促”义务,该条例第67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就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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