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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宅基地应保尽保还要经受多少“磨难”?
宅基地应保尽保还要经受多少“磨难”?
  余星涤

  不久前,一则《浙江1家15人蜗居20平米危房,要求审批建房未果》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当地的村委会主任说,目前有1/7的无房户要求建房,而当地已有多年没有批过宅基地。有媒体追问,每年分配到县里用于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到哪里去了?

  这个追问,对于媒体和公众来说顺理成章,而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却往往是“哑巴吃黄连”。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由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项目挤占农村建房指标的情况绝非个案。

  问题怎么解决?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转变“投资项目优先”的政绩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宅基地要应保尽保”的精神,参照城市保障房用地计划单列的办法,确保农村居民的“民生用地”优先落地。

  接下来,应进一步探讨这个典型案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当地多年没有批过宅基地,果真是地方政府官僚主义的结果吗?也许有,但不全是。且不说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即使指标管够,在村庄总体面积不变、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情况下,要占用多少耕地才能满足农村人口不断分家分户的需要?耕地红线还守不守?这种模式可持续吗?

  因此,单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不能根本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只进不出,导致“一边是新增宅基地需求得不到满足,一边是老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在现行政策背景下,由于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更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而存量利用率低迷之态。

  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能的不完整,带来了一系列棘手问题:作为福利无偿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有使用期限吗?能有偿退出吗?如果宅基地可以抵押,那么其价值几何?这些法律层面的权能问题不明确,只怕宅基地的相关改革试点最终都会遭遇到政策瓶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后,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宅基地制度改革时,提出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

  目前,安徽、河北、浙江等省已陆续开展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增加宅基地保障能力;进行流转和抵押试点,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出台补偿激励政策,探索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以上三方面,都是围绕着保障和完善宅基地权能这条主线展开的。

  总而言之,只有明确权能,才能实现宅基地进退规范有序,“该保的保得住,想退的退得出”,让这盘“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棋局活起来。

  知易行难。以往的许多改革试点不了了之,最终烂尾,其重要原因是遇到了政策“天花板”。明确宅基地权能,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应尽快与实践同行。(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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