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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劳动合同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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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出生于1942年12月25日,2001年1月陈某到某饮料公司工作,双方一直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5月1日合同到期时,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一份。2012年6月,饮料公司以陈某年龄偏大为由将其解雇。陈某在饮料公司工作期间,饮料公司未为陈某参加社会保险。陈某被解雇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饮料公司为其补办各项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仲裁裁决:一、饮料公司为陈某缴纳2001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的为准;二、饮料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12个月×1800元/月=21600元)。饮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不同观点】

    关于饮料公司应否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支付经济补偿,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签订有劳动合同,但陈某2002年12月25日已年满6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的关系已不属于劳动关系,故饮料公司仅需支付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25日的社会保险费,陈某的其他诉求均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饮料公司明知陈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应当维持仲裁裁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但饮料公司仅应支付社会保险费,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饮料公司仅需支付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25日的社会保险费,陈某的其他诉求均不应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然属于强制性规定。在60岁之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成立并生效的,但依照规定年满60岁的劳动者应当退休,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饮料公司对陈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各种社会保险等就应当支付,但在其60岁之后的社会保险就不应当支付。本案中,在2002年12月25日即60岁之前的劳动合同成立,就应当依法支付陈某的社会保险费用,而陈某在60岁之后就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同时,用人单位在陈某60岁之前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60岁之后仍可劳动,那么60岁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应当视为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年龄。那么对于陈某而言只是向雇主领取报酬,一旦产生纠纷,则应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处理纠纷。故双方虽签订有劳动合同,但陈某2002年12月25日已年满60周岁,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之后双方的关系已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饮料公司仅需支付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25日的社会保险费,陈某的其他诉求均不应支持。

    (宜阳县法院王丽胡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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