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住宅小区公用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小区规划范围内公共空间占用的土地共同享有,其权利基于地表、地下和地上,并在该领域内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干预。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犯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合同已经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

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车库四周是封闭的,可以进行登记。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由于车位是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地表兴建的,也是利用地表划定的,因此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登记。基于此,如果确定了出售和附赠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属于业主,那么,这个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物权登记


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未作明确规定,分析“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这种立法用语及这三种约定方式的性质可以看出,该规定实际上是以开发商享有车位、车库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当然,对此还有待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明确。


此外,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还要注意物权法只规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该法调整范围

(作者单位:吉林省法学会)


END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官说法: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认定
小区规划内路面停车位应归谁?
浅谈居民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车位归业主所有,电视都播了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详...
地下车库车位开发商有权卖吗?业主买有产权证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