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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考勤侵犯员工隐私权吗?

    近日,辽宁沈阳某公司销售经理蒋某带着手机出去办个人业务,她的移动考勤APP通过手机定位显示,她在午休时间曾出现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后,她因此被公司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

    实行手机定位考勤的公司并非只此一家,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非只此一例。近日,山西某企业员工在厕所刷了10分钟微博,系统定位发现后,自动扣罚了20元;辽宁大连某银行员工在上海培训期间,周末去了迪士尼公园,被扣罚全部出差补助……有网友表示,这种“追踪”式考勤让员工有种不被信任的感觉。部分管理者则认为,手机定位考勤可以给偷懒的员工“上发条”,防止他们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

    手机定位考勤是否真的有利于公司发展还有待考证。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管理方式可能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非工作时间定位或构成侵权

    在工作时间内,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也不应擅自离开岗位处理私事,此时,经员工同意后对员工手机进行定位,是公司管理职责的体现,难以认定为侵权。

    但是,在非工作时间里,如午休时间、下班后、节假日期间,员工的活动与工作无关,其行程属于个人隐私,员工有权拒绝向公司透露。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在非工作时间,公司应允许员工关闭定位,更不应因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处理私事而予以处罚。

    如果员工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与公司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

    员工被定位考勤系统查到有迟到、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等行为,公司通常会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享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公司无权直接对员工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扣员工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员工迟到、缺勤,公司可以依照已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如通报批评、不予发放全勤奖等。如果因员工的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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