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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农作物设施种植、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

  本报讯(首席记者 赵蕾 记者 郑雪蕾)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去年底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并发布了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涉及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办法强调,设施农业用地要严格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范围。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办法明确,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作层,但因位置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且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其中,涉及补划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相关部门要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城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此外,办法还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与监管。在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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