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系贺兰县某村村民,李某、王某、杨某系兴庆区大新镇某村村民。2018年1月2日,经案外人孙某介绍,张某与李某、王某、杨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三人分别将其承包经营的兴庆区大新镇某村0.86亩、1.75亩、1.36亩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转让款后,却发现王某、杨某承包的土地上几年前已被该村村民栽种了树木,土地无法经营使用,遂与王某、杨某及村委会交涉处理。但因栽种树木的村民下落不明,且案涉地块与其他地块之间因田埂拉平导致界限不明,矛盾化解陷入僵局。
法官说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件结果
承办法官将该案的法律适用向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李某、王某、杨某按照比例返还张某转让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越三年之久的矛盾就此化解。
供稿:林小虎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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