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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张某系贺兰县某村村民,李某、王某、杨某系兴庆区大新镇某村村民。2018年1月2日,经案外人孙某介绍,张某与李某、王某、杨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三人分别将其承包经营的兴庆区大新镇某村0.86亩、1.75亩、1.36亩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转让款后,却发现王某、杨某承包的土地上几年前已被该村村民栽种了树木,土地无法经营使用,遂与王某、杨某及村委会交涉处理。但因栽种树木的村民下落不明,且案涉地块与其他地块之间因田埂拉平导致界限不明,矛盾化解陷入僵局。

    

 

    为此,2018年5月30日,王某、杨某与张某达成补充协议,王某、杨某自愿将其另外0.5亩土地经营权无偿转让给张某作为补偿。但时至张某起诉时,李某、王某、杨某的土地仍未向张某交付使用,张某以李某、王某、杨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兴庆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三被告返还转让款,承担违约金。

法官说案

    在这一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对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且合同双方并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合同签订时,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土地经营权,故该合同在当时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民法典》第339、340条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这一全新的用益物权种类,农村土地法权结构正式由“两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走向“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承包权、耕作者经营权)分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件结果

    承办法官将该案的法律适用向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李某、王某、杨某按照比例返还张某转让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越三年之久的矛盾就此化解。


供稿:林小虎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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