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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9.4亿 河南首单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获批 将以委托贷款投向小微企业

投实讯:国家发改委4月26日公布了《关于河南省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155号),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获批发行,发行额度不超过9.4亿元,所筹资金全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符合条件的焦作市小微企业。

这是河南省首单获批发行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本期债券期限4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分销商南京证券和日信证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推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品种,主要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多层次风险缓释信用安排措施,作为债券本息偿付的基础。一是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债券转贷后可取得相应的利差收入,并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转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导致本金损失时,将以该账户资金为限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二是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一般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1%,由地方政府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规模5%的比例设定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基本能够覆盖不良率导致的本金损失,保障还本付息安全;三是发行人自身信用。发行人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资产实力雄厚,可以自身经营收入和必要时资产变现保障债券偿还。

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明确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对于委贷银行、主承销商、委贷对象等均作了详细要求:

一、对委贷银行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二)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 ,

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

(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四)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二、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四)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其实,目前为止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核发数量还是有限的。自2014年至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19只,募集资金规模115.5亿元。

在债券违约频发的背景下,以前牢固的债市“信仰”频频被打破。现在唯一需要关注的就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发行利率啦~

截至2014年8月份全国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统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155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豫发改财金〔2015〕1528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不超过9.4亿元,所筹资金全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经发行人确认的,位于焦作市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

二、本期债券期限4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第4年内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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