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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约金退还

房屋预约金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房预约款100000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仅对当事人、预约款、房号作了明确,其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均未涉及,并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需由原、被告双方进一步订立符合法律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购房预约合同,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预约款,但双方未就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退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预约款项,被告对此推脱,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应诉,且被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预约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约款1000000元并从交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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