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何帆、陈伟成功代理了一起好医保拒赔案件,当事人周XX为其母亲购买了好医保。后出院诊断疾病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肝内多发转移瘤、高血压。保险公司称药品费用不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适应症范围。周XX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保险律师陈伟、何帆经过研讨并作为周XX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后经过调解,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
案情介绍:
2020 年 8 月 22 日,投保人王XX(系王XX的女儿)通过手机支付宝的“好医保”页面为被保险人王XX购买了被告的《XX健康X保癌症医疗保险》、 《XX健康X保质重离子医疗保险》,保险单号为 202X082XXXXX,保险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2 日,其中医疗保险金每年为 400000 元。后进行了续保,现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2022 年 7 月 26 日,王XX因病入院在杭州市XX医院就诊 治疗。2022 年 9 月 3 日出院,出院诊断疾病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肝内多发转移瘤、高血压。自 2022 年 10 月 13 日起,王XX转院至浙江XX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共花费 70471.6 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此次申请的药品费用不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适应症范围,我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故本次“曲美替尼,达拉非尼药品费”不予赔付。
2.此次就诊的浙江XX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按照条款约定,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3.本次申请的门诊费用不属于门诊手术、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和住院前30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不予赔付。
调解结果: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X保险金 50000 元,款项至王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介绍
何帆律师
曾在法院工作8年,担任过员额法官,审理过大量涉及保险纠纷的案件。服务范围涵盖了个人保险理赔和企业保险理赔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理赔等,擅长各类保险拒赔案件,拥有大量的保险理赔胜诉案例。
陈伟律师
本科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先后入职律师事务所、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法律、内控合规等相关工作。
在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公司保险内控合规事务,开展投保合规检查;保险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整理与分析;就疑难理赔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等,目前专注各类保险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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