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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亮丨执法不等于“执罚”,处罚之外还有服务凤凰网评论

文丨政能亮特约评论员 王琳

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央视最新报道证实并梳理了这一个案,从新闻事实和舆论反馈来看,督导组、执法者、被处罚人和众多专业人士,均认为该案存在“过罚失当”。不少“吃瓜群众”更是直指该处罚“离谱”且“荒唐”,严重背离普通人的朴素正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对这件“天大的事”,舆论一向支持严管重罚。责任过轻与执法偏弱,在很长时间里曾被视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顽疾。现行《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保障食品安全,也因此被媒体贴上了“史上最严”的标签。

应该说,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有助于惩治和遏制食品违法行为。从《食品安全法》在2018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订来看,食品安全责任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这一方向仍是凝聚了社会多数共识的。

但在“卖5斤芹菜被罚6.6万”这一个案面前,舆论似乎又反转了。究竟是群众对问题食品的容忍度在提升?还是舆论对监管者的执法尺度太过苛责?应该说,都不是。民众关注餐桌上的安全,与警惕执法中的过罚失当并不冲突。严管重罚与过罚相当,都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偏颇任一方,都可能造成执法不当。

从处罚的事实依据来看,罗某夫妇被重罚的原因,是因为: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相关处罚条款则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中列明,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依据上分析,似乎“卖5斤芹菜罚6.6万”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处罚额度最低5万起,罚6.6万即便算不上从轻发落,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轻罚一档。

从另一个视角观察,如国务院督察组一位成员所指出的那样,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必须与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相当;一个几十元的案值罚好几万元,过罚不相当。这里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的法律,相对《食品安全法》来说,是一般法。依法律冲突解决原则,在两部法律均有规定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未明确规定之处,可适用一般法。从立法精神来看,“过罚相适应”“过罚相当”又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当然也包括这起“卖5斤芹菜罚6.6万”的个案。

从新闻事实来看,无法判断“问题芹菜”究竟是致病性微生物超标,还是农药残留或生物毒素等超标,也未介绍已售出的5斤芹菜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大概率是没找到购买人无法核实)。央视报道中给这份检验报告打了码,推定检验结果并不太严重,如出现危及生命等后果,那就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公安介入走刑事追究程序了。

处罚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抽样的那2斤芹菜和检验报告。罗某夫妇也因无法提供进货证明,被反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此,罗某夫妇也认为,自己的确存在一些“错误”。

舆论对罗某夫妇的同情,并非他们无错,而是他们的错与罚不相适应。相比之下,监管部门的效率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处罚人的举证。据央视报道,罗某夫妇购进7斤芹菜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均发生在去年10月。被抽样一个月后,罗某夫妇才接到检验报告,指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此时,剩下的5斤芹菜早已售出。每斤4元,一共卖了20元。

在正常人的生活经验里,都不难知悉这样的基本事实:买点芹菜,无需登记购买人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芹菜卖了,因找不到购买者,也无法召回。很可能同样因为时间久远,也找不到进货商家的信息。作为终端销售者,绝大多数并无技术手段检验进货的农产品是否存在农药残留或其他不合格。要求他们卖几斤蔬菜,在进货时就能排除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未免太过苛求,可操作性也不强。

而拥有专业设备专业人员的专门监管机构,花了一个月之久才出具2斤芹菜的检验报告,这样的行政效率更应被诟病。可行的改进方向,应重点指向生产端和批发端,强化抽检和检验的效率,及时在种植、收购和批发端对问题食品进行截流,让终端销售摊主正常进货也能避免问题农产品由此流向市场。

央视报道还披露,经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这说明,“卖5斤芹菜罚6.6万”并非个案,而是类案。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但这样的答复仍让人心情忐忑、心怀焦虑。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仍是执罚思维,看不到监管方的服务意识。执法不等于“执罚”,处罚之外还有管理和服务;执法也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

“卖5斤芹菜罚6.6万”的过罚失衡,能改变菜贩对问题农产品的辨识缺乏检验手段的现状吗?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针对的仍然是执法对象,这能改变一次寻常执法抽检出具报告要花上一个月的低效率吗?都不能!该市场监管部门真正要调整和提升的,是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为要,严管重罚不能丢,过罚相当亦应遵守,执罚要更规范,服务要更贴心。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作者王琳系政邦智库研究员)

总监制:邹 明

监 制:高明勇

审 读:崔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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