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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另案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10期文章


抵押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常常存在抵押物因涉诉被另案先行查封的情形。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是否会受到影响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但另案查封行为给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文将就抵押物被另案查封时,抵押权的实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另案查封而无法实现,但另案债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执行法院应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后,剩余余额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务。据此可知,当抵押物涉诉被另案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此无法实现。
例如,在(2019)冀执复662号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无不当,鑫盛开源公司依法享有天恒公司对017号土地的抵押权,其效力及于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其可优先受偿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执行人所享有债权应是一般普通债权,而非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的优先受偿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院明确表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例如,在(2017)湘08民276号案中,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将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那么无形中是拿承包方的垫资款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这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利益。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二、抵押物被另案法院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存在不确定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当首封法院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时,由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提出移送执行申请。经首封法院同意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方可对案涉财产进行执行处置。但实践中很多首封法院不积极推进执行和处置财产,并希望仅根据“首封控制财产的优势”取得一定的优先分配权利,这导致有抵押权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法院陷入不能处置财产的被动局面。因此,增加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权的不确定性。如,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态度。
例如,在(2016)最高法执协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批复》的规定,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从该案反映出,优先债权法院对财产的处置受限于首封法院是否启动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处置程序。若在首封后超过60日未启动的,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提出移送执行申请并经首封法院同意后,优先债权法院方可就查封财产进行执行处置。因此,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变得非常被动。 
三、 应对策略
债权人在债务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并非就此可以高枕无忧。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债务人涉及多项债务问题被其他债权人先行起诉,抵押财产因此被法院先行查封。虽然抵押权人就查封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因此无法实现,但却给实现过程增加了很多阻碍。因此,我们建议:
1. 抵押条款触发后,抵押权人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 跟踪抵押物的状态,在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与分配程序。
3. 掌握债权纠纷的进程,对于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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