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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如何拿回公章等证照?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58期文章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公章等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证照的保管持有应体现公司意志,基于此,公司有权变更证照保管人。公司一般通过证照返还纠纷之诉实现这一目的,本期将就该类纠纷涉及的要点作简要分析。
 
一、诉讼请求——要求返还的证照主要指的是什么?
证照返还纠纷中,首先要明确要求返还的证照的内容,常见的诉讼请求只会简单列举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财务专用章,但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证件资料远不止于此,还可能包括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U盾、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公司经营场所的房产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除了这些常见的证件,公司因为不同的业务类型等还会涉及食品审批证件、土地权属证件、知识产权文件、运营合同等属于公司的财产,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证照。
由此可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取得的、新制的证照应统一管理登记,有迹可循,才能确认公司的重要证件的种类、名称、数量等细节,这也能为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提供重要依据。
 
二、无特别约定时,由股东会决定公章保管问题
鉴于公司系法律上的拟制法人,公司通常授权相关个人持有、保管、控制上述公司财物。如果公司收回或变更相应授权,原持有公司上述财物的个人即丧失了其持有、保管、控制相应公司财物的合法依据,则应及时予以返还。同样基于公司系法律上的拟制法人,公司的意思表示依赖于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股东会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股东会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董事任免、经营等重大事项。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民终243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章程对公司公章如何保管问题没有进行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章程没有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如何保管公司公章的问题作出决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设置公司股东会权限时,可以有意识地增加公司证照保管处理权限。除此以外,如果希望变更公司证照保管人,可以通过剥夺其管理权限实现。例如,公司如果确定由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证照,而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此时可以通过董事会变更经理人选实现变更证照管理人的目的。但如此大动干戈并不利于公司平稳发展,因此,直接通过章程确定股东会享有选择、变更管理人权限可能更为便利。
 
三、证明被告持有证照——之前证照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要求被告返还证照的重要前提是,证明被告持有证照,这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公司也因此负担较重的证明责任。
如果企业对公司的证照管理规范,能够提供证照管理、证照使用登记册等材料,公司将能有效地证明证照持有人并要求其返还证照。但部分企业没有重视证照的管理,无法有效还原证照持有、使用的情况,这也让公司在证照返还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以下案件中的公司,通过搜集证照使用的各类情形所形成的文件,多方位证明了证照持有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0号案件中,金林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公司证照不在其处保管。法院注意到,金林根涉及多起诉讼,多个生效判决可以证明金林根使用过公司有关证照。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公司证照在金林根处,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金林根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在另案诉讼时提交的材料系他人加盖了公司公章或由他人提供的财务资料,亦未举证证明涉案证照在另案判决后均已归还。故金林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找到多重证据侧面印证证照持有人使用证照的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3号案件中,原告麒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卞建华持有公司证照,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二:1、麒桐公司XX年度《年检报告书》,证明XX年至XX年麒桐公司工商年检由卞建华申报,卞建华在此期间持有麒桐公司账册;2、卞建秋、葛X与麒桐公司劳动仲裁案笔录,证明卞建秋、葛X在该案中称麒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章仍在卞建华处;3、麒桐公司XX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笔录,证明XX年麒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由卞建华制作,麒桐公司公章由卞建华持有。
因此,公司在准备起诉材料的时候,不要因为前期没有规范证照管理而放弃搜集取证,可以通过追溯公司运营过程使用证照的情况,寻找蛛丝马迹,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四、证照持有人是否应该返还证照——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证照的持有人可能会提出拒不返还证照的诸多抗辩,比较常见的类型如下:
1.主张法定代表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59号案件中,张忠俭虽提出瓦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同意向瓦姆公司返还公司物品的上诉主张,但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张忠俭该主张亦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瓦姆公司股东间的内部纠纷应通过另案予以处理。
2.主张公司登报遗失证照、法人章为私章——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3号案件中,卞建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且曾办理公司税务申报事宜。现卞建华不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卞建华对其使用公司公章进行相关年度税务申报不持异议,故其应对目前不占有公司公章负举证责任。卞建华抗辩称,公司已经登报声明公章遗失作废,因此拒绝归还原公章;其认为原法定代表人印章属于其私人用章,无需归还公司。法院认为:公司公章作为公司的专属财产,虽然麒桐公司曾经登报声明公章遗失作废,但卞建华在没有继续合法占有公章的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归还公章。因公司的法人章须在相关机构备案登记,现卞建华已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因相关印章等问题已产生较大争议,一审法院不支持卞建华要求将该法人章作为私章使用亦属合理。
3.主张公司尚欠其款项,拒不返还——不成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2624号案件中,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财产权。本案中,印章、证照作为富绅公司的合法财产,富绅公司享有请求张玲予以返还的权利。张玲认可持有富绅公司印章、证照,但认为富绅公司尚未支付其佣金故不同意返还,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张玲已另案主张其前述所称之佣金,且印章、证照系属公司经营过程中体现公司意志不可或缺之公司财产,张玲以富绅公司欠付其佣金为由占有富绅公司印章、证照,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张玲返还富绅公司印章、证照等,并无不当。
4.主张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予返还——不成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0337号案件中,库易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与2018年11月26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均明确免除李杏梅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故李杏梅、姜蕾以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登记为由,对抗公司对于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显然不能成立。而公司公章与证照等物品,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及对外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该些物品所有权属于公司,可由公司通过内部机制决定保管人的人选和权限。因库易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明确李杏梅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故其不再具有持有和保管公司公章与证照的职务身份,不能继续控制该些物品。库易公司以公司意思要求李杏梅予以返还,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证照持有人持有证照的权利来源于公司,如果公司通过股东会或其他方式免除其该等权限,则其负担返还证照的义务。如果证照持有人对此有异议,应证明免除其权限的决议无效或应撤销,除此以外的其他抗辩理由都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五、小结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其实是公司控制权争议的侧面体现,这样的纠纷可能因为运营理念差异引发,但公司通过规范管理公司证照、明确公司证照的持有者权限、实际持有者等都能够有效实现事前预防。如果证照持有人确不返还证照,又无法/不适宜通过公告遗失等方式补办的,除了关注公司章程等文件,也可参考前述案例中的原告,搜集证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在证据方面占据主动权。

/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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