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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包工头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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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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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包工头虽然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但仍然不能免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在一些法定的情形下,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需要承担偿还工资的民事义务,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由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办的一宗恶意欠薪案件,龙湖法院作出判决,包工头叶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5月,顾某华、陈某鑫、张某武等农民工到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劳动监察)投诉,反映被汕头市龙湖区某工程项目拖欠工资,要求施工单位直接支付其劳动报酬。投诉人向执法大队提供了该工程承包人叶某为他们制作的《未付劳动报酬结算清单》。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依程序立案后,要求涉事的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以及劳务承包人叶某、涉事的农民工群体配合调查。经调查,承包人叶某存在指使农民工班组虚构被拖欠工资数额到政府部门维权以及以讨要工资为名向公司索要更多工程款等经济利益的情况。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立即对涉嫌造假的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陈述事实、依法维权,否则将联合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在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的批评教育下,承包人叶某等人对工资数额造假一事供认不讳。叶某表示,因为其在汕头某区的其他工地亏损,于是想到以讨要工资的名义向该工地的施工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索要更多的工程款,叶某承认自己已足额拿到施工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包含工人们的劳动报酬),同时也承认其拖欠17名农民工工资462611元的事实。

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承包人叶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叶某在法定限期内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且处于失联的状态。在研判叶某可能逃匿后,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迅速通过龙湖区人社部门与龙湖区公安机关打击恶意欠薪等行为协同处置机制和两法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龙湖公安机关侦查,叶某于2021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年初,叶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龙湖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龙湖法院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确定其应退赔17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462611元。

结 语

近年来,在龙湖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龙湖区人社局切实提高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速度和能力,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多方联手,充分运用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铁腕手段、重拳出击,依法对欠薪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者从严惩处,努力构建“不能欠、不敢欠、不想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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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龙湖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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