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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56——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应该恢复到行为开始之前的状态。

     “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的情况。如: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得到批准;2、附条件生效的,所附生效条件已确定无法具备。

     其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等,导致取得物权变动的基础没有,所以,因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物权请求权,高于一般债权,具有有效受偿的权利。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涉及到财产的增资或贬值,根据其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

2、 折价补偿。指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行为人所取得的财产情况下,应折价补偿给对方。

3、 赔偿损失。在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后,仍有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赔偿对方的损失。如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如买卖违禁品的,行为无效,原物不能返还,而应收缴。

5、 返还财产,涉及的利息、使用费和资金占用费用等,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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